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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时间:2020-12-28 15:56:25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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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一、仲裁与诉讼有何不同

  1、自愿性

  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一个特点,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审理方式都由双方协商自愿选定。也就是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法的核心与灵魂,并贯穿了整部法律的始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而诉讼在受案范围、受案方式、案件的管辖、审级制度、审判庭组成、审判人员审理方式、审理的程序和规则……等环节都带有强制性,在诉讼的环节上是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在如今诉讼激增、费用高昂、时间推延的情况下仲裁可以解除当事人对打官司产生的各种顾虑和对感情上带来不良影响,有利于私权争议的圆满解决。因此这一法律特征充分保证的当事人在处理争议问题上的自治,这也是区别于诉讼的一个明显特点。

  2、公正性和权威性

  首先,仲裁员是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聘任的,而且是兼职的,他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也独立于行政机关,这就有效的保证了仲裁员可以独立裁决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干预和长官意志。而且从事仲裁员工作在《仲裁法》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内容略),也就是说仲裁员无论从学识、实践经验还是资质业务都是高水平的,具备权威人士的素质。

  其次,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这样也排除和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仲裁行为在法学理论上是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这种裁判不靠权力也不靠关系,是依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来建立自己的威信,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也决定了必须排除一切干扰而追求公正。

  3、快捷性和经济性

  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而适用于快速审案的仲裁程序;诉讼一般实行两审终审或三审终审。

  仲裁的立案、组庭、审理程序简便、办案迅速,排除起诉、上诉的诉讼程序;

  仲裁时限和诉讼相比较时间短,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至迟四个月结案,可以使当事人免受久拖不决之苦,而法院的裁决是六个月之久;

  仲裁可以实行在先裁决,即如情况紧急,应当事人要求,可以就部分申请先行裁决;

  仲裁的经济性体现在按照一定的规定,仲裁只收取两笔费用,一是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的一定比例收取,二是案件处理费,主要是仲裁办案的实际支出,一般比较小。由于仲裁的案件靠当事人书面举证、开庭质证等,节约了当事人用于办案的'支出,而且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仲裁员,自己的主张可以得到充分反映,不必再委托代理人,而且在“时间就是金钱”的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快捷性的办案为当事人节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仲裁成为了企业之间解决纠纷的首选。

  4、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在于程序灵活、适用法律灵活、开庭形式灵活。仲裁不拘泥于法定的形式,可以和解,也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裁决,仲裁程序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可参照商业惯例、习惯,依法裁决案件,对事实的认定注重对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争议事项、后果、责任做客观公正的分析,力求在调节的过程中找到双方可以接受或较接近的方案,做到合法又合情合理;在公正权威的人士主持下,在友好协商的气氛中平等协调解决问题,做到既不伤感情,又有利于双方今后继续合作。这一点和法院的裁决有很大区别,法院依据的是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而且在庭审过程中严肃而又紧张。法院的诉讼裁判会给双方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给以后的继续合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5、保密性

  仲裁以实行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当事人约定公开审理才公开,这样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信誉及其他不愿意公开的情况,而且应当事人要求仲裁可以不写明事实和理由。诉讼的审理一般应公开进行,以此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只对某些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特殊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

  6、仲裁与诉讼的互动关系

  仲裁作为“民间司法”、“准司法”手段,他与诉讼有多方面的联系。简言之,我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立法上的借鉴与互补以及司法上的支持与监督关系。

  (一)立法上的借鉴与互补

  我国制定了独立的《仲裁法》,但是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仲裁的规定,这种法律渊源上的联系,反映了两种程序之间的一致性,仲裁程序的某些事项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仲裁法中关于代理、回避、举证、调解、缺席裁判等规定都与民事诉讼法中相同或相近。上述规定表明了仲裁与诉讼立法上的借鉴与互补关系。

  (二)司法上的支持与监督

  仲裁权与司法权是两种不同的权能,前者是指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具有的权能,是当事人“私权的让渡”;而司法权是国家公权,是国家赋予审判机构的权力。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如果仲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仲裁权,审判权则对此予以支持和维护;如果仲裁机构没有依法行使仲裁权,审判机构则行使审判权予以纠正,审判权的现实存在不仅是仲裁权得以存在的前提,而且也是仲裁权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三、你该如何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仲裁之所以被国际社会广泛推崇和认可,是因为仲裁在解决纠纷的机制上更体现了人文关怀和高效率,为纠纷的和平解决提供了一种更有价值的途径,尤其的仲裁的和解率、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更体现了法律的终极目标——解决纠纷,促进合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需在签署合同时双方书面约定:

  1、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3、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4、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如二万元的纠纷,仲裁费是 1350元,诉讼费是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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