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27 06:35:53 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定(推荐)

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带1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次。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次。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处以罚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作赔偿所有损失。

  11、为保证安全用电,本工地每个职工一律不得使用电炒锅及以其它用电器,严禁电炉进工地,一经发现,没收电炉并罚款50-500元,宿舍内除队部拉接的电线外,一律不得私自接电线,违者罚5-100元。

  12、罚款处理由安全员列出清单,批准后交财务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在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13、班组长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班组长必须配合安全员做好各式各签订交底工作。

  14、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和种接线盒及其它)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15、抓获破坏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发给20-50元的奖金或视情奖励。

  16、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酌情奖励。

  17、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着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18、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步着,发给奖金30-200元,或酌情重赏罚分明。

  19、抓获在楼内大小便者,发给奖金20-50元。

  20、抓获偷饭盒者,发给奖金20-50元或酌情奖励。

  21、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

  22、对其它违纪行为或案件,能及时制止或及时举报者,经调合核实,若确有其事,能按本细则对即对口奖励,不能对口的,则按其案件大小或对工程及损失程度酌情奖励。

  23、所有罚款及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经理签字,由财会室从每月工资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xxxx项目部

安全管理规定2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安全管理规定3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负责,要对师生经常性地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二、各分管领导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总务主任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监督和执行者,要确保学校的校产符合安全要求;各项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完

  好,操作安全;各项防火设备符合消防工作要求,向师生进行消防教育,并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教务主任要向学生加强常规教育,建立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学科教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3、政教主任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好学生的外出活动,每次活动要对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并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三、学校教职工是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1、各科任课教师组织好课堂纪律,认真检查使用的设施、设备,指导安全操作,保证课堂安全,并处理课堂的偶发事故,如遇突发的重大事件,负责组织好学生,听从学校的统一安排疏散。

  2、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的安全负责,除完成作为任课老师的工作责任外,要重视对学生的常规教育、安全教育,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关心、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处理学生的偶发事故。

  3、教学专用场所的负责教师,对各自专用室安全负责,要经常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损坏、损耗情况要及时汇报,学生使用时要确保操作安全,如遇其他教师需使用时,清楚交接,谁使用谁负责。

  4、值日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在负责范围

  注视学生动态,劝阻一些不安全因素的出现,如发生事故及时感到现场进行处理。值日领导检查、督促教师的值日,处理偶发的各种情况,做好记录。

  6、伙房、财务、门卫工作,按各自的工作要求(另定岗位工作责任制)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四、处罚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学校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行政记过等处分,并视情节追究经济责任。若是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管理规定4

  1 总则

  1.1 目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酒店安全稳定生产经营。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职责

  2.1 总经理职责:对酒店的防火安全负全责。

  2.2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3 保卫部职责:

  2.3.1 负责组织本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情况。

  2.3.2 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执行有力。

  2.3.3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申报、审批、验收工作。

  2.3.4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需及时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

  2.3.5 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通过培训,使职工具有:会管理、会检查、会使用、会报警、会救援等五个基本能力。

  2.3.6 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3.7 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3.8 负责做好志愿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初期灭火技能。

  2.3.9 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火作业施工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3.10 负责组织酒店内部一般性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2.3.11 协助上级机构对本酒店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2.4 其他部门领导职责:

  2.4.1 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4.2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章守纪,树立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4.3 定期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4.4 组织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4.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4.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4.7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报酒店保卫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5 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2.5.1 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开展本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

  2.5.2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章行为,监督考核定点吸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3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2.5.4 定期组织班组级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防火、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5.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班组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部门领导、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5.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5.7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5.8 发生火灾时,迅速向酒店总经理或保卫部报告,并带领员工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工作。

  2.6 员工职责

  2.6.1 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责任区的防火安全,自觉做好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

  2.6.2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作业。

  2.6.3 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2.6.4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2.6.5 发现火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3 管理程序

  3.1 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3.1.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生产工艺及环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3.1.2 项目管理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参与项目设计和建设,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签订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3.1.3 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公司保卫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组织施工。

  3.1.4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部门、职能部门及监理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到位。

  3.1.5 竣工时,项目管理单位应通知公司保卫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否则,财务部不予付款。

  3.2 动火作业的审批

  3.2.1 各部门及外来施工方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2.2 保卫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动火作业监护工作。

  3.3 电热器具的管理

  3.3.1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到保卫部申请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预防火灾和触电事故。未申报的,一律不准使用。

