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汇编(15篇)
安全管理规定1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6、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7、操作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各装置有无缺陷,呼吸面罩有无缺损,试带时气密性要好。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报警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8、外单位人员在煤气区域工作前,由本岗位责任人组织安全教育,布置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9、外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煤气岗位人员统一指挥。
10、外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岗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并做好记录。
11、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操作完毕后,必须认真清点人员、工具。待确认无误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
安全管理规定2
1、穿孔机、轧管机、定径机、均整机和减径机等操作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之间,应设有严密的'电气安全联锁装置。
2、延伸机受料槽应有防止积水措施,或设置防止氧化铁皮爆飞的链幕。
3、采用油类调制石墨润滑芯棒,应设有抽风排烟装置。
4、检修或维护高频设备时,必须切断高压电源。
5、冷轧管机与冷拔管机,应设有防止钢管断裂和管尾飞甩的措施。
安全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安全开展,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环境安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第二章 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
第四条 院(系)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作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生物样本的引进审核备案、保管与使用监管、废弃物处置、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所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生物实验技术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生物样本的引进、保管、使用和处置记录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六条 院(系)和实验室组织对涉及生物安全的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完成本单位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国家依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BSL—1)、二级(BSL—2)、三级(BSL—3)、四级(BSL—4)。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实验室中进行,其他涉及第九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申报办理。
第十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紧急联系电话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制定准入制度,并为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其他职业防护措施。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等。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四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采集过程中发生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来源、采集方法及过程等做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引进
(一)涉及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样本,实验室应填写《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二)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的样本,实验室应填写《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三)涉及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的样本,实验室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第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样本的保管
实验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储存、领用、销毁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应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
实验室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严防病原微生物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第十八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上级保管单位保管。对于需送交上级保管单位的病原微生物样本,实验室应取回上级保管单位的接收证明,且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包装、暂存,由学校集中处置。
第四章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实验室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动物实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引进
(一)实验动物须来自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二)从国内其他单位引进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三)引进野生动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动物混合装运。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
(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实验动物饲育室应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的来源,不同的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饲养过程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三)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生物安全登记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饲养和管理。
(四)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饲育和应用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防疫
(一)从事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二)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使用
(一)使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
(二)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在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负责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涉及动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包装、暂存,由学校集中处置。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发生疾病或异常死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基因工程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四)常规质粒DNA构建及在大肠杆菌或酵母中扩增。
