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开题报告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以下是关于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

  题目: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

  一、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亚洲、拉美和非洲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战后不久纷纷走向威权主义或者独裁道路,唯独贫穷的印度的民主宪政立 60 几年而不倒,被世界誉为“亚洲民主的窗口”,印度的宪法值得全球研究,特别值得发展中国家研究和借鉴。印度曾经为人类文明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至今仍被学者界定为依然存在的世界七大文明之一(其余是中华文明、日本文明、伊斯兰文明、东正教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非洲文明)。印度历经印度专制色彩的孔雀帝国、笈多王朝、戒日王朝、德里苏丹王朝、莫卧儿王朝等王朝时代,期间又存在长期的缺乏统一的列国纷争时代,印度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的重要内容。

  东印度公司开启了印度文明和西方文明之间的对撞,东印度公司的总督和参事会的统治模式是印度议会内阁制雏形。被誉为印度宪法发展里程碑的 1773 年《管理法》开启英国议会通过东印度公司间接统治印度的先河。1858 年的《印度政府法》以英王代替东印度公司直接统治印度开启了印度政治的新的时期。1919 年《印度政府法》和 1935 年《印度政府法》则奠定了印度独立后的宪法的基本框架,1949 年制定的《印度宪法》中 75%的内容来源于 1935 年《印度政府法》。间接选举产生的印度制宪会议历经 2 年 11 个月 17 天制定了全球最长的宪法,确立了印度宪法的三大核心制度: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有印度特色的联邦制,同时又极为细致地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地方自治制度、语言制度、重要官员的薪水等内容。印度最初的宪法分为 22 编,395 条,宪法正文后又附有 8个附表,字数达 10 多万字,内容庞杂。

  印度宪法从 1950 年生效至 2012 年已经修正 97 次,修宪极为频繁,但印度宪法的民主框架,即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联邦制没有任何动摇。我国学界研究的近现代外国法制史集中于英美法德日五国(或加俄罗斯和欧盟),所谓的比较宪法也基本上是比较该五国的宪法,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制史和宪法特别是新兴大国的法制关注极少。英美法德日五国虽然是成功的法治国,但其面对的现实问题与当今的中国已经极大不同,而一些新兴大国例如金砖国家法治所面临的问题则与中国有更大的相似性。这些国家都面临实现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问题,以及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宪法和法治如何促进社会发展与保障人权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我国早先时候对印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学界和哲学界,如季羡林的《中印文化关系史论丛》、《<罗摩衍那>初探》和《天竺心影》等着作;哲学着作则有梁漱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等。史学界对印度研究最著名的有北京大学林承节着的系列着作如《印度史》、《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史》和《印度独立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史》,堪称国内印度史权威,其中很多内容涉及到宪法史内容,对法学界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台湾史学家吴俊才(1921-1996)着的《印度史》,虽然内容简练,但作者毕业于德里大学历史专业,对印度社会有深切的体会,且文笔生动,对印度法制史研究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政治学界对印度的研究成果丰硕,如王红生的《论印度民主》,对印度民主的起源、印度基本政治制度、印度社会变迁和印度社会危机处理做了比较深刻的论述,其中的基本政治制度内容部分直接涉及到法律的内容。王红生与 B·辛格合着的《尼赫鲁家族与印度政治》对理解印度的家族政治和政治发展史有较大的意义。

  林良光主编的《印度政治制度研究》,对印度宪法的基本框架有所介绍,但较为简洁,所引述的资料均为通史和政治类着作,基本不涉及印度宪法判例的内容。杨翠柏主编的《南亚政治发展与宪政研究》和杨翠柏等着的《印度政治与法律》,其中前者的第二章概述了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和尼泊尔宪政,对政治发展过程的论述比较详细,其中也概括性地论述了印度宪法的内容。后者也概述了印度的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制度,但两者参考的资料基本为国内出版资料,论述比较简略。90 年代以来印度经济自由化改革促进了印度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对印度经济的研究成为“印度学”的重要领域,且很多是以中印的比较为视角。如左学金、潘光和王德华主编的《龙象共舞——对中国和印度两个复兴大国的比较研究》,该着作对印度的国家实力、中印工业化、中印农业化和中印信息化等方面做了详细的比较研究,其重要特点是数据详实。国内对印度经济学界和商界的译着也比较丰富,如刘建翻译的《惯于争鸣的印度人》(阿玛蒂亚·森着),该着作虽不是经济学着作,只是随笔和杂文,但作者是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印度人,着作的影响较大。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印度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分析实证主义方法,单单阅读印度法学家的着作,只能看到书本上的法律,而基本看不到印度法治和人权的现实。印度学者在关于印度法律教育的专着中也坦承“沿袭英国的教学模式,讲解法是主要的教学方法,老师长篇大论而学生只是被动接受。讲解法过度注重法律规则,而忽视法律规则背后深层次的政策原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客观的分析,注重于现实法法律规则或规范本身的研究,即注重对概念、原则的明确性和条理化、系统化的研究。本文的研究以印度学者的研究为基础,因此本文的研究方法仍以分析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为主。

  如果说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任务是批判封建思想,那么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则是树立法治的权威,代表分析实证主义兴起的着作奥斯汀的《法理学的范围》发表于 1832 年,正是工业革命完成的时期,资本主义处于上升时期,但这正是分析实证主义的缺点——缺少批判精神。阅读印度大多数法学着作的一个最大感觉是印度法治极其复杂和完备、制度精美,但现实的法治和人权状况与法律制度差距极大。印度三分之一人口处于贫困线以下自不必说,2013 年初一场寒流就夺走250 多名无家可归或衣不蔽体者的生命更让人心寒,2012 年 12 月 19 日的轮奸大案而引发的民众抗议更使人们担忧弱势群体的人权以及怀疑印度政府保障人权的能力。

  四、论文提纲

  摘要

  Abstract

  导 言

  第一章 印度宪法的源流与诞生历程

  第二章 宪法基本权利及其晚近变迁

  第三章 议会内阁制及其晚近变迁

  第四章 有印度特色的印度联邦制及其晚近变迁

  第五章 宪政发展与强国之梦

  参考文献

  后 记

  篇二:

  题目: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一、 选题意义的研究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滥用职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二、课题的基本内容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三、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四、论文提纲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第三节德国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本文已影响6827
上一篇:研究生毕业生论文开题报告 下一篇:关于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相关文章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