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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生育待遇该拿多少

时间:2021-02-24 17:30:55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产假期间,生育待遇该拿多少

  女职工怀孕、生育,涉及休产假、哺乳期等各方面时,都会面临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等生育待遇问题。那在实际情况中,工资和津贴应该拿多少?能否既拿工资又拿津贴?下面跟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产假期间,生育待遇该拿多少

  哺乳期被解约公司仍需发工资

  小叶(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于2006年11月30日入职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2年该公司结业后,劳动关系转入该公司的广州公司处,月工资2000元,另有提成。其称,广州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未再发放工资,小叶最后上班至2014年12月1日,于2015年2月3日在香港生育一孩,双方于2015年8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小叶先后经过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生育津贴、分娩营养补助费、哺乳期工资等。但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小叶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生育津贴和分娩营养补助费,但鉴于双方在2015年8月1日已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的哺乳期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叶于2015年2月3日在香港剖腹产一子,属一胎、晚育,并于2015年7月7日领取独生子女证,其产假应为178日,公司应向小叶支付上述产假期间生育津贴11866.7元(2000元/月÷30天/月×178天)。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小叶哺乳期工资损失,小叶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工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并按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定为11370元(1895元/月×6个月)。

  休产假照常领工资津贴没得拿

  阿丽于2010年2月3日入职上海一家海运公司的广州分公司,任职国际海运操作文员,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2014年1月起,阿丽每月固定工资为税前3700元。阿丽于2014年8月6日辞职。

  阿丽于2013年11月13日生育,产假期间为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3日起复工。公司按2013年11月及12月3400元/月、2014年1月起3700元/月的标准向阿丽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双方确认,阿丽的生育待遇经相关社保机构核实为18595.5元,于2014年7月11日支付到公司账户。阿丽主张公司承诺该生育待遇18595.5元将全额归员工所有,且根据公司以往的.惯例约定,所有女职工均能享受产假工资全额领取、生育津贴归个人所有的福利待遇,但公司仅支付了员工生育医疗费7555.8元及营养费200元,尚余生育津贴10839.7元未付,对此提交历史交易记录、邮件予以佐证。

  但公司否认其公司有生育津贴归员工所有的规定,并解释称,由于公司以往对政策误解,曾存在女职工获得产假工资后仍可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形,但现已对此进行修正。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对阿丽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女职工为保障自身的生育待遇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为何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法官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损失补偿,因此小叶依法获得哺乳期工资。司法实践中对“三期”工资损失有最低的标准,就是不能低于同期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小叶获得以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月)计算六个月的哺乳期工资损失11370元。

  对于案例2,由于阿丽没有了解清楚公司对女职工生育待遇的政策变动,以及关于生育津贴的法律规定,也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承诺将全部的生育津贴发放给员工,在公司已经以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了产假期间的工资、同时支付了生育医疗费7555.8元、营养补助费200元的生育待遇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追讨生育津贴的余款,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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