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审判津贴与警衔津贴比较
一、执行时间

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年7月1日执行;
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执行。
二、执行范围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限于全国各级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执行标准
法官审判津贴按现行法官等级执行相应标准,按月发放,共分12个等级,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 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 元,五级法官180元。
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 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 元,共分13 个等级,按月发放。
四、两个通知的溯及效力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5号法官审判津贴的发放没有溯及力。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警衔津贴的发放有溯及力: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离退休规定
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
警察离退休后警衔津贴的规定: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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