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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案例分析

时间:2024-04-16 22:30:14 偲颖 考试试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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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资料,然后提出问题,在问题中要求考生阅读分析给定的资料,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1993年2月初,美国合美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外贸公司求助,委托上海外贸公司接受一批江苏某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路边货”——白面牛皮卡纸。由于这批货物已经从美国装船出运,上海外贸公司与美国合美有限公司有重新订立了一个合同来确定此批货物的所有权。原来的运输唛头是92UA304,而新合同号为93WS—9119503US。此时又值公司内部人员大换班,有关业务员也未特别交代,结果货物在2月底到达上海港,而外贸公司却一无所知。外运公司拿到92UA304的舱单却无从查找公司名称,因为通常所有外贸公司编制合同号都要根据外贸部红头文件规定来制定。尽管上海外贸公司的业务员把合同和进材料加工手册存入外运公司的电脑,但仍于事无补。直到4月下旬客户要货,才想起该批货物还未进仓,于是即可与外商联系,凭原始发票、装箱单等去外运公司查询,最后费了一番周折才找到该批货物。由于滞延了41天报关,还被罚款1.21多万元人民币。

  以上这个例子向我们的有关业务员敲了警钟。对于一些特殊的贸易合同,一定要特别注意,应跟踪船期,并经常同外运保持联系,也可以做些记录,以免事多而遗忘了。

  案例分析2

  1、案情回顾

  当事人:大海轴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大海市大口区大杨树路147号6幢C315室

  法定代表人:尹志平

  海关编码:

  2017年10月13日,当事人受大海西西艾尔启东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委托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批无纺布,其中第二项无纺布的申报总价为998913日元,申报商品编号5603929000,进口关税税率10%,报关单号1234567891011121。经查,上述第二项无纺布的实际总价为9989136日元。

  什么叫手滑,这就叫手滑啊,不要问我6不6,现在少了一个6!少了咋地?666变成66,就6不起来了嘛。不信你快速默念一下666,再默念一下66,是不是觉得后者很2?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52488.84元。

  少了一个,就漏税了

  2017年10月30日,当事人主动至海关报明申报错误情形并申请改单。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虽然自己发现了,也向积极主动去找海关了,然而海关还是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黑话就是违规了!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罚了22000,按照上海今天的招聘薪水标准来看,一下罚掉了好几个报关员的钱

  我就问你惨不惨?

  2、罚的依据是什么?

  自己发现的,跟海关说明难道不能算是主动披露么?怎么还要处罚呢?先别急,我们先来看看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项: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就是说处罚依据上看,是给报关行这个行为定义为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了,注意了哦,不然可就不是22000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罚他,罚他,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666!好像有点不对哦,才罚了22000啊!

  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哦,看来是按照十七条条罚款的,可是,就有胖友要问了:海关这个处罚决定把第十五条拿出来干什么?

  难道老师没教过情况说明么:情况说明中不需要出现的内容不要出现好么?嘿嘿,为什么呢?并不是用十五条的去罚款,而是要用十五条作为第十七条的条件!

  成天看情况说明的海关,哪能给自己挖坑呢?

  百分之十是多少呢?998913.6日元呗

  少掉的那个6前面加个点,哈哈,按照今天的算差不多57765.3794

  但是人家规定是以下,这个操作空间就nice了有木有?

  那么问题来了,聪明的你觉得为什么是22000呢?

  3、改单为啥被罚

  从这个案例看,海关定性为:申报不实,违反监管规定,那么我们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看一看:

  第七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略):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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