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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12 08:53:3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6《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近日征求修改意见,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介绍。

  2016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昨天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此次改动是取消原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原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此标准加倍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二孩符合现行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改动主要体现在征收范围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及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新规定中的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根据此次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6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

  近日,《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其中,广东、安徽、山东等22个省份在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钱花在哪了?记者就公众关切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追踪。

  抚养费征收各地标准不同

  四大标准:按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按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按职业制定处罚标准及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

  记者梳理发现,29个省份修订的计生条例基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对于“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标准各异。

  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陕西、福建等地按计征基数征收2倍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则按照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

  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的还按月预征。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贵州还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按职业制定处罚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受行政处分。河北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辽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吉林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河北按生育第3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5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有网民提出征收标准过高

  观点:适度差别有必要,但差别过于悬殊损害公平

  多地公布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后,一些网民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过高,且标准差异较大。

  记者注意到,目前,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征收标准的22个省份,不少地方改变了原来的征收标准倍数。如山东省在今年1月22日通过的计生条例修正案中,已将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湖北、河南等8省也将计征基数调整至3倍及以下,其中黑龙江最低,只征收计征标准的1倍。

  但是,部分省份的征收标准未作调整,比如,北京和辽宁计征上限仍然定为10倍。

  据了解,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邓相超认为,虽然各地情况不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适度差别是必要的,但差别过于悬殊会损害征收的公平性。

  针对一些地方计征标准存在倍数区间的情况,湖北省一乡镇计生办郭姓工作人员介绍,超生家庭情况不一样,条件好的可按最高倍数计征,条件差的可按最低倍数计征。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表示,针对个人的财产情况不同,法律上允许存在一定弹性区间,但是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带来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这需要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加大征收过程中的监管和法律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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