  3.3.2 工程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人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3.4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3.4.1 各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禁止在消防设施周围摆放杂物,不准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保卫部更换。

  3.4.2 保卫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用。

  4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4.1 当火警发生时各单位应严格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开展初期救护和灭火、疏散人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救援。

  4.2 应急报警电话:

  保卫部:

  工程部:

  办公室:

  社会救援:治安110 火警119 交通122 医疗救护120

  4.3 应急准备:

  4.3.1 配备消防水栓、自来水水源,其供水应充足、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

  4.3.2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主要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麻袋、沙土、石棉毯、铁铲等灭火器材。

  4.3.3 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软木塞、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鞋、绳索、强制通风设施等。

  4.4 应急响应:

  4.4.1 迅速切断电源、气源,扑救初期火灾,开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乱、防止烟气吸入、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4.4.2 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出警,专人指挥,迅速抢救伤员、疏散被困人员、抢救贵重物资、评估灾情、上报救援。

  4.4.3 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防止事故扩大。

  4.4.4 正确选择灭火技术和方法控制火势,灭火时尽量选择上风位或侧风位、正确着装及个人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4.4.5 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员身体状况和健康。

  4.4.6 做好清场工作,清点抢险救援人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5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1 发生无人受伤、烧毁财物损失小、使用灭火器就可扑灭的明火,事件调查处理由事故部门召集相关人员针对火警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上报酒店保卫部备案。

  5.2 发生有人受伤或烧毁财物损失或部门不能立即扑救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保卫部召集相关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3 发生酒店无能力控制的火灾,保卫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4 奖惩办法按《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6 培训教育

  6.1 新入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保卫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识及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

  6.2 外来人员由接洽单位召集,保卫部实施培训、教育,并做好对相关方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6.3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酒店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或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 附则

  7.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5

  (一)目的: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二)责任

  1、设备部、综合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车间、部门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四)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1、工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机械设备的指示操作,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事故,减少我厂员工伤害及做好相关职业病的预防等。

  2、加强各部门、各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个车间班组指定专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相关岗位机械使用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注意事项。

  3、机械操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机械的使用,并严格按照机械安全操作指示进行操作,不准疲劳作业及带病作业。

  4、本厂员工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任意串岗,严禁任意触摸、使用非自己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直至开除出厂。

  5、员工在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对机械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所用设备是否损坏,零部件是否牢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情况,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以进行作业。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6、机械操作人员工作中应遵守机械操作指示;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向主管人员汇报相关情况,不得私自进行维修,否则严惩。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8、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9、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10、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11、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12、各车间员工应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关的保养和维护,机修部门应对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员工在操作时不得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违反视情况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13、本厂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生产部视其情况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承担相关责任。

  14、各车间组长及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通告等处理。

  15、厂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小组,对生产部各车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

  (五)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入作业场所,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2、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4、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5、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处放置货物。

  6、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7、严禁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8、严禁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内禁止吸烟。

  9、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通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0、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1、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行冒险作业。

  1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13、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1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15、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16、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17、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齐、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19、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20、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

安全管理规定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定7

  1总则

  1.1为了加强食堂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指在食堂职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2职责

  食堂经理对食堂安全负直接责任。

  3内容与要求

  3.1操作间出入管理规定

  3.1.1操作间门外设立“外来人员进入登记本”,来访人员必须登记。

  3.1.2外来检查人员进入操作间时,必须有食堂经理或管理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做好登记。

  3.1.3设备维修人员进入操作间时,必须由食堂员工带入并现场监护配合维修。

  3.2厨房设备操作安全

  3.2.1厨房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操作标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设备一旦开始作业运转,操作人员不准随便离开现场。

  3.2.2厨房的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遇到故障不准随意拆卸设备,应及时报修,他人不得随意乱动,定期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2.3禁止使用湿抹布擦拭电源开关,严禁私自接电源,不准带故障使用设备.下班后要做好电源和门窗的关闭检查工作.

  3.2.4厨房如果发现被盗现象,值班人员或发现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并及时报上级进行处理,并及时协助领导了解情况.

  3.3刀具安全管理

  3.3.1对厨师使用的各种刀具要严格进行管理,严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用时应将刀具放在固定位置,3.3.2不准用刀具指对他人,收档后应将刀具放在固定位置,不准把刀带出厨房.

  3.3.3厨师个人的专用刀具,不用时应放在固定位置保管好,不准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刀具持有人负责.

  3.4消防安全管理

  3.4.1掌握厨房和食堂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安放位置与使用方法,经常对电源线路和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超负荷用电及电线老化现象、灭火器材过期或失效要及时报修,并向上级汇报.