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校内进行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的,也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I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II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IV,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具有高度危险。
第三十三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在开展基因工程工作前,应当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潜在危险,确定安全等级。
(一)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前,应对基因供体、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生态环境效应等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二)从事基因工程中间实验或工业化生产前,应根据所用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性鉴定,确定中间实验或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性等级。
(三)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实验前,应对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四)使用遗传工程产品前,应对遗传工程产品进行生物学安全检验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依据遗传工程产品适用性质和安全等级,分类分级进行申报,获得实验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实验。对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申报办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安全等级,确定安全控制方法,制定安全操作规则和相应的废弃物安全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遗传工程体的引进
(一)涉及安全等级III、IV的遗传工程体,实验室应填写《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二)涉及安全等级II的遗传工程体,实验室应填写《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三)涉及安全等级I的遗传工程体,实验室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第三十七条 转移或者运输的遗传工程体应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输或邮寄生物材料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遗传工程体的保管和使用
(一)遗传工程体应贮存在特定的设备内。贮放场所的物理控制应与安全等级相适应。安全等级III、IV的遗传工程体贮放场所应当特别加强管理。
(二)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对安全等级III、IV的遗传工程体,还应做好领用、使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构建、种植、繁殖的实验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从事基因工程研究的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涉及基因工程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包装、暂存,由学校集中处置。
第六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院(系)和实验室应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生物实验室的详细情况,确定各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的生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院(系)成立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组织,组长为本单位负责人,成员由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的专家和安全管理员组成。急救援组织成员名单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详细情况,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四十六条 院(系)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学习和演练记录上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意外扩散等生物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立即启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四十八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凡是从国外进口生物样本,包括实验动物、植物和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实验室均应填写《实验室生物样本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引进。
第五十一条 院(系)和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入境生物样本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入境生物样本的储存、领用、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申请审批表须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培训均须按《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记录表》填写培训记录,并于每年十二月下旬将本单位所有的培训记录及相关图文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规定4
1、目的
规范叉车驾驶员作业,预防和减少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分厂所有叉车驾驶员。
3、叉车驾驶员操作规程
一、驾驶人必须了解车辆的构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要求,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二、指定叉车责任人,除责任人外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由其他人驾驶叉车。
三、机动、电动叉车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驶入生产车间。
四、车辆发动前,应严格进行出车前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发动,严禁带病出车。
五、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倒车或进出库房要驾驶观望,注意左右,时速不宜超过3公里/小时,防止碰擦墙角和人员,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六、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
七、作业完毕或休息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在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点,但不得妨碍交通,影响他人作业。
八、除驾驶室内,车辆的其他部分严禁载人。
九、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十、通过交叉路口、道口,要认真执行“一看、二慢、三通过”的规定,严禁抢道争行。
十一、当叉运货物堆放高度影响视线时,必须倒行。
4、责任
4.1部门主管
4.1.1应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好叉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4.1.2叉车驾驶员违章作业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厂级主管应负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4.2处罚办法
违反以上每条者,叉车驾驶员每事次扣款200元,违反两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如若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工伤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规定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安全管理规定6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
2、查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
