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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1-03-27 16:38:53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离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抚养费标准(抚养费知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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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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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权的取证有哪些方面?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法院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上是比较平等的,这种情形与上述的情形还是有所区别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该如何做?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该如何解决?

  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当然前面所说的办法都是一种事后的救济,作为专业的人士我们更加期望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尽可能在离婚时双方心里有所平衡,能够面对离婚的现实。我们看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总是有原因的,比如说可能是因为离婚的财产分割不对等,比如说可能是一方在孩子面前总是灌输一种仇恨教育,说对方的家人的坏话,比如说有一方有非常不良好的习惯等等。所以如果要想从根上来解决探视子女的问题,就必须来解决矛盾的根本原因。

  在读大学生能否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而对于在读大学生,不能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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