  3.4.2要经常检查燃气灶具,做到人走关闭电源、气源,消灭火种,严格按照燃气灶具防火安全作业,确保燃气灶具的防火安全。热油炸开时,注意控制油温,防止油锅着火.

  3.4.3厨房晚班下班前应细致检查,熄灭火种,关严各油,气阀门,无漏油,漏气现象.

  3.4.4将安全防火工作纳入班组管理,要逐人逐岗位落实防火责任制。经常向食堂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3.4.5一旦发生火灾,应迅速拔打火警电话并简要说明起火位置,部门,尽量设法进行灭火,并根据火情组织引导职工进行安全撤离现场.

  3.5其他安全

  3.5.1在正常作业期间,厨房各出口的门不得上锁,保持畅通.

  3.5.2对于厨房的抽油烟机及管罩,要定期进行清理,在清洗厨房时,不得将水喷洒到电开关处,防止电器短路引起火灾.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食堂经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安全管理规定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第四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

  第五条

  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第六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章对驾驶员的要求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且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超期服役车辆应对其行驶、维修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当车辆报废或变更车主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得在车辆报废或过户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续办完后经安监部部审查合格后交总经部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中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出长途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长途车任务的部门必须在出车前一天联系总经部,通知车辆驾驶员。总经部还应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等;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一般2小时一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总经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速。

  第六章风厂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风厂车辆由各风厂厂长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风厂厂长是本风厂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离开风厂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并经总经部、风厂厂长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十二条

  风厂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风厂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风厂,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

  各风厂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风厂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风厂厂长,由风厂厂长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在风厂内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车辆,将对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条

  风厂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风厂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风厂200~1000元。

  第七章项目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目部车辆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现场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现场,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在现场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配备给各项目部经理的车辆,由专职司机进行驾驶,其他人不得驾驶。如需离开现场必须经主管领导或总经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部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项目部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项目部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项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经出现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不允许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特大事故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6000元4000元20xx元

  第五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财产损失的8%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撤消驾驶员岗位的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部查处3次以上者。

  (三)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报废或人员死亡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总经部应制定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各风厂和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9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工作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有关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二、车间是本公司的生产重地。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外单位要求参观生产车间须经生产部同意;参观中试车间须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参观时,必须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参观。有关人员须做好保密工作,参观人员不得对生产场地及设备等进行拍照,以防生产技术泄密和被盗。

  三、车间要经常保持整洁、物品摆设要整齐、规范,原材料与产成品不得混合存放。车间须做好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四、凡新来公司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工作的人员(含在读研究生、客座人员、临时工),必须由车间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保密教育。车间负责人要将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公司对化学危险品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车间生产工艺流程、车间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及检修、防尘、防毒和预防事故措施等方面的安全基本知识及有关规定,向新来人员交代清楚,直到其熟悉各项操作技能,方能让其独立工作。

  五、建立并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建立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可能发生危险的生产,在操作时要有防范措施;进行可能发生爆炸的生产,必须在特殊设计的`防爆生产设备内进行,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生产过程中,有毒气或腐蚀性气体发生的生产,必须在具有良好通风设备的场所进行,生产残渣、废液不能乱丢、乱倒。

  七、领用剧毒化学品(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范围)必须经过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治安与技安岗位责任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才能领取。并实行“五双”制度(双帐、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人保管)。

  八、领用稀有金属,必须经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领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九、使用易燃易爆气体,严禁明火,并防止一切火星的发生。禁止氢气存放在车间生产场所,应固定存放在室内空气流通的独立房间内。

  十、生产原料放置要安全有序,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及时间,性质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能混合存放,剧毒物品不能存放在车间,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品种只能少量限制存放1-2桶,过量应退库暂存。

  十一、使用的锅炉、压力管道,必须按有关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检修和检验。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十二、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制度,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开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功率在3千瓦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经物业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要经常检查用电情况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检修,以防电器事故发生。

  十三、车间门口、走廊是防火通道,任何时候应保持畅通、走廊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带供消防用,任何部门不能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十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马上组织扑救。事后,车间应立即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等各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整改,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五、发生事故后,车间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有关部门,24小时内将事故过程文字材料、处理建议、工伤确认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对发生的事故,不准瞒报、不报、虚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任何人发现火情等异常情况,均应及时报警并尽可能抢救和扑救,火警电话:119;物业管理部电话:xxxxx、xxxxx;生产部电话:xxxxx;公司保安值班电话:xxxx。

