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1-02-11 17:59:52 公积金

南平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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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公积金提取条件

  南平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其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本地(指县、市,下同)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地的`;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本省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生活困难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

  (十三)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流程: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章确认,职工持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及《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管理核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管理核心需留存复印件的,经办人在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三)职工持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承办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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