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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生育

时间:2023-11-18 08:13:3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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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生育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1

  一、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

  (一)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目前继续参保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参保人享受的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生育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产科疾病(妊娠期)

  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

  分娩

  中期妊娠引产术

  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

  结扎术(输卵管)/(输精管)

  产后42天回院检查

  复通术(输卵管)/(输精管)

  妊娠3个月以下人流

  妊娠3个月以上引产

  三、生育的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一)就医确认的目的

  参保职工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后,能够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二)办理对象

  1、准备分娩的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

  2、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施行流产、引产手术的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

  (三)办理时间

  1、准备分娩的,在妊娠满16周之后、生育前办理(需在产前办理,为保障您的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建议尽快办理);

  2、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施行流产、引产手术的,在术前办理。

  (四)所需资料

  办理机构

  所需资料

  各医保经办机构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或婚育证明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温馨提示:

  1、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若办理异地产检、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备案,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经办机构

  人员类别

  各社保经办机构

  1、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当年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

  2、参保时间满1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并已参保人员

  4、原来在本省社保或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行政区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

  (六)参保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改点的.手续办理

  范围

  办理方式

  选定产检、分娩为同一家医院并已发生记账费用的

  参保职工在原选定医院自费结清费用后,执《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及有关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的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就医确认手续

  选定产检、分娩非同一家医院,在其中一家医院已发生费用,对已发生费用医院申请变更的

  参保职工在原选定医院自费结清费用后,执《凭证》及有关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的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就医确认手续

  选定产检、分娩非同一家医院,在其中一家医院已发生费用,对未发生费用医院申请变更的

  参保职工提供经单位批准的书面申请,执《凭证》及前期已审批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到原办理就医确认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办到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一)办理对象

  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分娩休产假,或在工作单位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施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

  (二)申办时间

  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所需资料

  经办机构

  资料

  各医保经办机构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

  五、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

  (一)报销标准

  分娩、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各项标准如以下表。

  生育医疗服务定额结算标准一览表

  金额单位:元

  温馨提示:

  参保职工在本市选定医院就医,所发生费用按项目结算,表中定额标准属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费用结算标准。

  参保职工所发生的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经过审核,符合以上定额标准一览表中相应待遇标准的,支付范围费用达到定额标准按定额结算;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二)报销范围

  范围

  内容

  计划生育手术费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申办时限

  生育或者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申办。

  (四)所需资料

  范围

  所需资料

  计划生育手术费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手术名称)或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发票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异地手术者须持审核过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2、生育医疗费

  基本资料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已盖章的医院病历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复印件

  发票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特殊资料

  在非选点医院急诊(包括已办《凭证》情况)

  单位报告(说明就诊原因),已办《凭证》的还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分娩(异地产检)

  审批通过的《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并按表要求由分娩医院填写医院级别及盖章

  在广州市产前检查的须提供《凭证》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2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一是调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

  二是调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三是调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自20xx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需材料及办事程序

  (一)本地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生育备案表》,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生育备案。

  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二)异地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填写《生育备案表》时一并提供“异地生育”单位证明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

  生育待遇申领: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三)异地急诊生育、异地急诊流产

  1、急诊备案

  参保职工异地发生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0551-63536357,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2、急诊待遇申领

  参保职工异地的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个人垫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

  (1)急诊流产:社保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生育:社保卡、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原件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四)男职工护理补贴待遇的申领

  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妻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五)流产津贴的申领

  流产后一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流产津贴的申领。

  (六)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

  参保女职工可在子宫外孕医疗终结的次月,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参保职工在产假期(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

  三、办理时限:

  1、本地生育: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2、异地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3、男职工护理假补贴: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标准为500元。

  4、急诊 流产:流产后一个月内; 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

  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其中生育津贴为逐月发放。

  5、子宫外孕:子宫外孕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

  6、光荣证申报: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的,在生育后4个月内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增发1个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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