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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最新解读

时间:2017-08-17 09:42:1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最新解读

  日前,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主要从大气污染防治原则、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对山东省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

  据悉,《条例》提出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行错峰生产制度,明确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石晓表示,《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并要求区域内设区市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冬季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多发的实际问题,《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在重点区域和采暖季,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条例》规定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违法案件或突出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应挂牌督办,责令所在地环保部门限期查处、整改。

  《条例》还规定,连续两年被约谈,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给予处分;对挂牌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近年来,山东省创设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实行几年来取得良好效果。《条例》将这一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下来。《条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据了解,《条例》主要从大气污染防治原则、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者责任、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对山东省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

  《条例》指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生态补偿制度法律化

  “两年半以来,省级财政共发放生态补偿资金4.18亿元,市一级共上缴生态补偿资金3269万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董秀娟介绍说。

  据了解,山东省于2014年创设了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这一制度发挥了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各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次《条例》将这一制度法律化,明确山东省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董秀娟表示:“《条例》理顺了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提高了排污者的违法成本,把山东省在大气污染防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地方法规,提高了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称得上是山东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重点区域联动防治

  “针对大气污染区域差异明显,冬季采暖季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气象条件差、重污染天气多发等实际问题,《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要求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石晓说,从多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实践经验来看,仅仅从行政区域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难以有效解决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连续两年被约谈,将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规定,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或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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