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鲁木齐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乌鲁木齐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驻乌鲁木齐市所有用人单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 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都要参加乌鲁木齐生育保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乌鲁木齐生育保险统筹。
对不参加乌鲁木齐生育保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处罚 后仍要参加乌鲁木齐生育保险。应参加而未参加乌鲁木齐生育保险的,职工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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