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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工资扣除标准

时间:2021-06-16 15:48:26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2017事假工资扣除标准

  所谓事假,是指除了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以外,员工因个人私事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假期。那么,2017事假工资扣除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是CN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事假工资扣除标准,欢迎参考~

  2017事假工资扣除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并没有对事假工资作明确规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由此可以看出,很多地区都支持“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资”的观点。

  如何计算“事假”工资?

  第一步进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事假工资的支付与否或支付额度,需要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用人单位一般不给员工支付工资。

  第二步根据国家规定计算事假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在明确了日工资计算标准后,还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即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因为法定节假日是不用上班,但是应当计算薪酬的,所以每月的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可能不一致。比如:

  2016年12月,应计薪天数是22天,应出勤天数是22天。

  2017年01月,应计薪天数是23天,应出勤天数是19天。

  2017年02月,应计薪天数是19天,应出勤天数是19天。

  基于以上说明,下面关于请事假后的当月工资的计算方式有5种。下面我们就用2014年1月份来做举例说明

  假设员工月工资为3000元,2017年1月请了1天假,则2017年1月实际出勤天数为18天,当月实际计薪天数为22天。

  方法一:

  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 ×实际出勤天数

  =3000÷21.75×18=2483元

  按照第一种算法,缺勤1天将扣517元,缺勤2天将扣655元,缺勤3天将扣793元,以此类推,事假扣发的日工资随事假天数的增加而减少,两者成反比关系,这明显不符合事假扣发工资的逻辑。

  方法二:

  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 ×(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

  =3000÷21.75×(18+4)=3034元

  按照第二种算法,请一天假,工资反而比实际工资还高,同时第二种算法同样会出现第一种叙述的问题。

  方法三:

  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

  =3000-2175÷21.75×1=2862元

  这种算法看似没问题,但如果我们把月份换为2016年12月,你会发现,当员工12月份请了全月的事假,依照第三种算法,该员工还需要倒贴用人单位25元(3000-3000÷21.75×22=-34);

  如果把月份换为2017年2月,员工请了全月的事假,在2月份不存在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还可以拿到379元的工资(3000-3000÷21.75×19=379)。所以,综上这种算法其实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方法四:

  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3000÷23×(18+4)=2869

  备注: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当月缺勤天数

  方法五:

  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缺勤天数=3000-3000÷23×1=2869

  备注: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当月缺勤天数

  第四种和第五种计算方式也存在着缺陷,因为每月的实际计薪日不一致,所以,当工作日少的月份请事假扣除的工资会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请事假就相对划算。

  因此,请事假后,工资算法可以有很多种,而每一种算法都存在其优势和弊端。在不考虑员工在职不满一个月就离职的这种特殊情况,员工在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季度或年度为时间周期进行循环工作的,所以当用人单位以法定的21.75天作为基数进行月工资的核算,这种操作纵使存在偏差,也不会很大,合法也不会很不合理。而且参考生效判决,法院也倾向于用21.75天作为核算月工资的标准。至于方法一至方法三的选择,则取决于你代表的利益主体是哪一方。

  但是,当就某个月份的事假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其他月份均无争议),进行工资核算时,可以用方法四和方法五,因为这种算法不会出现极端怪异的现象,并且单独就某个月工资核算时,该方法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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