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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2021-01-24 18:34:2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株洲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2016年株洲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15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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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应如何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两人以上的有效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仲裁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门诊、住院病历等;

  (五)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事故,还应提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4、工伤待遇都有哪些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生活待遇

  1、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1-4级伤残人员待遇。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5-6级伤残人员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7-10级伤残人员待遇。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7-lO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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