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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办法代拟稿

时间:2018-03-28 10:49:1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甘肃省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办法(代拟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甘肃省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整理了甘肃省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办法(代拟稿)全文内容以供参考。

  甘肃省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办法(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日常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谁抽查”的原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依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托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场主体抽查名单由行政机关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根据需要确定抽查频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随机抽查运用电子化手段监督管理,全程留痕,责任追溯。抽查结果通过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甘肃”网站公示。

  第七条 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当公平、公开、透明。抽查单位法制、监察机构应全程参与,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或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第八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九条 确定由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以联合检查形式组织实施。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可以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按照本部门依法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由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检查要求,针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分析结果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行业、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随机抽查名单,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焦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特别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检查时,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开展随机抽查:

  (一)省级行政机关指导、组织和督查、考评本部门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统一组织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工作或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随机抽取工作。

  (二)市级行政机关组织和督查、考评本辖区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区)行政机关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安排,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工作,随机抽取工作按委托进行。

  (四)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五)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记录。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六)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抽查检查记录,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七)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市场主体在接受监督检查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行政机关可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

  第四章 随机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 抽查活动应自检查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

  第十五条 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结果,列为被检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在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甘肃”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列为被检查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 在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甘肃”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在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抽查机关具有管辖权的由抽查机关依法处理;抽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告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抽查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综合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依法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公告,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对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下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落实上级行政机关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将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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