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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新政策

时间:2021-02-21 09:47:30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2017年天津公积金新政策

  记者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积分已经纳入居住证积分指标,具有本市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在天津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落户加分。指标按年计分,缴存每满一年积2分。

2017年天津公积金新政策

  积分落户政策成为了大家越来越关注的焦点,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市缴存公积金也纳入本市积分落户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

  在上半年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即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目前,天津市职工缴存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依据目前我市公积金缴存政策,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在的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1.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单位信息表》(可在各管理部柜台领取);2.企业及经营性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其中《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版本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账户开立后,可通过柜台或网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单位应以按月、连续汇缴形式为全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对未建立账户职工单位可在汇缴同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积分纳入居住证积分指标,对于申请落户的外地职工具有较大的助益。

  延伸阅读

  2017年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2、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封存满两年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11)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备注:职工只需要携带提取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审核合格后当时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二)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租房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承租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还贷提取条件

  1、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提取人名下同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须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逾期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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