  十七、本管理规定作为员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关安全工作奖惩办法,参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执行。

  十八、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规定10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办公场所。

  3、编制依据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职责

  4.1安保部负责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实施监督管理。

  4.2各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 设置原则

  5.1.1生产现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

  5.1.2生产车间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5.1.3存在职业危害如粉尘、噪声、烟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如实告知其职业危害;

  5.1.4在厂内道路应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标志;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1.6在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

  5.2 设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

  5.2.2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

  5.2.3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

  5.2.4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颜色必须符合

  6、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门根据现场需要和相关标准规定提出本部门安全标志

  6.2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

  6.3安全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生产保障

  6.4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保部负责,并做好发

  6.5各部门须建立安全标识张贴台账。

安全管理规定11

  写字楼物业管理处设立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写字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的职数一般取决于写字楼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管理面积小可不设或少设,管理面积大则可多设)、主管若干名、保安员若干名。写字楼物业安全管理部的人员编制应按20xx平方米建筑面积/人的比例进行配备,该比例为基础比例,宜多不宜少,不可缺编,以免出现管理盲区和安全隐患。

  写字楼物业管理处在设计和制定有关物业管理方案的'同时,还应根据写字楼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科学、规范、严谨、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和一套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力求在对写字楼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章必纠、文明执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时刻警惕、防微杜渐。

  写字楼物业安全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是:

  依照政府的法律法规,在写字楼的物业管理辖区内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高效的安全保卫系统;以高度的责任心维护辖区内的安全秩序,确保写字楼内所有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不受损害、确保写字楼物业管理辖区内始终保持安定、有序、良好、和谐的商务环境。

  熟悉写字楼物业管理辖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情况,及时掌握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变动情况,充分了解本辖区所在地区的治安状况以及与本辖区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天气情况(极端气候)、政治形势(社会稳定)、可能的地质灾害等,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管理方案。

  提高警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防范任何火灾、人身伤害、意外事故等安全隐患;切实防范任何盗窃、抢劫、抢夺、人为破坏等严重危害写字楼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发生。

  制定和完善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安全保卫工作预案,确保写字楼所辖区域内在发生任何具有危害性的事故和事件时能沉着应对和妥善处置。

安全管理规定1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的各单位和现场。

  2,职责

  2.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2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公司各有车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3.2驾驶员管理

  3.2.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2.2各有车单位车队每周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作好《安全培训记录》,作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驾驶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3.2.3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3.2.4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5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下岗,在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员岗位。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6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3.2.7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b)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c)装载危险品手续不全,没专人押送;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e)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8驾驶员必须随车妥善保管驾驶证、行驶证、检查证、营运证、保险证、附加费购置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车队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各种行车有效证件编号记录。

  3.2.9各有车单位车队对身体状况差,思想素质低或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3.3车辆管理

  3.3.1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3.3.2各有车单位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等;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实行三级保养,不符合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3.3.3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各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或通过生产装置,油罐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3.5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专门车队(组)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3.3.6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应进行严格挑选,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车队主管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方可执行长途任务。

  3.3.7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3.3.8各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封存车辆),建立《“三交一封”记录》,固定停放地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和私自将车开回家。

  3.4厂内道路

  3.4.1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交通法规之规定,且须执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

  3.4.2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3穿越道路的管沟须设牢固、坚实的盖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应选用重厚井盖,并必须完好无损,防止缺失。

  3.4.4严禁在厂内道路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向消防大队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设置安全标志。

  3.4.5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入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动车行驶视线。

  3.4.6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或进行各种施工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3.4.8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应由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禁区所在单位设置禁止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的标志和设施。

  3.5进厂车辆要求

  3.5.1机动车辆状况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3.5.2车辆载重量及乘员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a)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前后两头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b)应在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防火罩,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接防静电设施;

  c)易燃、易爆货物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其载量不得大于规定载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3.6车辆在厂内的行驶

  3.6.1车辆进厂时,除司机外乘座人员一律凭入厂证入厂。具体执行《出入厂管理规定》。

  3.6.2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厂大门口及人员稠密路段时,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严禁抢道通行。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挂车时速不超过十公里。

  3.6.3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3.6.4厂大门口、厂内交叉路口、转弯处等二十米内不准停车。

  3.6.5货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3.6.6私人摩托车不准入炼油厂、乙烯厂,单位摩托车应办理相关手续,凭证通行。

  3.7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3.7.1所有进入厂内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遵守厂内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有关规定。

