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规章制度

时间:2025-09-20 07:23:34 规章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精华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诊所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诊所规章制度(精华15篇)

诊所规章制度1

  门诊工作制度

  1、门诊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关心体贴病人,耐心解答问题,做到礼貌待患、文明行医。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病人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规范准确地记载病历。

  3、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及门诊日志的记载工作。

  4、门诊医务人员要做到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5、急、危、重病人给与优先接诊并积极进行抢救治疗,必要时可就近转诊。

  6、医师应掌握医疗原则,认真检查病员,做到因病施治,用疗效确切且经济的治疗方法科学、合理用药。不增加患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尊重病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7、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所有物品放置规范整齐,确保良好的候诊环境。

  医师工作职责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门诊工作制度,衣帽整齐,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3、要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情况及药物过敏史等,并对病人做认真仔细的检查。

  4、医师必须认证填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向患者交代治疗方面的注意事项,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医师应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6、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7、做好社区居民的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工作。

  8、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护士岗位职责

  1、上班时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2、做好门诊卫生,经常保持病室内整齐、清洁通风、每日紫外线消毒1-2次。

  3、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热情、说话和气、遵医嘱按顺序进行处置与治疗,急病人优先处置治疗。

  4、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认真执行医嘱,保证治疗效果达到及时、有效、安全。

  5、护士必须密切观察患者输液后的反应及患者的精神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医生,并配合医生进行妥善处理。

  6、凡应做过敏试验的药物一律做过敏试验,并询问过敏史,准备好急救药品,并密且观察患者。

  7、各种药材药品放在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消毒,及时补充药品需要。

  8、做好处方的核价、收费等工作。

  9、努力学习医学护理知识、熟练掌握护理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医学文书书写保管制度

  1、医师诊疗患者时要认真进行门诊登记,简明扼要地书写门诊病历,并仔细开具门诊处方。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主要检查化验结果应记入病历;年龄要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儿要注明体重。

  3、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上用红色笔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无药物过敏者,应在栏内写“未发现”。

  4、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5、为便于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6、处方一律用中文书写药品通用名,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7、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8、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书写完毕医师应签全名。

  10、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消毒管理制度

  1、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2、门诊建立并执行医用一次性器具及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时索证索票、逐项核实、仔细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3、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凡接触皮肤、粘膜、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4、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用后针头与针管即刻毁行,并将针头浸泡在1%含氯消毒液(84消毒液)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6、各种消毒物品一般每两周消毒灭菌一次,注明消毒日期与有效期,超过效期应重新高压灭菌,并做好消毒灭菌记录。

  7、各种消毒液要定期更换,不得超期使用。碘伏与过氧乙酸有效期为1天,含氯消毒剂为3天,中性戊二醛为3-4周。每次注明消毒浓度和更换日期,同时做好消毒液浓度与配制记录。

  8、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输液室每天开窗通风1-2次,并且紫外线消毒灯消毒30分钟以上。

  9、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消毒隔离措施。

  注射室工作制度

  1、凡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对患者热情体贴,做到注射认真细致,严格执行处方查对制度。

  3、密切观察患者注射后的情况,如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置,必要时报告医师,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器械应定期消毒、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时应做到一人一管制。

  5、急救药品及器械应放置在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并及时补充更换。

  6、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7、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二注意;三查:查药品剂量、标签、有效期;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用法;二注意:用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用药后注意观察反应。

  8、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及消毒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订传染病管理制度。

  1、执行职务的医疗保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2、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详细、完整、字体清楚。

  3、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及疑似病例时要按规定时限向区疾控中心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4、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并积极配合检诊。

  5、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要按规定做好相应的消毒与隔离措施,严防传染病的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

  6、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7、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及门诊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医疗废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2、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区管理。医疗垃圾用黄色袋装运,生活垃圾用黑色袋装运。

  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

  5、包装物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后封口送指定地点。

  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7、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8、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其设施设备要定期消毒和清洁。

  9、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方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方可销毁。

  药品经营者自律承诺制度

  一、 遵章守法、诚信服务;

  二、 合理收费、童叟无欺;

  三、 认真负责、准确配药;

  四、 不存假不售假不欺诈患者和消费者;

