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网约车管理试行办法发布

时间:2017-02-03 编辑:应德 手机版

  20日,《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洛阳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相比去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门槛等均有所提高。

  网约车

  应为本地牌照,车龄、价格均有限制

  从《办法》中可以看到,被纳入管理的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那么,哪些车辆和人员可以从事此类服务呢?《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驾驶员和车辆都要获得相应资格证书,而且拿到资格证书还要满足以下条件。此外,在经营活动中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车辆要求

  ●牌照:车辆注册登记地为洛阳市,即洛阳的网约车应为本地牌照。

  ●车价:裸车单价是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平均价格的1.5倍以上。

  ●车龄:首次登记在2016年11月1日前,3年以内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首次登记在2016年11月1日后,2年以内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使用性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也就是说,私家车要变成网约车,在取得运管局资格审查后,需到车管所变更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

  ●装置及性能: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市交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才能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值得一提的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也要退出经营。

  驾驶员要求

  ●户籍: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驾照和资质:取得C1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健康状况: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未经治愈的重大疾病。

  ●其他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严重超员记录,近一年内无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办法》规定,符合上述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不能登记其他出租车或网约车。

  关于考核,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正在筹备专门的业务窗口受理网约车平台和车辆申请,在驾驶员考试上,将采用全省统一的考试题库,具体操作办法近期向社会公布。对于目前正在运营的网约车,我市将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以便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尽快退出。

  网约车不能想去哪儿就去哪儿

  目前,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约车平台主要有滴滴(优步)、易到、神州专车等,对于其经营活动,《办法》也给出了一定约束。

  ●只能预约: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不得甩客: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要“专一”: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运营服务。

  ●价格干预: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支付的票款,主动即时交付乘车人相应的本地出租汽车发票。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每期8年

  相比只能在约定地点待客的网约车,出租车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上述负责人表示,为了统筹发展出租车和网约车,《方案》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促使出租车转型升级。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方案》提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每期8年。经营权期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经营者,可继续配置使用。

  全市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明确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既有的出租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未经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同意,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变更车辆经营权使用人。

  ●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今后,我市将统筹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价,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办法》提出,市区新增出租车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并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更新巡游车时使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出租车、网约车融合发展

  《办法》提到,鼓励出租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群众乘车。

  顺风车

  严禁全天提供超过四次的合乘出行

  近年来,拼车、顺风车也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上述负责人表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行为,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合乘各方可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行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办法》中,我市也对这一出行方式给出了一定约束。

  ●车型:合乘出行提供者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符合安全驾驶相关要求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费用:合乘出行提供者与合乘者分摊出行相关成本的,分摊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通行费,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规范:严禁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严禁合乘各方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严禁全天提供超过四次的合乘出行。对存在上述行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运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各地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

  (二)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等。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商同级通信、网信等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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