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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定的解读「整理版」

时间:2021-01-05 20:43:2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年互联网广告新规定的解读「整理版」

  打开百度搜索引擎,输入“骨科医院”等关键词后,排在前几位的搜索结果均出现淡蓝色字体的“商业推广”字样。一直以来,付费搜索、关键字推广等模式是否属于广告存在争议。从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广告,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二字。《办法》的施行将对互联网广告产生哪些影响?昨天,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对此进行了解读。

  付费搜索首次被定义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5种形式,付费搜索结果首次被纳入其中。

  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麻丽梅认为,2015年实施的新版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付费搜索定义为互联网广告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办法》要求,作为互联网广告付费搜索结果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使得消费者能够辨明广告,降低被搜索结果误导的风险。”此外,淘宝的“掌柜热卖”、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等,都可被定义为“广告”,一旦存在虚假违法行为,均可被举报举证。

  朋友圈发违法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把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将网络红人、大V在内的自媒体也纳入管理是《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副调研员王坚勇说,这意味着自媒体领域的广告投放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而且网红、大V在朋友圈里发布违法广告也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一旦在朋友圈发现违法广告,市民该如何举报?王坚勇说:“由于微信朋友圈属于私密空间,工商系统无法正常监测到内部的广告发布内容。市民发现违法广告,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对内容进行留存,再向工商部门举报。”

  遇弹窗广告关不掉可向工商举报

  上网时很多人都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鼠标一点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麻丽梅表示,遇到这类关不掉的弹窗广告,市民可以拍摄视频对整个操作流程进行证据固定,工商部门将会通过视频证据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平台进行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午,南京市工商局就开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宣传和落实相关举措召开媒体通气会。

  付费搜索广告要求显著标明

  不少网友都有这样的体验,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医院名称,排在前几位的常常是一些不相关的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电商网站里搜索商品,在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对于互联网搜索结果中哪些是付费搜索结果,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网友们常常分不清楚。对此,《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麻丽梅在通气会上解释,目前在互联网上,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根据《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弹窗广告确保一键关闭

  还有网友在上网时深受弹窗广告困扰。“虽然弹窗上也有‘关闭’二字,但是真正去点击时并不能关闭,相反却跳转到另外一个链接。”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又难以关闭,引发网友们抱怨连连。 《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予以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大V发布广告如何管理?

  《暂行办法》对广告发布者,也就是各类推送、展示互联网广告的平台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如今,微信朋友圈各类广告风靡,对此,麻丽梅介绍,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我们市局在互联网广告监管这项工作上绷紧‘责任’这根弦,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确保《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地生根。”据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建设的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将在9月1日正式试运行。南京市工商也将依托总局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总局网络监测平台以及市监测和服务平台,加大对互联网监测力度,为互联网广告执法提供广告资料采集汇总、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等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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