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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知法才能维权

时间:2021-01-04 14:38:42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职场女性,知法才能维权

  现如今,更多出色的职业女性慢慢走上了公司的管理岗位和关键岗位,然而光鲜的背后也有很多职场辛酸,有时会遇到一些需要法律维权的情况。法官通过逐一解析具体案例,为广大职场女性说法释法。

职场女性,知法才能维权

  案例一:

  女主管为保“饭碗”,

  隐瞒怀孕不敢说

  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的已婚职业女性,在2013年3月应聘某商贸公司担任客服主管,商贸公司要求应聘者在三年内不得生育。考虑到就业形势,李女士勉强同意。2014年1月,李女士意外怀孕,经过和家人商议,李女士决定正常生育。考虑到入职时商贸公司的苛刻规定,李女士暂时隐瞒了怀孕情况。2014年5月,商贸公司得知了李女士怀孕的消息,管理人员大发雷霆,当日下午就下发通知,将李女士除名。李女士不服商贸公司的处理,通过裁审程序,起诉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除名决定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商贸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大部分女职工“隐孕”的初衷,是担心用人单位会在怀孕初期对其加大工作强度或解聘、辞退等,故以“隐孕”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实际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商贸公司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女总监怀孕待产,

  被强行调岗降薪

  张女士供职于一家知名软件公司,担任市场营销总监。2013年年底,张女士怀孕,因属高龄孕产妇,考虑到这个岗位本身的弹性工作特点,张女士向公司申请调整岗位职责,暂时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维护老客户和提升客户体验满意度上,公司并未同意。2014年3月,公司书面通知张女士,将其岗位由市场营销经理调整为行政经理,并将其工资标准降低为之前薪金的60%。张女士不服,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补发其工资,法院最终判令软件公司调岗降薪的决定违法,应当向张女士补发工资。

  【法官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降低其工资待遇,因此本案中该软件公司对张女士的薪酬标准予以降低,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软件公司未与张女士协商一致即降低其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应属违法。

  案例三:

  女经理请假“保产”,

  被违法免职开除

  汤女士2010年12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物业公司聘任汤女士为某项目部客服部经理,聘期1年。2011年10月,汤女士向公司递交病假证明,申请休假2周,病休原因“早孕、妊娠呕吐”。

  2011年10月底,物业公司做出“关于汤女士的'任免决定”,以汤女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免去客服部经理的职务。2011年11月,汤女士第一次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撤销物业公司做出的任免决定,并获支持。此后,某物业公司未恢复汤女士工作岗位并安排工作。2012年1月,某物业公司又以汤女士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汤女士第二次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某物业公司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最终得以支持,但汤女士为“打官司”耗费了半年多的时间。

  【法官释法】

  物业公司在汤女士怀孕期间未经协商免除汤女士客服部经理职务,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岗位,是导致汤女士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的解除理由缺乏依据。孕期女职工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可能被某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部分用人单位妄图采用违法的人事管理手段规避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定责任,这种狭隘的利益观念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必然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案例四:

  女主管产后哺乳期,

  正常产假遭盘剥

  庞女士凭借着海外求学高学历背景和个人努力,年纪轻轻已经做到了一家设计公司部门主管,颇受领导器重。2013年,庞女士意外怀孕,并于次年6月生育一子。根据法律规定,庞女士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然而公司不断向庞女士发邮件催促庞女士到岗工作,否则将有新的同事来顶替她的岗位,只能按照一般普通员工标准支付庞女士工资。权衡利弊,无奈之下庞女士只得在出了月子之后立刻返回工作岗位,然而,繁重的工作、公司开放式的工作环境导致庞女士没有办法在公司储存母乳或者回家喂奶,庞女士陷入了两难境地,十分苦恼。

  【法官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至少98天产假,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结合用人单位情况,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在此案中,反映了很多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性职工正当权利的漠视,不符合法律对女性职工进行特别保护的价值取向,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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