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西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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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5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今年1月1日起陕西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陕西对原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已于8月30日出炉。其中,1—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至少2721元,5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至少2218.5元。此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和对象
陕西省人社厅有关人员介绍,此次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七十年代初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5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本次调整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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