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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

时间:2017-05-24 11:43:4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年江西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

  伴随着江苏经济的发展,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惠及亿万百姓,2016年更是进入高潮,相继有南昌市、上饶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等县市投入棚户区改造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3〕22号2013年10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各地要在前期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好本辖区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各相关部门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推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发改部门要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合并为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加大财政支持。省财政厅要继续安排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省级配套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资本金注入等措施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棚户区改造领域。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加大信贷支持。以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融资主体,按照“统一融资、委责代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整合资源、统一还款”的原则,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大幅增加信贷资金安排。全省棚户区改造具体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附后。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支持融资平台筹集资金。符合规定的市、县(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现行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住房年度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在省下达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年底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核实确认。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五、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禁止强拆强迁。要妥善处理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优先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保障房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六、优化规划布局

  结合城市规划,精心布局设计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原地和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要坚持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旧城区改造提升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

  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要精心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以及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综合承载力,做到改造完成一个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一个项目,安置入住一个项目,物管到位一个项目。

  八、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安置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执行“百分之百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志牌、百分之百落实视频远程监控”的质量管理措施。

  九、明确工作责任

  市、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对本辖区各类棚户区改造统一负责、统一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安置补偿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牵头工作,抓好规划编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前期条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落实与下达;税务部门负责税费减免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供应;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指导监督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独立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十、加强监督检查

  棚户区改造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每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施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和质量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省。监察部门要牵头搞好约谈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进行整改。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全省棚户区改造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2.全省棚户区改造过桥贷款(软贷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全省棚户区改造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省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全省棚户区改造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统一融资、委责代建,以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投公司)为融资主体,各市县为子项目,汇总成一个总项目,统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委托、责成市县代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通过市县财政资产融资管理专户统一归集,委托当地财政监管,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用途使用;整合资源、统一还款,统筹安排还款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还款的保证。

  二、总体目标

  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总投资270亿元,包括项目资本金总额54亿元,向金融机构融资总额216亿元。此外,申请棚户区改造过桥贷款(软贷款)30亿元。

  三、融资方法

  (一)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牵头,联合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统一向省城投公司提供融资贷款。如其他银行贷款规模和条件受限,则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兜底全额融资。贷款期限15年(含宽限期3年)。从借款之日起按季还息,从第4年起开始还本。鼓励提前还款。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市县的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所产生的差额部分作为省城投公司项目管理费用等开支。

  (二)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20%配套,其中软贷款可抵顶5%即11亿元;其余15%的部分即33亿元由市县筹措。省城投公司与省财政厅签订该项目的“差额补足协议”,将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及收益质押给银团。

  四、贷款准备

  (一)省城投公司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汇总编制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批复给省城投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总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批复给省城投公司。

  (二)省国土资源厅落实市县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落实到市县的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建设规模和目标任务文件。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城投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省财政厅协调项目市县财政局及时足额还款。

  (三)省财政安排20亿元资金作为资产注入,以解决省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具体从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安排给省城投公司,并由省城投公司下拨至各市县财政局。资金下拨市县后由省城投公司逐年摊销,资金计划和指标仍然按原分配渠道下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