第十二条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检查方法:模拟交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标准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检查方法: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标准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灾应急照明自动启动功能。检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5、火灾应急照明现场启动功能。检查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标准要求: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6、火灾应急照明远程启动功能。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火灾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安全管理规定7
1、目的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及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3、职责
总经理负责授权负责安全副总经理;
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总经理提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经安委会讨论同意后任命;
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本部门的安全员。
4、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横向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和协调公司安全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纵向从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全体员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签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岗位;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5、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组织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6、安全管理机构运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研究、协调、决策公司安全生产重大管理事宜,督促基层部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性资金投入工作;
检查监督基层部门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xx公司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指导基层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劳动条件改善、职业危害预防和环境保护工作;
督促指导基层部门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组织上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稳定有序;
督促指导基层部门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工作的开展,推动安全生产制度化建设和体系化建设;
督促指导基层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督查基层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抢救、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副总、负责生产总经理助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公司负责设备总经理助理、负责质量总经理助理、工会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财务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专职安全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
会议内容: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
会议出席对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会议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环境管理部简称安环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协助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向会议报告日常安全工作情况,做好记录,对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做好跟踪验证。
7、防火安全委员会
公司安全委员会兼负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根据上级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结合生产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种消防安全问题,为公司领导提供生产安全工作的决策意见。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机关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立部门防火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
在上级消防监督部门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围绕公司工作目标,安排年度及阶段性的防火工作,制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督促、指导实施;
督促各部门建立和健全各级防火组织,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确保各级防火工作的落实;
组织进行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并督促落实隐患和缺陷的整改,不断提高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组织对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组织召开各种研讨会、现场会和专题会议,研究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分析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并对在防火工作中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励意见,对造成火灾事故的部门领导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定期召开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审议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总结,布置年度防火安全工作;
完成上级消防监督部门和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8、附件
上海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
上海xxxx有限公司安委会人员网络
9、各部门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日常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公司安保部《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和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政治的高度,保稳定,促发展,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要求,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严抓细管,警钟常鸣,持之以恒,努力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全段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段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段长主管,党总支书记分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基层各单位要层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检查、总结和表彰权。
第六条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抓安全。
第七条各级安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条令、条例。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要点。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监督、检查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准备等情况。
