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3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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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两大类39种
第一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3)艾滋病;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高血压病(二期合并器官病变);
(7)糖尿病(合并肾、眼、神经病变之一);
(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
(11)帕金森氏综合征;
(12)精神病。
第一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确定,其中(1)和(2)为10万元(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门诊不设起付线);
(3)为1万元;
(4)为0.8万元;
(5)、(6)、(7)、(8)为0.5万元;
(9)、(10)为0.4万元;
(11)、(12)为0.35万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第二类:
(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
(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3)慢性房颤;
(4)心肌病(原发性);
(5)甲亢性心脏病;(
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
(7)皮质醇增多症;
(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9)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
(10)肾病综合征;
(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
(12)老年痴呆症;
(13)股骨头坏死;
(14)类风湿性关节炎;
(15)强直性脊柱炎;
(16)多发性硬化病;
(17)运动神经元病;
(18)重症肌无力;
(19)痛风;
(20)慢性骨髓炎;
(21)慢性消化性溃疡;
(22)癫痫;
(23)肺结核病;
(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5)脑血管病;
(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第二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0.35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0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39种。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备案后,在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据介绍,对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叠加封顶。封顶额为:先以封顶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余病种中取较高限额的病种限额的50%,与基数叠加,作为最高支付限额。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必须是治疗特殊病种的'费用。
第一类慢性病(含第一类病种多病同患)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第二类慢性病(含与第一类病种多病同患)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以上述封顶额度为基数,提高50%,提高部分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标准为职工80%,退休人员85%。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保险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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