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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时间:2020-12-24 15:10:2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规律1

  任何考试都有着自己的规律性,了解考试的规律可以使得自身付出较少的时间掌握更多的知识。司法考试的考试性质与目的决定了命题的方式与方法,考试既是知识的比拼,也是智慧与技巧的比拼。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那么出题人究竟将他们的目光聚焦在了哪里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一、新法必考 每年必考新法是因为其重要性,法律人应当与时俱进;同时出题老师也对新法有着很大的偏好,因为每年都出同样的题肯定很没新鲜感,新法的出台可以使出题老师直接围绕新增考点来出题,也可以将新的知识点与其他原有考点结合出题,内容丰富了不少。一些重要的新法必然成为众出题人的首选。

  二、重者恒重 重点一方面表明其内容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还有难度上的原因,有些非重点不太好出题,难度较小,无法体现司考的含金量。因为出题人的任务是要出一套好题,而好题的标准就是使得多数人无法通过。

  三、注重例外 原则与例外那个好记? 答案应该不言自明,这几年每年都会有近30%的考生会通过司考,而在这些人当中能够取得高分的确不多。原因在考试的原则,司法考试的原则是考例外,只有那些白送的分数才会考原则。

  四、考查判断标准 司法考试是要让考生站在法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只需要思考定罪量刑问题而不需要去琢磨怎样调查取证,而正是出于这样的考查目的才使得考查形式多数是以考查相近概念、相近罪名、相近法条的判断标准。 当然,在此还是要强调一下,学习还需循序渐进,不能跳跃性学习。以上规律是在复习时间不充裕与临考前的冲刺阶段所适用,还望广大考生严格按照计划复习,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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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命题规律2

  司法考试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不重视原理,司法考试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法考试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主要面对的、甚至是唯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主要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

  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

  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质的表现或折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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