5、负责本单位事故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单位宣传教育和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总结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员的主要任务是:
8、做好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落实。
9、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上传下达,各级领导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10、负责草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安全生产各种材料,规划内业建设标准。
11、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有益活动。
12、负责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和经验推广工作,增加知名度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典型的榜样作用。
13、负责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
14、协助领导处理本单位事故、统计和上报。
15、对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命令、安排等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员有权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行为。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建设
第九条各单位要认真制定适合本单位生产性质的市处规定的七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条安全教育制度。
16、段每季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全年不少于4次;基层各单位每月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重要部位(厂、站、车队、分公司)每半月搞一次安全教育;各桥、涵、油路工地、养护作业班组要每天进行班前、班后教育。
17、教育要切合实际,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办班、板报、标语、口号等向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灌输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事故的危害性。
18、要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19、段每年要对全段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段审核合格发证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制度
1、安委会每季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还要开展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2、基层各单位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养护分公司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养护作业班组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拌合站、预制购件厂生产大忙季节、各种油库、材料库、施工工地每天检查一次。
3、安全检查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4、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查思想。主要指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2)查现场。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各工种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有无违章指挥现象;
(3)查隐患。查出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4)查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贯彻落实;
(5)查管理体系是否齐全,管理手段是否可行。
5、凡是专项安全检查,各单位领导要亲自带队,严格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并要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6、厂、站、工地、分公司、养护作业班组,查出隐患,能够自己整改的应自己整改,应报段整改的要及时报段处理。
第十二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段及所属单位要做到逢会必讲安全,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段班子每年要召开4次以上安全形势分析会,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3、安委会每年要召开3次以上安全会议,布置、指导、总结各种安全活动,提出要求,总结阶段安全工作。
4、基层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交流情况,查找问题原因,明确下步安全工作重点。
5、段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基层各单位每年召开2次以上安全工作现场交流会。
6、安全工作会议要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字迹工整,保持完好。
第十三条安全责任制度
1、安全工作实行网络管理模式,安全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使安全工作事事有人问,处处有人管。
2、制定、修改、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以岗设责,避免以人设责。
3、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按责任状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4、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广泛形成横到边、竖到底的安全管理格局。
第十四条安全报表制度
1、段及基层各单位负责报表的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执行报表制度,做到报表要真实、及时,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2、段在每月5日前报市处人事科,基层各单位在月末报段工会。
3、基层各单位必须按月报表,段实行报表扣分制,好的加分,差的减分,作为年终考核成绩内容的一项。
第十五条安全奖惩制度
1、奖惩严明是抓好安全工作的.强有力措施,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坚持一个"严"字,决不能流于形式。
2、段严格按责任状内容考核基层单位负责人,坚决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完成任务者奖,否则要罚。
3、基层单位必须按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对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批评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安全档案制度
1、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档案,安全档案要由专人负责。
2、安全档案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法规、条例、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各级安全工作会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总结汇报材料和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
第四章公路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队和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安全组织,工程队要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内业工作。工地应设一名专(兼)职安全员,做到组织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安全员必须高度负责,坚持在一线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工程队专职安全员要制定完善适合本单位生产性质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施工现场制度上墙,规范统一。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和检查记录要认真详细,按要求坚持经常。