  五、 不出售“四无”(无品名、无厂址、无生产企业、无生产日期)药品;

  六、 不出售不合格药品和过期、变质、失效药品;

  七、 药品保质保量、真实可靠;

  八、 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购销药品台账制度,做到记录真实、完整。

  名称或经营者名称:

  药房服务公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观念,忠诚药学事业,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

  2、举止端庄,文明礼貌,着装整洁,同情体贴病人。发药时语气温和,交代认真,详细,准确。

  3、充分理解患者的心理,尊重患者,一视同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认真听取病人的意见和要求,并尽力满足。

  4对病人高度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勿私自进药行为,不使用质量不合格药品,认真核对处方,确保病人的用药安全,有效。

  5、坚持信誉第一,以患者为中心,耐心详细地向患者介绍药品的药理作用。明码标价,计价准确。

  6、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决不允许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

  7、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工作严谨,避免差错。

  8、上班必须佩戴胸牌,自觉接受监督。

  药房工作制度

  1、调配处方要严格执行核对制度,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的处方等错误时,应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行调配。

  2、配方时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常规,称量准确,不得估量取药;调配西药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3、毒、限、剧、麻药的处方调配须按“毒限剧麻药品管理制度’办理。

  4、配药严格执行三查四对;三查:查配方、用法、禁忌。四对;:对药品、剂量、含量、用途。

  5、发药时应七对一交代;七对:对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剂量、用法、日期。一交代:交代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并予注明。

  6、发现过期、变质药品时应及时处理,不得发给患者。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确需退药时,只限于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

  7、做好药房卫生清洁工作、防止药物被污染。

  8、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药房

  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规、规章,防止购进、使用假劣药品。

  2、购进药品时,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经营方式和范围进行审核确认,索取供货单位一证一照复印件、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建档保存。

  3、购进药品首先鉴定购货合同,并明确质量条款以确保药品质量。

  4、购进药品时,索取并留存合法有效的票据,做到票、货相符,对购进药品的外观、质量、内外包装及各种标识等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记录真实完整。

  5、中药饮片外包装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等内容。

  6、进口药品和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酒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药品陈列、拆零及调剂管理制度

  1、药品陈列严格按药品分类原则,按剂型、用途、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摆放。

  (1)药品与非药品分柜陈列

  (2)内服药和外用药分开摆放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标有专有标识。

  (4)对要求低温贮藏的药品应陈列摆放在具有可视条件的冷藏柜中;

  (5)中药饮片装斗前做好质量复核,防治错斗、串斗和混药。

  (6)定期做好卫生清洁、避光通风等陈列药品的养护。

  2、拆零药品集中存放包装;药品拆零有清洁卫生的拆零工具和专用包装袋,包装袋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用量、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及建立并认真填写药品拆零记录。 处方调配前,调剂人员对处方认真审查,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量处方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原

  3、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使用。调配处方应做到称取准确、包装规范,经核对无误后发给患者,并详细交代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处方审核、调配、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特殊药品的使用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

诊所规章制度2

  1、科室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本科兼职监控医师、护士组成,并在科室主任领导下工展工作。

  2、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各种感染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生率,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进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积极协助调查。有医院感染反馈,改进及处理登记本。

  3、门诊布局合理,分区无逆流与交叉,各牙椅之间用适宜的隔帘分隔(高1.6米左右),并有配套的流动水洗手设施、快速干手设备及手消毒液。有独立的器械消洗、消毒、灭菌室。各诊室加强自然通风,治疗前后用消毒液擦拭工作台面、座椅及地面。每日工作前后用紫外线或臭氧进行空气消毒30min-60min分钟;每周对工作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处理。

  4、口腔科医务人员必须掌握疾病标准预防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加强工作人员及清洁器械工人的岗位培训,提高自身防护意识。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规程,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及手术隔离衣(小围兜)、防护屏、护目镜,接诊、治疗每个患者前后均戴手套,一人一换,戴手套前后均应洗手及手消毒。

