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版)

时间:2017-05-28 编辑:1023 手机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等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全省新增公共租赁住房61405套、新增租赁补贴10461户,基本建成105104套、分配入住71715套,已竣工并达到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加快配租到户,进一步提高分配率和入住率,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定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保障需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做到量力而行、供需衔接。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制定完善政策标准,进一步落实土地、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协调、共同参与的合力。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保障需求和住房发展状况,切实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结合地方实际,鼓励通过收储社会房源、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保障,促进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相衔接。

  三、保障范围和方式、标准

  (一)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具体的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式相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各地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户型。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房源筹集

  各地可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主要方式包括:

  (一)单独选址、集中新建;

  (二)从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后按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包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自用土地建造;

  (四)购买或长期租赁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因产业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加大财政投入。省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债券等多个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政企共建、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运用“限房价、竞地价”、“定设计、竞房价”等方式配建、代建、定向回购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探索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组织合适的项目开展试点。

  (二)确保土地供应。省里对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落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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