第十九条工程队安全员要搞好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新上岗职工和临时工,签订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安全合同,把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当作大事抓。
第二十条工地专(兼)职安全员要抓好工地安全基础设施工作,要有醒目的安全旗和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要有固定的安全标语牌和多面安全标语旗,大造安全氛围。
第二十一条杜绝以包带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点要设专门安全监护人员,严禁违章指挥。
第二十二条拆旧桥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要事先拿出施工方案报段,经段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放炮作业时,必须做好危险区内安全警戒工作,同时核准装炮数和已爆数量,及时排除哑炮。爆破材料要按公安部门要求专人负责异地存放,并建立严格的审批出、入库手续,放炮员必须是懂技术、会操作、工作细心、持证上岗,否则不能担任此项工作。
第五章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工上岗前,要根据生产、环境特点搞好班前安全教育,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道工上路要着安全标志服、带安全帽,时刻警惕过往车辆。
第二十六条道工野外作业时,禁止班前喝酒,严禁在公路上打闹追逐,禁止扒
乘运输车辆,路面铺料时,禁止道工站在车上随行随铺,回砂车作业时,车上要有"小红旗"警示标志,禁止超速行使作业。
第二十七条在傍山路面施工时,严格检查陡坡有无石块松动和裂缝,路面施工后,及时清理堆积杂物,保证路面畅通,采备沙石料时,禁止掏洞取砂,防止塌方伤人。
第二十八条抓好公路水毁修复工作,对险桥、险路地段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排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雨季防汛工作,坚持"三雨上路"及时排除路面积水,防止水毁,要开好便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及便道绕行标志,确保行车安全。坚持以"雪"为令,及时铲除积雪,上好沙石料、防止车滑、保证公路畅通无阻。
第六章车辆、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车辆、设备一、二、三级例保及大、中、修、报废更新制度,驾驶、操作人员要经常擦拭保养,确保车辆、设备完好率。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操作手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
第三十二条严禁非驾驶员操作手上岗作业,严禁车辆、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私自出车,开疲劳车、带病开车,开英雄车。
第三十三条段机关行政用车由段办公室统一调派。
第三十四条基层各单位正常业务、生产用车由基层单位调派。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车辆外借及县外出车必须经段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按责任状内容进行奖惩。
第三十七条人为造成车辆事故或损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车辆维修要提前请示各单位办公室或主要领导,维修费定期结算、入帐。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不准给其它车辆或个人加油,否则,处以所加油料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县外及长途出车加油须经各单位办公室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车辆燃油量根据行车里程核定,燃润材料费每月或每季核销一次。
第七章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把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当做大事来抓,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制度,强化管理、抓好落实,经常组织检查,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汽、柴油库、材料库院内、闲人免进、禁止在院内吸烟,节假日,特别是春节,严禁放鞭炮烟花,巡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配齐配全必要的消防器材,电线有老化现象,该换的换,该补的补,要确保消防器材的数量及质量。
第八章各种事故及扣分标准
第四十五条交通事故。特大行车交通责任事故为0;行车死亡频率百万公里0.32人,事故频率百万公里5次;事故伤亡率百万公里2人。
第四十六条厂务事故。千人伤亡率为0;千人重伤率为0.2人;千人轻伤率为5人。
第四十七条扣分标准按段与各单位领导签订的责任状规定指标执行。
第九章事故分类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事故分类及轻重伤划分按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有其它更改和变动。
第四十九条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书为准。
2、厂务事故应根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3、其它有些事故可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处理事故一定要公正公开、不留后患。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条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完成单位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或未达到单位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行使安全否决权。
第五十二条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事故责任者或玩忽职守、官僚主义、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领导及管理干部,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段与基层各单位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状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未出现事故并完成段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出事故的单位除风险抵押金不予退回外,还根据责任与情节,对单位一把手,主管安全的领导、安全员分别进行罚款。
第五十四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量较大的单位,段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性质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段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移动通信营业厅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工作,确保营业厅正常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所有移动通信自办营业厅。
第二章营业厅安全防范制度
第三条、营业厅营业员和保安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做好安全防范,确保人身、资金、设备和有价卡及票据安全。
第四条、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和经营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检查责任;营业厅负责人承担现场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并实施营业厅的各项安全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营业厅员工应不断提高资金、设备、有价卡、消防等安全防范能力,做到会防抢、防盗、防骗,会识别假钞,会报警。
第六条、严禁在营业厅内吸烟、饮食、闲谈;严禁将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和其他物品带入营业厅。
第七条、值班人员严禁擅离工作岗位,确需临时离开时,应委托其他员工代为看管,并将现金、各种有价卡物和营业票据入柜落锁,微机退出操作系统。
第八条、营业厅应安装“110”报警装置或声响报警器。报警开关应设在既隐蔽安全又利于启动报警的位置。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遵章守纪,提高警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营业厅的巡查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相关部门,保证安保监控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条、严禁在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上运行游戏程序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使用的软盘要有严格的防病毒措施。
第十一条、如有上级单位或领导到营业厅指导检查工作,须由营业厅值班经理陪同方可进入后台办公区。
