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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保险新政策

时间:2021-02-19 11:32:37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2017天津工伤保险新政策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跟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改革,通过全面实施社会化待遇发放,助力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待遇,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不间断,并加大工伤保险费依法征缴监管力度,助推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力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不间断。主要推出三项保障措施,保障职工享受待遇与企业缴费“两不断”:

  一是缴费中断、待遇不断。明确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1-4级在职和全部退休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保障已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基金长期保障不间断。

  二是企业注销、待遇不断。明确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时,工伤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对1-4级在职和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职工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不断。同时,对5-10级应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在职工伤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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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是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二是虽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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