  5、进入患者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或消毒”的要求,各类诊疗器械按《医院消毒技术》要求选择适宜的消毒或灭菌方法。口腔检查器材尽量采用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弯盘、一次性垫巾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标识齐全,无过期、 无漏气、无破损,并禁止重复使用。凡接触患者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诊疗器械必须达到灭菌。修复、正畸印模须用消毒液浸泡,石膏模型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置紫外线灯下一米距离内照射30分钟备用。

  6、传染病患者就诊完后应严格按传染患者敷料、器械处理,防止污染,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其他终末消毒。

  7、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正确,标识清楚,锐器放置正确。口腔医疗废物及使用后的一次性器具均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由专人统一回收、运送、焚烧处理并有记录备查。

  8、口腔科医务人员被治疗器械刺破或损伤后立即局部处理,申请保健科,按医院《针 刺伤处理条例》进行进一步检查与处理,并备有记录。

  9、认真学习掌握本诊所的消毒隔离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10、接诊每一个患者时首先要说:“您请坐,”引导患者在椅位上就坐,患者坐到椅位上要问:“您怎么了?”“您哪里的牙不好?”或者“您有什么需要?”患者叙述病史时要看着中考耐心倾听,并通过提问交流掌握患者的整个病程,患者的心理需求以及患者的期望。

  11、医生在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必须戴手套和口罩,检查患者之前让患者漱口(如果患者主诉冷水刺激痛需用温水漱口),检查时最好交给患者一面小镜子,然后全面检查并告知患者其它牙齿的疾患。在检查的动作要轻柔,口镜避免压迫牙齿附着齿区引起患者不适。

  12、治疗前要向患者介绍2至3种治疗方案,并耐心介绍各种方案的治疗的时间、次数、优缺点及大致的价格、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再开始治疗(阻生齿拔出,小手术需要签同意书)。必要时可以用收费手册、模型和医患交流系统详细介绍该治疗方案。

  13、治疗中在进行每一步操作之前必须向患者事先提醒,在进钟、磨牙、探诊、叩诊、冲洗、放药等步骤之前都必须向患者提醒可能的.症状和感觉,治疗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治疗的操作标准和进行。

  14、治疗中如果暂时离开椅位需要向患者说明情况,并注意关掉椅位的照明灯。

  15、治疗的过程中必须向患者介绍该疾病的一般常识并进行口腔卫生保健知识的宣教。

  16、治疗后必须清洁患者的口腔周围血迹、唾液以及印模材料,用小镜子介绍今天治疗的效果,叮嘱治疗后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有的症状和处理办法,作好预约并提醒患者留边通知和预约取消预约、调整椅位使患者离开椅位。

  17、本诊所诊治的每一名患者必须填写诊所的病历记录,绝对不允许不写病历以及病历记录潦草。过于简单。

  18、患者复诊时要仔细询问治疗后的反应并耐心的解释相关的症状,说明下一步的治疗方案。

  19、鼓励对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电话、邮件)。

  20、绝对不允许和患者发生争吵。

  21、医生必须遵守和患者珠时间,绝对不允许预约的时间医生不在位,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和患者取消预约。

  22、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职责和医疗工作制度,执行医疗常规、严格防止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

  23、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诊疗水平。

  24、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项和水平。

  25、同事之间密切合作、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绝对不允许发生医务人员之间的争吵。

  26、执行诊室器械、药品等管理规定,所有物品使用后必须放在固定位置。

  27、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更改和减免收费。

  28、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其它单位介绍和转诊病人。

  29、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疗诊疗常规;全面贯彻相关医疗政策,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履行消毒隔离制度、收费标准和收费措施,方便病人,服务社会,争创文明、守法、科学的现代医疗机构。

  30、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洁,佩戴胸卡,操作时戴好帽子,口罩。不在诊疗室吸烟,言语文明。对有疑难或要转诊的病人应及时联系其他医疗机构,并专册登记。

  31、诊治前必须洗手,于消毒室中浸泡或戴一次性手套,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并有专册登记。