第十二条、公检法等政府部门办案需要查询用户资料的,须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业厅不得直接受理查询。
第三章营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票据管理
1、票据管理人员须将发票放置于有锁的`柜中,前台员工领用票据后应妥善保管。
2、前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离开柜台,应把票据放入专用安全柜或保险柜中。
3、每天下班离开柜台时,必须检查清点发票、收据及其他物品是否有遗漏。
4、领取发票及上交发票时,前台员工必须当面清点交接,对遗失发票的情况应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
1、前台员工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做好本人当班资金的管理。
2、前台员工在收到现金时,必须做好现金安全保管,百元现金必须存放投币式保险柜中。
3、当日营业收款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营业尾款放在营业柜台抽屉中过夜或带回家。
第十五条、有价卡证管理
1、卡证管理员应将所有的暂未使用的卡证放于保险柜中。
2、每天负责卡证销售的员工应与卡证管理员当面清点交接卡数,做好相应记录。
3、前台员工在销售有价卡时,须将有价卡证存放专用的安全柜中,不得将所有卡号直接交与客户手中挑选号码。
4、下班结帐后,未售出的卡证应及时存放到保险柜中保管。
第四章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营业厅每位员工必须做到“三懂”、“三会”、“三能”。
1、“三懂”:懂得本岗位业务流程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
2、“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
3、“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能及时发现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保持生产、办公场所的整洁,清除各类废品、杂物,营业前台应尽量减少各种资料的存放,不得摆放零食和食物,私人物品可置于私人衣柜中,营业厅走道严禁摆放物品阻塞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纸张等易燃物品,特别是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电源后面一定要保持干净。
第十九条、营业前台下班后必须关闭主机及显示器电源,并将桌面摆放整齐,不准留有任何纸张及杂物。
第二十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和电源接插设备,对年久失效的电器要坚决淘汰。
第二十一条、严禁营业厅内乱拉乱接电源线、电源插板,所有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灭火器材应配置充足,摆放在明显位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五章营业厅灭火、治安案件应急
第二十三条、营业厅灭火应急预案
1、营业厅发现火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进行呼叫,其他人员应积极参加扑救。
2、在积极组织灭火的同时,按下火警报警按钮,组织疏散厅内顾客和营业人员,并及时抢救、保护好用户资料和营收款。
3、当手提式灭火器扑救能量不足且火势继续蔓延时,应在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的前提下用水灭火。
4、迅速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讲清单位、地址、大门方向、燃烧物质及报警人姓名,并派人到路口引导。
5、消防队赶到后,要有人尽快向消防队介绍火场情况,并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工作。
6、在烟气较大的情况下灭火或撤离火场时,最好用湿毛巾、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
7、在灭火中,一旦人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能跑,如果衣服能撕裂脱下时,应尽可能地脱下浸入水中踩灭,如果来不及脱,可以就地打滚把火压灭。三人以上同行时,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地朝着火人身上泼水、扑打或帮其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宜用灭火器直接往着火人身上喷射。
第二十四条、营业厅灭火流程图(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营业厅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1、营业厅内发生打架闹事事件
1)、控制局面,阻止事态继续恶化;
2)、尽快恢复现场气氛、恢复正常营业,并报告主管领导;
3)、如不能即时处理完毕,保安人员需将闹事者带离现场,并立即通知管辖派出所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2、营业厅内发生偷窃事件
1)、如果偷窃事件正在发生:
通知保安人员将摄像镜头对准偷窃者,以便掌握充分证据;监视其行为,尽量做到人赃俱获;留下证人、受害者及赃物,通知管辖派出所、并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2)、如果发现营业厅被盗:
立即保护现场,了解情况;拨打110(或辖区派出所)报警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3)、发生抢劫时:
立即按下报警按钮或打110(或辖区派出所)报警;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力保护好公司财产;在歹徒控制局面的情况下,尽量与之周旋,寻找机会报警,拖延时间,等待救援;在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要与歹徒直接对抗,但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认清歹徒的容貌、外形特征、作案人数和工具、逃走方向等;营业厅保安员应时刻注意营业厅的各种异常情况的发生,确保营业厅的人员、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营业厅安全防范流程图(附件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与省公司以前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10
1、钻进中遇有钻进回转吃力、动力机响声异常、泥浆泵泵压升高、孔口循环冲洗中断、钻具上提或下放遇阻、提钻后钻具有泥包现象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不得凑合作业。
2、提下钻遇阻要进行扫孔,不准强拉、硬墩。钻进、扩孔、扫孔阻力过大时,不准强行开车。当发现卡钻、埋钻、烧钻等事故征兆时,应立即窜动或转动钻具,严禁关泵断水。
3、合金钻进不得使用钻粒卡取岩心。钻粒钻进换合金钻进时,要捞净孔内钻粒和岩粉;合金换钻粒钻进时,开始要用旧钻头、小钻粒,并减少投粒量和水量。
4、用三牙轮钻头钻进或扩孔,必须配备保径接头,要根据地层情况尽量满足钻头的钻进参数,合理控制回次钻进时间,防止钻头直径严重磨损或掉牙轮事故。提钻后必须测试钻头直径,磨损大于3mm,则下入新钻头时要注意下钻遇阻时扫孔。
5、中途停钻,必须将钻具上提和提钻后向孔内灌注冲洗液以及保持孔底清洁等要求,要按照本规程有关钻进操作要求中的规定,认真执行。
6、要随时盖好孔口,谨防小工具或其他物件掉入孔内。
安全管理规定11
1、起吊前必须对电机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和试运转。
2、操作时思想高度集中,开车前要发出音响信号,并注意观察附近设备和人员活动情况。
3、禁止超负荷起吊,对所吊重物重量估计不足时,应作试吊试验,以防超负荷起吊发生断钢丝绳事故。
4、吊运物件要稳起稳落,严禁剧烈摆动,忽起忽落等冒险操作。
5、物件应垂直起吊,不可斜吊或远距离拖吊,严禁吊运物件从作业人员的上方通过。
6、在运行中发现吊机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未找出故障原因前不可开机。
7、钢丝绳要定期检查,发现断股,应及时调换。
8、对各种连接罗栓、销轴、吊钩等受力部件要经常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或裂纹要及时更换。
9、没有专用工具,不准吊运气瓶之类的受压容器。
10、吊运时,被吊物件上不允许放物件,更不允许站人,工作完毕,吊钩应停在二米以上高空。
11、电梯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标准。
12、轮胎吊在工作时,应检查胶轮及活撑脚是否平稳着地。
安全管理规定12
一、安全管理
(一)、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安全用电。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用电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电气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应重视电气工作人员规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应按规定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试。
(三)、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时,应立即制止。
对认真遵守规程,防止事故发生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情况严肃处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四)、各用电单位如发生由本单位原因造成供电系统停电事故,以及本单位重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等)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供电部门及有关单位。事后应填写正式事故报告报送供电部门用电管理单位。
