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桂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桂林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六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居住其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购买公寓,经核实立项、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批建文件,确定为住宅式公寓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需要。
提前偿还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偿还部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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