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社会保险法》与《试点方案》内容不一致的怎么办?

时间:2021-02-11 12:23:59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社会保险法》与《试点方案》内容不一致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与试点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怎么办?具体情况请看下文!

《社会保险法》与《试点方案》内容不一致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试点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上述规定。为此,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这充分体现本次试点严格遵循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国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经过多年实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程度都有较大提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有利于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规范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管理。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

  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能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产假期限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社会保险法》与《试点方案》内容不一致的怎么办?】相关文章:

社会保险法规常识09-03

社会保险法规定伤亡怎么补助09-06

驾照号和身份证号不一致怎么办05-03

品德与社会中国文化手抄报内容资料04-16

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与内容04-27

社会保险基数的规定有什么内容08-31

最新修正版保险法全文03-01

关于安全与健康的黑板报内容02-16

最新论文开题报告的步骤与内容01-06

办公室英语看法不一致口语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