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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19 17:15:01 公积金 我要投稿

有关四川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办法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有关四川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缴存人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本人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首付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续后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协议、交易税费发票、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原购自住住房(房改房)面积未达到90㎡的,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无房证明或低于90㎡的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一次性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其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贷款剩余额度。

  第九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支取证明、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保险赔付)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收入证明、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六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调出本市的以电汇方式划入新缴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帐户。

  (三)归还贷款的划入贷款人委托扣款的银行帐户。

  (四)购买二手房、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的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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