(五)、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二、现场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历。
(二)、熟悉本规程,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工种、岗位熟悉有关电气设备知识,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
(三)、掌握紧急救护法。
(四)、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三、电气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一)、安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压分为高压、低压。
(二)、使用剩余的危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所产生的废物严禁随意抛弃,须收集包装好交回库房统一处理,以保证环境的安全。
四、密闭地方的工作
(一)、当欲进入密闭的场所进行工作时,严禁未经安全测试而直接进入该地方。
(二)、可采用火焰试验、活性生物试验或使用气体分析仪来检测该密闭场所是否含有有害气体。
(三)、若检测发现该密闭地方含有有害气体或环境恶劣,则不能允许任何人员进入。应利用适当设备进行处理直至安全检测合格,应采用风机通风来清除有害气体。
(四)、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注意环境的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五)、工作照明应选用36v安全电压,工作进行中要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触电。
五、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
(一)、应对员工进行急救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
(二)、对外单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应在施工中进行检查监督,避免事故发生。
(三)、当发生事故时,要保持镇定,监护人员立即关闭相关机具停止工作。应尽快将伤员撤离工作区,放置在安全地带,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同时请求其他员工的帮助。撤离过程中应注意搬运伤员的方法,防止不正确的搬运造成伤害的进一步扩大。
(四)、抢救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不要盲目冒进。
(五)、根据伤员的伤情决定是否送医院治疗,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利于保险索赔。
(六)、出具事故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安全用电制度
(一)、严禁各部门私接或移动电气设备和设施。确因生产或改善服务质量需要,应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报请工程部核实,并由工程部登记注册;各部门需架设临时线,应由工程部派电工安装。客用区一般不准加临时线。使用结束后应立即通知工程部拆除。临时线路应符合“低规”要求,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如使用后确需长期固定,在安全和不损害美观条件下,由工程部派电工正式安装,并登记备案。
物业强电系统维修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分为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工作三类。电气检修人员工作时,应遵循下列三项要求:
1、根据工作内容和需要,填写工作票。
2、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3、应有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安全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断开电源。在工作场所必须断开电源的设备,包括需检修设备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工作范围安全距离小于0.7m(10kv)的带电部分及工作人员后面或
两侧无遮拦或其他可行安全措施的带电部分。在断开电源时必须使检修设备,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高压柜的手动机构处于断开位置时,都应用锁锁住。
2、验电。检验电气设备上有无电压时,必须使用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在带电母线上检测一下验电器,确认验电器确实是合格产品。验电时应在电气设备的两侧的各项分别进行。
3、装设接地线。将检修设备的三项短路并接,可以放掉检修设备的剩余电荷,这也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安全的唯一可行安全措施。装、拆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仅有单人值班[fs:page],则只允许用接地开关接地。
4、悬挂指示牌和装设遮拦。在工作点四周应安设标示牌和遮拦,有关的操作开关手柄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标示牌。
七、安全组织措施
(一)、工作票制度。在对物业各类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工作票,工作票的签发人应为电气主管或工程师,且签发人应对工作票内容、工作必要性、工作执行者的业务程度进行全面的考虑。
(二)、许可制度。在高压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须经过许可手续。许可人应对工作票上的有关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核对。
(三)、工作监护制度。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者交待工作现场的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并应始终在现场进行监护,及时纠正错误或违反安全的操作。监护人一般不得参加工作班工作(全部停电除外)。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在电气设备检查工作间断或工作人员暂时撤离现场时,所有安全措施应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可继续工作,无需重新通过许可
(五)、工作转移是指同一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地点工作,开工前的安全措施该一次做完,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代新工作地点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六)、在检修工作完成后,应清扫现场后撤离。由工作负责人会同运行
安全管理规定13
1、 负责人应定期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改正,隐患整改情况要跟查到底,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2、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本,将检查的情况认真记录。
3、 安全员、值班员要每天对本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电源、火源等进行巡查,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并将每天的巡查情况进行记录。
4、每天要进行用火用电安全检查。
5、要对单位内的消防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上级消防主管部门查出的隐患全面负责整改。
消防值班制度
1、消防值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夜间消防值班人员必须每隔1小时对单位内的各场所检查一次,值班时间不得睡觉、打扑克,不得饮酒及从事无关活动。
3、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确需离开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找人替岗,方可离开。
4、值班人员发现火警后必须立即通知其他人员进行人员疏散和灭火,并拨打“119”
报告火警,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火灾情况。
5、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夜间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消防控制室内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饮酒、不得从事无关活动、
不得擅自离岗,确需离开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找人替岗,方可离开。
3、消防控制室内不得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消防控制室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4、消防控制室接到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其他保卫人员到故障现场查看,确认是否有火灾事故发生。如有火灾事故发生,值班人员应立即操作消防设备进行人员疏散和
