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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及其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1-03-24 13:50:53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及其效力是什么

  我们知道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中,诉讼离婚是比较常见方式。在诉讼离婚前,法庭一般会先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夫妻双方若是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要签订相应的离婚调解书,一旦离婚调解书生效,夫妻关系也就正式从法律上解除。那么就有人会疑问了,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时什么时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以及其效力。

离婚调解书生效时间及其效力是什么

  一、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

  调解书生效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二、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什么效力?

  (一)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二)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三)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离婚调解书生效日期问题的回答以及离婚调解书生效后的效力作用,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介绍也都有所了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法庭在进行离婚调解时是需要遵守一定原则的,即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若是非当事人自愿,则调解将无效。当然,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随时向网站进行咨询。

  离婚纠纷案第一次起诉调解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男,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香港九龙大角某某路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清市某某路某某号。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9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子女。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同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给被告做思想工作,施加心理压力,促成调解。

  裁判结果

  经福清市人民法院调解如下: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离婚调解有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值得提醒的是,有时候法官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以判压调,使当事人处于一种“囚徒困境”定的状况中,作出不公平的让步。因此,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聘请律师,一定要多听取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聘请律师,一定要明确自己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底线是什么?坚守自己的原则,做出自己可承受范围内的让步,方是明智之举。

  什么是离婚调解制度

  离婚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

  第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和解程序,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离婚。

  第二,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离婚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在离婚案件中,调解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那么,什么是诉讼内调解?什么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内调解又称为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本质上的不同。主要表现:

  (1)离婚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与审判结合进行,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2)离婚诉讼内的调解,重在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如果必要,审判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也可配合有关单位一起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尽早达协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与认可,发给离婚调解书后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2.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之后,可能出现下列3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诉状。

  (2)在审判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生活的协议,按人民法院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3)调解无效,双方就离婚与否或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尚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

  3.离婚诉讼内调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地处理离婚案件。

  (2)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能够自觉执行。这不仅减少了纠纷,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情书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79年和1984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审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必须进行调解”的规定。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案件中调解的法律常识,希望能大家提供帮助。中国自古以来都崇尚以和为贵的思想,所以调解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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