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3-18 编辑:詠雯 手机版

  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20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下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市场主体抽查遵循统一、随机、公平、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第二章抽查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协调和督查、考评全省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随机摇号或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机摇号确定。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负责和督查、考评所辖区域的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象的随机摇号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市场主体(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对象的随机摇号工作,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对象的随机摇号工作按委托进行。

  工商所(分局)按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七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1次,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2次。定向抽查由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安排部署和委托,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二)采取随机摇号确定辖区待抽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三)按照抽查的名单,统一组织或安排工商所(分局)实施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五)根据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工作情况。

  第三章抽查名单抽取

  第九条市场主体抽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必须纳入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数据库统一抽查。

  第十条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经营行为抽查分别组织实施。对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实行分别随机抽取。不定向抽查名单按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存续市场主体。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

  第十二条不定向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3%的比例抽取;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焦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不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进行,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四条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负责组织抽查的工作机构。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内部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根据需要也可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由市场主体登记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经营行为抽查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抽查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情况和日常经营行为情况。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抽查企业年报信息,应查看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年报信息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信息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七条抽查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应查看个体工商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公示年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应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抽查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应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为;(二)市场主体的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标违法行为;(五)广告违法行为;(六)合同违法行为;(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十一)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十二)依法监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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