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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时间:2017-11-06 12:05:3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事业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政务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是促进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镇街、各单位一定要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强化纪律着手,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科室工作人员A、B角工作制度,单位内部各科室、各岗位全部实行代班、代岗、轮流值岗制度,确保工作时间内不出现离岗脱岗现象,务必保证在规定工作时间内群众办事有人办。

  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

  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严格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对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决定、措施不予落实或变相抵制,政令不畅;

  (二)对企业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告知结果;

  (三)迟到、早退及工作时间不假外出;

  (四)擅自脱岗、离岗致使管理和服务对象不能正常办理有关事项;

  (五)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或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部门之间不配合、刁难或故意拖延时间;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如上网聊天、浏览股市行情、打游戏、看电影、电视、看小说等);

  (八)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严格问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效率,贻误承办事项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劳动纪律,发生一件(次)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一次,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实施后,扣发当月与考核挂钩的津贴;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机关工作人员扣发3个月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实施后,扣发3个月与考核挂钩的津贴;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机关工作人员扣发全年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实施后,扣发全年与考核挂钩的津贴;属于严重违纪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一年之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一件(次)违纪行为,并被追究纪律责任的,所在科室负责人书面检讨;一年之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两件(次)违纪行为或科室负责人发生一件(次)违纪行为,并被追究纪律责任的,单位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讨并被诫勉一次;一年之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件(次)违纪行为或科室负责人发生两件次违纪行为,并被追究纪律责任的,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四、有关要求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要与机关作风建设相结合,与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各单位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对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将追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工作与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工资晋级等工作相结合,并对违纪单位及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督查方式,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的检查。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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