灭火,并拨打“119”报告火警。
5、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员工教育培训制度
1、新录用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培训。
2、全体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消防知识与技能培训,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3、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全体员工参加的灭火逃生演习。
4、特殊岗位上的员工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全体员工都应掌握常见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报告火警、能引导客人逃生,熟知灭火疏散预案。
6、全体员工都有参加公安消防机构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7、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能够扑灭初起火灾,能引导人员疏散。
8、所有员工都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灭火器的选型及数量要符合要求。
2、消防设施和器材要统一编号登记,安排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
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消防安全标志要经常性地进行检查,损坏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4、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随意更换位置,不得挪作他用。
5、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设置醒目标志;物品的摆放不得堵塞和遮
挡消防设施和器材,影响其正常取用。
6、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人为的损坏或遗失,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1、成立消防安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消防问题处理意见的汇总与统计,以及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2、考核实行百分制,扣分标准经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另行发文通知。
3、各班组、办公室及个人均在考核范围之列。
4、班组、办公室季度考核不足90分的,不得评选先进;个人不足95分的,扣发一半奖金;班组、办公室年终考核不足80分的,个人不足90分的,不得评选年终先进,个人扣发一半奖金。
5、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将视贡献与采纳与否,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6、对于严重违纪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依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外,将移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制裁。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发生火灾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警,消防负责人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使用灭火器及其他工具扑灭火灾。
2、负责疏散的人员立即组织客人撤离火灾现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每人分发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烟雾中毒。
3、迅速切断电源,保证不使漏电伤人。
4、负责报警的人员应立即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通迅工具拔打“119”报告火警。
5、义务消防队员在灭火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在火灾无法控制和扑救时,要立即撤离火灾现场,并做好火灾现场的秩序维持和安全工作,等待和协助公安消防队扑灭火灾。
6、火灾被扑灭后,消防负责人迅速查看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处理现场,查看有无火情隐患,进行善后处理。
7、负责救护的人员应做好对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重伤员及时送医院治疗。
8、醒目位置应张贴逃生路线图,工作人员应提醒人员注意逃生路线。
安全管理规定14
为规范在市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要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市场事务所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市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市场事务所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事务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需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会同物业管理员、消防保卫负责人、电工等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市场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市场防火总负责人批准,消防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5.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安全管理规定15
1、认真学习检修锅炉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必须确定检修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且必须服从检修负责人的指挥和调度。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3、检修人员必须标准着装,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严禁酒后上岗。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在炉内清灰、打焦时,如果炉排已拖出,则脚下必须垫有架板,以防人员不慎踩空,造成伤害。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6、在炉内使用工具时,用力要适度,避免工具脱落掉入除渣沟,且避免用力过猛而损坏炉墙及其它设施。
7、对于支承人、重物的架板应设置牢固,检查无误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8、不得带电检修设备。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9、检修需要接电源时,不得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电线作电源线。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0、在搬迁重物时,要注意配合,防止用力不均而造成伤害。
11、在配件放置人员过往频繁的`地方,电源线应加保护管,以防被重物损伤而导致触电事故。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不得在有压力的部件或有载荷的部件上进行焊接、切割。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电焊、切割不得靠近电源线。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4、开关距焊机不得超过3m。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乙炔瓶不得受强光直射,距焊接处不得少于10m,距氧气瓶不得少于5m。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氧气瓶不得和电焊线搭混在一起,不得在太阳光下直晒,烧焊地点10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7、设备试运转时,传动部分防护罩必须恢复并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8、上述各条中,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安全管理规定03-27
(精选)车间安全管理规定03-16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03-13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03-20
校园安全管理规定03-19
车间安全管理规定03-19
浴池安全管理规定03-22
(精品)安全管理规定03-23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03-25
安全管理规定(推荐)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