  32、遵守工作时间,护士提前一刻钟到岗,热情接待安排病员;医生准时开诊,严格执行门诊告知制度,不说忌语,不与病员冲突,遇有问题及时向主任汇报,不得隐情不报。

  33、严格按诊疗常规操作,杜绝医疗事故与差错,责任到人,做到规范书写病史、药方、检查单;做到一人一机,当场拆封。

  34、定期进行医疗技能学习,提高医疗质量,定期进行新知识、新技术的业务培训与疑难病例讨论,定指标、量化考评标准,减少投诉。

  35、严格执行门诊收费标准、财务政策,提供明细收费清单。让病员看得明白,对超标收费和违反国家财税政策者,一经发现按相关政策处理。

  36、工作人员必须保证设备的保养与完好,专人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在治疗中适用符合国家药械标准的真材实料,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诊所规章制度3

  一、保持室内清洁,桌面、地面整洁,桌面每日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内,随手关门。

  二、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三、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专用拖布,每日空气紫外线消毒一次。

  四、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五、给药前,注意询问过敏史;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即摆药后查,注射处置前查,注射处置后查;对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时间、用法。

  七、物品摆放整齐有标记,无菌物品按无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无菌物品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八、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二次,容器每周灭菌二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

  九、接触病人的医疗废物一律不能带回治疗室,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规章的规定处理。

诊所规章制度4

  一、人员管理:

  (一)诊疗室专人管理,相对固定。

  (二)工作人员应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严格无菌操作。

  (三)操作前后要洗手,必要时戴手套。

  二、环境管理:

  (一)环境整洁,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污染。

  (二)地面清洁、无污染。有专用清扫工具。每日用消毒液拖地两次。

  (三)严格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物品定位放置。

  (四)污染敷料放于污染袋内,每日按规定处理。

  (五)每日上下午各通风一次,每次30分钟。紫外线照射消毒一次,每次1小时。每周一擦拭紫外线灯管,每周大扫除一次。

  三、无菌物品管理:

  (一)无菌物品专柜放置,只保留24小时。

  (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有定期物品消毒制度。依据物品性能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灭菌。

  (三)注射针头、钻头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四)室内一切物品定点放置,处于备用状态。

  (五)污染医疗器械和物品均应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

诊所规章制度5

  患者岳某突发胸前不适、恶心,随后出现呕吐、头胀、大汗、喘憋,其家属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于21:50到达,医生在救护车上进行了心电图检查,诊断为心肌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22:30救护车将患者送到S医院,120医生对S医院接诊的护士进行了口头交待,并将患者的心电图结果交给护士,之后就离开了医院。S医院急诊科医生22:50开始检查患者并做记录,由于120医生没有向S医院医生直接交接,且S医院护士将患者心电图随手丢弃,S医院医生重新为患者进行各项检查,最后考虑患者颅脑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患者在23:50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0:30宣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急救中心存在如下过错:

  ①120医生没有与S医院医生进行交接,且口头交接不清楚;

  ②S医院医生没有直接接诊患者,未了解院前诊断和抢救过程,随意丢弃患者重要检查资料,延误了正确诊断时间;

  ③S医院医生对患者主要症状和体征重视不够,没有考虑患者心脏疾病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监护措施,延误了正确抢救治疗时机。

  为此,家属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急救中心及S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急救中心、S医院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岳某病情的交接工作不够有效。S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S医院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结论,被告S医院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负次要责任,应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急救中心医生接诊后,根据患者的发病症状和表现,已经判断出心肌梗死的可能性很大,并采取了有效的院前治疗措施。但是,急救车到达医院后,急救中心的医生没有将这一情况交代给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而只是向一名护士做了说明,而且不能确定此护士是否就是当时急诊科的值班护士,这名护士也没有将情况向急诊医生进行详细交待。同时,S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没有主动向急救中心的随车医生询问患者情况,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重新安排检查,不但没有查出发病的真实原因,还耽误了有效的`抢救时间。从尸检结果和鉴定结论来看,如果急救中心的院前诊疗行为能够与医院急诊科诊疗行为进行有效衔接,医院继续按照心肌梗死进行后续检查和治疗,患者死亡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这才是医疗急救的意义所在。

