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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时间:2017-12-26 11:42:39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经济性裁员涉及到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被裁劳动者两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做出限制,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实施程序为:

  1.提前说明程序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⒛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⒛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企业履行提前说明程序有利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

  当前,有的企业已经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选择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选择向企业同级地方总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裁减方案提出程序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企业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3.裁员方案听取意见程序

  作为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一种,经济性裁员方案形成后应继续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经济性裁员中有些职工是被裁减的,有些职工没有被裁减,如果是职工代表必然涉及到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比较复杂,反而不易操作,故劳动合同法未规定以职工代表方式听取意见。

  听取职工意见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当然,如果职工主动推举代表出来向企业反映问题,也是职工意见。应注意的是,听取意见不同于听从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员形成合法方案后并不一定需要修改。如果不具备裁员条件或具备了裁员条件而不符合裁员的程序,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使裁员决定被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第27条规定条件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依据该条规定,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将裁员的情况和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查验原件)及时书面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还应提交证明企业具备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材料。以使劳动行政部闸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出具回执。

  对于报告的具体程序,各地方政府一般都有明确规定。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前,应向市、区、县劳动局报告情况。区、县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报告;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一次性裁减人数在2O人以下的,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报告,裁减人数在21(含21人)人以上的,向市劳动局报告。同时规定,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向劳动局报告情况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报告;(2)法院宣告企业进人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3)企业裁减人员方案;(4)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5)《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样式略);(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市、区、县劳动局自接到企业报告后,15日内须做出书面答复,企业收到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市、区、县劳动局超过15日未做答复的,企业可视为同意。

  为加强对企业批量裁员的监管和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裁员程序,有的地区在《劳动合同法》制定前已规定了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向劳动部门报告的具体程序:(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1月通过的.《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实施批量裁员的,须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2)湖北省2006年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或一次性裁员5O人以上的,必须提前2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应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应明确裁减人员的理由、数量和安置措施等,并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不是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提前5O天提出裁员方案,并征得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同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向劳动部门进行“报告”的性质属于事先告知,并非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不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故前述某些地方政府提出的所谓“审批”换为“报告”或“告知”更为恰当。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企业即可实施裁员,工会和职工也没有否决的权利。当然,出于各种考虑,企业主动提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事宜,积极沟通,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则更有利于企业裁员的顺利实施,有利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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