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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时间:2021-06-18 20:20:13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精选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精选全国司法考试真题:选择题

  1.关于自诉案件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精选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A.不论被告人是否羁押,自诉案件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都相同

  B.不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在宣告判决前,当事人都可和解

  C.不论当事人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中提出反诉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D.在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裁判

  【答案】B

  【考点】自诉案件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选项A,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羁押的,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选项B,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程序中,在判决宣告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和解。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2.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科目】刑法

  【题型】单选

  《理论法学》

  4.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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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上升为法律。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但其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依法行事。

  5.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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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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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7.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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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选项B正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选项C错误。《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本题中,对孙某只执行撤职处分,因此,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而非三十六个月。

  选项D错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8.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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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可知,善意相对人丙若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则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该合同可撤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选项D错误。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9.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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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甲没有伤害崔某的主观故意,且实施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足以致崔某轻伤。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因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的危害后果,一律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题干中所给信息,对于甲认定为意外事件比较合适。

  选项D错误。发生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崔某的特殊体质,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不成立过失犯罪。

  延伸阅读

  司法考试试题是如何命制的?

  征 题

  征 题 ,顾名思义就是征集司法考试试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各科题库中抽取,一种是命题人 或各高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出题。征题一般是在每年的 5、6 月份进行。此阶段参与的人相当多,这些人不能叫命题 人,只能说是题库的参与建设者。征的题很多,几千道题,这些题的作用仅仅是命题人命题时的参考素材。

  审 题

  审题,对征集来的题目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审题一般在每年的 7 月中旬进行。

  选 题

  选题,从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题目中选取试题,司法考试的真题基本上从这个阶段就有了雏形,通过选题就把当年 司法考试的大体基调定下来。这时就体现选题的命题人的命题定势和知识定势了,此时不仅是选题大量的工作是对 已选的试题进行 “改造”,以符合命题人的心理要求。在此后押题是有根据的!!

  定 题

  定题,由司法部及命题专家对选好的试题做最后确定,不排除在这个阶段会换一些题。在定题结束后,有司法考试 标准试卷两倍的试题供拼题老师选择。

  拼 题

  拼题,把定好的试题按照司法考试的试卷结构进行“拼装”,一般会拼两套试卷,一卷作为考试正选试卷,另外的一套 作为备用试卷,在出现状况的时候替代正式试卷使用。所以押题的正确率在概率上看一般应当是 50%。

  以上就是司 法考试试题命题的依据和流程。从这个流程中看出,司法考试真题的侧重点在选题的时候就定下了基调,最终决定 考试重点的就是拼题老师,故此我们可以从出题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到司法考试试题的考察趋势。就每个科目的出题 人和拼题人的基本情况,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就可以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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