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时间:2021-01-03 19:42:04 公积金

太原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管理的通知》,从8月15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严明个人账户设立条件、完善个人账户设立资料和强化个人账户设立监控方面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管理。此举将有效防止虚构劳动关系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违规开户行为。

太原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据了解,此次加强管理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这些单位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必须是与本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其在申请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与本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的录用或者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的单位为该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所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缴存单位应当与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相一致。同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强化个人账户设立监控,若发现可疑(与其业务规模和业务规律不相符的.账户设立)个人账户将向稽查队移送。

  对于新设立单位,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同时设立,个人账户设立人数不能少于养老保险缴存人数。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格的,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申请个人缴存。

  2016太原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

  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试行)》日前出台,从8月15日起,该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缴存公积金了,同时也享有提取、贷款等使用权。

  该规定的实施对象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太原市户籍或者持有该市居住证;有合法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缴存标准为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职工需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依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条件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悉,该规定所指信用良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没有未结清的信用卡或者助学贷款,以及未发生过连续4次(含)或者累计7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各类贷款(不含助学贷款)。

  试行期间,代理此项业务的是山西建工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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