  3.7.2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车进厂。

  3.7.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脚下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线等障碍物。

  3.7.4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准阻碍安全通道。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8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3.8.1如车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入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事先提出申请,车辆要佩戴好防火罩,通过所属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有效的《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进入。

  3.8.2抢险,急救,消防灭火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或训练时不必办理车辆通行证。消防车,急救车等进入生产装置演习或监护时,不必办理车辆进装置通行证,但要事先告知生产装置的相关负责人。

  3.8.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载人轿车原则上不能进入正在运行的装置区和罐区。

  4,相关文件

  4.1Q/SYDS780出入厂管理规定

  4.2Q/SYDS614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

  5,记录

  5.1安全培训记录

  5.2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

  (以上记录由车队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

  5.4车辆“三交一封”记录

  (以上记录由直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

  (公司安质环处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消防通道占道许可证

  (消防大队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安全管理规定13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14

  为保证我厂在极端恶劣天气下的安全生产,确保在春秋天大风、夏季雷雨和冬季大雪天气下的安全、设备和生产不出意外事故,做好夏季“四防”和冬季“三防”,把极端天气下的损失降到最小特制定本规定。

  每逢极端天气下,各车间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体注意事项

  1、车间停止一切高处检修作业和室外带电检修作业。

  2、当班员工和各区域内人员(包括外协人员)严禁在高建筑物(墙壁)下行走、巡检,避免高空坠物。

  3、当班员工严禁在池、槽、井、洞等室外有坠落危险地点和设施周围活动,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4、各车间对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和易吹散物料进敷盖,有污染的.雨水该收集的进行收集,杜绝环保事故发生。

  5、注意门窗的关闭,防止门被大风吹倒和风雨雪灌入室内。

  6、运输车辆适当减速避免视线和路况差出现意外。

  7、高温易爆区防止异物附入高温介质飞溅,做好防雨措施防止雨水进溅入溜槽。

  8、渣包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把渣包车内的雨水倒尽后再放置到渣口。

  9、下雨时及时检查各配电室、库房等房屋设施是否进水漏雨,做好排洪防应急准备。

  10、雨后对区域设备的低洼处如电机线路穿线管内是否积水及时排掉,事后进行彻底整改。

  11、下雨时车间内各设备设施盖好,如室外电车等避免雨淋,确保财物安全。

  12、下雨时对各厂房漏雨点进行统计,事后进行整改完善。

  13、下雪时及时清扫员工巡检通道、楼梯、池沿、槽边、皮带廊等积雪,清除路面积冰。

  14、恶劣天气出现时,运输科在不影响生产的工作情况下适当调配作业保证安全。

  15、汽车吊禁止恶劣天气作业。

  16、大雾天气造成渣包车操作视线不良时,缓冷场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现场指挥引导作业。

  各车间在遵守以上恶劣天气下的重点注意事项的同时,未尽事项每个车间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适时安排其他相关注意事项,确保员工安全和稳定生产。

  二、管理措施

  1、极端天气下车间要提醒和要求员工不要骑车回家,上班人员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各车间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务必安排安全员、关键电仪点检员、工段长、车间主任级人员进行值班,厂部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值班跟踪。

  3、暴雨雷电天气熔炼车间要时刻准备一级负荷应急措施,且当班关键岗位人员严禁替班。

  4、每逢节假日车间要提前查看天气预报,对于恶劣天气提前安排好节假日相关值班人员。

安全管理规定15

  1.目的.

  为确保客户所提供之财产(样品、图样),均能有效的予以验证、储存并维护。

  2.范围:

  2.1客户提供的财产。

  2.2客户所指定的供货商所提供的财产。

  3.相关文件及术语

  3.1相关文件

  《与客户沟通控制程序》

  4.职责:

  4.1接收:销售部。

  4.2验证:技质部。

  4.3储存与维护:销售部。

  4.4遗失与损坏通报:销售部。

  5.工作程序:

  5.1客户供应品由销售部接收和发放,并登录于《外来文件登记表》内。

  5.2客户财产之验证,由技质部依执行。

  5.3经验证合格之客户财产,由技质部负责保管。

  5.4客户财产遗失或损坏,由销售部联络并告知客户遗失或损坏原因,并做适当之处理。

  5.5客户财产若属知识产权(如商标、著作图面等),应遵循客户要求或相关法令要求办理。

  5.6客户所提供之财产如非以实物交付,而以其它媒体方式交付,应明确标示其内容或名称。

  6.附件/表单

  《外来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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