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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婚假产假解读

时间:2021-01-18 18:00:16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江苏婚假产假解读

  随着广东省新版计生条例出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9个省份对婚假、产假等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不论一孩二孩,宝爸陪护妻子孩子的陪产假也尘埃落定。从全国范围来看,最短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达到1个月。下面我们来看看江苏省的产假的规定吧,很多江苏爸爸表示对陪产假态度谨慎哦!

  江苏陪产假最新规定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2016江苏陪产假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在2016年3月31号,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决定,新条例规定,2016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2016江苏陪产假多少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2016年江苏省产假其他产假规定:

  难产:增加15天;

  晚育:增加30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疑问解答:

  1、产假包括节假日吗?

  【答】:新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享受产假新规吗?

  【答】:可以。最后通过的修正案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就可以享受新版产假、护理假。   3、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如休产假100天,单位基本工资为3000元,那么每天的基数就是100元,100天假可享受的生育津贴就是1万元。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江苏省产假最新规定

  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今年2016年1月1日施行,为了贯彻国家的新计生条例,江苏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也修改了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016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下面我们来看看2016年江苏省的产假有什么变化吧!

  婚假统一延长10天,再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江苏人的婚假共13天。不管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计128天。男方的护理假延长了5天,一共可以休15天。

  生孩子不止能休128天,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按照《条例》关于婚假的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也就是说正常婚假为13天。

  《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不过,《条例》又特别增加了对于婚假和产假规定的两句补充条款: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其他优惠待遇。

  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

  那么如何定义 国家法定休假日 呢?周六周日双休日可不可以补休呢?据专业人士透露《条例》里关于假期的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可以补休,而正常的双休日不可以补休。记者估算了一下,如果女方把婚假产假一起休,可以休128天+13天共计141天,如果女方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休假,其间正好横跨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春节(3天),那么加上这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补休,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四种情形可生育 三孩 ,再婚夫妻生育条件更宽松

  《条例》将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的表述,修改决定 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记者了解到,在审议时,教科文卫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的表述不正确,再生育可能是一个子女,也可能不止一个(有双胞胎的情况)。因此,做出这一修改。

  《条例》对再婚夫妻生育规定较草案也有所变动,《条例》规定: 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之所以做出上述改动,是因为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中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况,修改决定中规定四种:(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此外,新增了一种情况, (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 对于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条例》对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的夫妻, 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时,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常州市依法对《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市卫计委举行了相关新闻发布会。

  《实施办法》重点在生育调节、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事项的内容上进行修改,努力做到既保障国家提倡实行计划生育期间生育一个孩子夫妇的已有权利,又突出建立健全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制度。

  目前,全市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38.35万对,其中40岁以下的为20.35万对,预计今后五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3000至5000人。

  生两孩无需审批,三类已有两孩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需要审批。有意愿生育一孩或者两孩的夫妻,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如为二孩需要提供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证件)等相关资料到一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流动人口还需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未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现在仍可申请领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到现在还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并非网上传言说的 今年6月30日截止不办 ,按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从夫妻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政策。

  婚假延长至13天,产假在原定基础上多了30天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初婚夫妻的晚婚假和晚育假,作出新的假期规定:婚假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10天,可达13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同时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延长的婚假、产假以及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规定的假期。

  话说网上许多网友问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怎样的,生育保险如何发放,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一、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仪征市社会保险局

  二、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产(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复通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待遇享受人身份证(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就业证明);

  (2)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及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

  (4)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参保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同)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标准限额支付:

  (1)产前检查:200元/例

  (2)正常分娩: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0、1200、1500元/例;

  (3)难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00、1600、2000元/例;

  (4)剖宫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800、3200、3600元/例;

  (5)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60元/例

  (6)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60元/例;

  (7)输精管结扎术:400元/例;

  (8)输卵管结扎术:400元/例;

  (9)输精(卵)管复通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0、1500、2000元/例;

  (10)刮宫术:300元/例;

  (11)人工流产:400元/例,钳刮术另加40元

  (12)妊娠中期引产:600元/例;

  (13)环孕检:15元/例。

  实际医疗费用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用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生育医疗费用已按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

  四、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4)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生育保险登记卡等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相关证件,确认其身份和资格。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等)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同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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