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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要履行什么程序

时间:2021-01-03 17:33:12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解除劳动关系要履行什么程序

  案情简介

  申请人:宗某,男

  被申请人:丹东某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2年3月到被申请人单位丹东某制药机械公司从事汽车司机工作。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企业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属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与企业多次交涉,并于2013年12月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调解,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的两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7日,因工作原因,申请人的各种证件丢失,申请人找到企业负责人协商是否给予一定协助补办证件,企业负责人很不满意。当日下午,企业负责人在没有任何理由和出具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宣布单方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因此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和赔偿金。

  被申请人辨称:1.被申请人未同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守则规定申请人旷工40天属于自动离职,所以申请人没有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的依据。2.申请人已经视为离职,被申请人一直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今,被申请人提出反诉要求申请人支付企业为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是否属于自动离职?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本案由丹东市总工会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审理后查明:申请人2012年3月被被申请人单位招用为司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为1700元,并逐年调整。

  仲裁庭认为:2012年3月份,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招用为司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确立。该事实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通过储蓄所发放工资情况予以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庭审中,虽然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是旷工后自动离职,但是被申请人未能当庭提供申请人自愿离职的书面证据,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旷工问题并未做出任何书面处理意见及情况说明。据此,本案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80元(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个月=5040元,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例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口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解决这个争议,必须明确这样两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口头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未履行任何程序,是不合法的。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申请人2012年3月被被申请人单位招用为司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在企业工作年限应该从2012年3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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