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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时间:2022-09-25 03:04:03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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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2016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提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

  目前中国社保体系由“五险一金”组成。其中,养老保险总费率28%(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8%(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费率 2%(单位个人比例各省自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75%,生育保险的平均费率为不超过0.5%。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 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年4月14日

  【延伸阅读】

  我省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记者5月6日获悉,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在我省落地,以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

  据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为0.5%。降低上述两项保险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要以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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