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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新解读

时间:2017-08-04 13:02:4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新解读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

  多位法学专家和一线法官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该规定减少了法官额外工作压力和外部因素干扰,加大了对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减少办案影响干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感叹道:“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对法官的工作指手画脚、横加干预,他们必将无所适从,从而导致法律难以得到公正有效执行。”

  在何海波看来,给法官、检察官一个安全、宽松的环境,培养他们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让他们能够中立地、专心地、公正地裁断处理,这才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应有之举。

  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依法裁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铭溪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是一剂法官依法裁判、不受干预的‘强心针’”。

  据介绍,此次规定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了法官、检察官对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形有权全面、如实记录,有权拒绝,明确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责任。

  孙铭溪说,有了制度保障,法官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从而破除“人治”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廖钰说,规定强调全程留痕,对不实举报的严格追究,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从严惩处,这样的外部“保护”让法官群体着实“提气”。

  减轻法官额外压力

  “业绩评价关乎法官工作的业内认可度,关系法官级别晋升、薪酬待遇提高,决定了法官职业发展前景,可谓兹事体大,不可不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介绍,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

  何帆告诉记者,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与此同时,对于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某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要求法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情况,规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强调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周光权说:“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这就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也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何海波进一步分析道,如此一来,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下乡扶贫、上街扫地的故事,今后不应再发生了;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攻坚克难”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开会,给他们分派任务或者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也不应再发生了。

  正确对待法官责任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或者不服从领导指令,就可能被追责或调离。

  何帆说,规定从四个方面打消了这类疑虑:一是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并明确了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降级、撤职的事由;二是对于法官不服处理、处分决定的,明确了其依法提出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权利;三是落实“谁审判,谁负责”的改革要求,明确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决定的,法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四是健全追责机制,明确法官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惩戒委员会审议错案责任必须进行听证,并保障法官陈述、申辩的权利。

  何帆进一步说:“上述配套机制,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廖钰称,规定强调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免职,明确辞退及处分事由,尤其强调“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是尊重司法规律,内部“松绑”的重要举措。

  孙铭溪也认为,规定是一颗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的“定心丸”。规定明确了法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严格限制了对法官进行调离、处分、免职、辞退的条件,科学规范了法官的考评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官依法履职的权利。权责统一,保障充分,广大法官就可以坦然接受“由裁判者负责”。

  增强法官职业保障

  据了解,许多法官反映,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曾经遭遇一些不甚合理、甚至让人哭笑不得的考评指标的`折磨,遭遇一些地方领导的呼来喝去,甚至遭遇当事人的威胁、辱骂和人身伤害。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陈葵认为,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并对处理手段和力度作出了相应要求,这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治事业根基意义重大。

  孙铭溪还认识到,规定是法官公正执法、不受侵害的“暖心剂”,因为它强调了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权利应受保护,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保护措施,使得法官安全保障更加有据可依,是对广大法官最直接的保护和关切,必将有力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规定对于法官休假、医疗等职业保障制度的强调,也进一步体现了对法官生存状态的关切和重视,实为切实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暖心之举。” 孙铭溪补充道。

  周光权说,该规定是解决如何保障法官更安全、更稳定、更受尊重地履行职责的问题,是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具有充分性、科学性、可行性。当然,中央政策的具体落实,有赖于法官法等配套法律的及时修改完善,有赖于中央政法单位实施办法的细化规定,有赖于相应制度程序的尽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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