  关于接诊医院医疗急救与120院前急救的有效衔接问题,现有法律文件只做了原则性指导,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如《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第九条规定:“急诊科医疗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这一问题提及也是非常有限,如《北京1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管理制度中第三节第六条规定:“出诊医师将患者送达医院后,必须向接诊医院医师交代病情及诊疗情况。”该规章制度中只规定了急救中心交代病情的对象,没有规定交代方式,且仅属于医院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而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章制度中对这一衔接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也不要求医生主动向急救医生了解患者病情。法律法规的缺位,规章制度不完善都亟须改善。

诊所规章制度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分级)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医疗急救中心(站);

  (四)临床检验中心;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一级医院;

  (二)门诊部;

  (三)诊所;

  (四)护理院(站);

  (五)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为1年;

  (三)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为6个月。

  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床位、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内的,应当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除前款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业登记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校验的间隔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校验: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每3年校验1次;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站)、诊所、卫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验1次。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的校验)

  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上一年度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结果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登记名册上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内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其中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三十条(有关许可证的'禁止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执业原则)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名称的使用)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相同;核准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当使用第一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者冒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

  医疗机构冠名管理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明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诊疗科室分布示意图和收费标准置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工作人员佩带载有本人工号、职务的标牌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诊疗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服务方式,执行门诊、急诊、住院的有关诊疗制度,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对同一医师三次门诊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当安排上一级医师复诊;经复诊仍不能确诊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急诊留院观察病人应当安排固定的医师负责诊疗,并实行上一级医师查房和分级护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重病人的处理)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视情况及时向病人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向病人所属单位发出病危通知书。

  医疗机构对限于接诊医师(士)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安排上一级医师诊治;对接诊科室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

  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或者在落实接诊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

  第三十七条(施行特殊诊疗的前置条件)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输血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或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条(医源性感染的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无菌消毒和隔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条(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对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的病历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毁损病历卡;但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病历卡,不得涂改和毁损病历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历卡。门诊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规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诊留观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条(医疗证明文件的出具)

  未经本机构医师(士)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本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师进行尸体解剖及实验室检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诊断。

  第四十一条(保护性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利,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告知病人所属单位。

  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妥善保存有关病历卡和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有关病历卡和资料;因注射、服药、输液、输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四十三条(医疗执业活动的限制)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内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相应收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付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预防保健等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报告制度,承担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禁止或者限制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诿病人或者以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

  (二)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取得15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或者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五)未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中止妊娠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六)个体诊所和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七)利用职业便利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失效药品、淘汰药品;

  (九)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

  (十)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医疗秩序的保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损毁财物;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不得干涉、阻碍医疗机构对尸体的常规处置。

  第四十八条(尸体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病人尸体存放停尸室。尸体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过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过3天。

  医疗机构有权要求死者家属在前款规定的尸体存放期限内,将尸体移送殡葬馆火化。医疗机构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代为移送殡葬馆安置,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患传染病或者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病人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执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第五十条(逾期不校验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补办校验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出卖、出借、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变诊疗科目、服务方式;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

  (三)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第五十三条(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产报告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妨碍医疗秩序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责任者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执业登记手续的补办)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执业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病人恢复健康的活动。

  “服务方式”是指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和其他方式。

  “服务对象”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指向的人群来源,分社会、内部、境外等。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疗技术规范”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与医疗执业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条(其他适用)

  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设置和执业登记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

诊所规章制度7

  科室医院感染规章制度

  1、在院领导及院内感染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开展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工作,定期分析与考评,层层负责,及时寻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控制。

  2、无菌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则。

  3、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

  4、在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医务人员应当戴口罩、帽子、手套,必要时戴防目镜,每处理完一个病人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5、传染病患预诊离开后,一切用物立即更换并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6、各诊室内应有流动水洗手及消毒液泡手设备,开诊前后用消毒液擦拭诊室内物品表面及拖洗地面。

  7、诊室、治疗室、消毒室每日照射消毒二次,“84”消毒液按规定更换,监测并登记。

  8、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及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诊所规章制度8

  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衣帽整洁,保持诊室清洁卫生,维护良好候诊秩序,加强健康教育。

  二、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三、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及书写办法,中西药品分别开写处方。

  四、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五、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目的,关心体贴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尽量简化就诊秩序。

  六、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感染。

  七、医疗文书必须认真书写,准确无误,门诊病历请病员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做好门诊登记。

  八、加强优质服务,杜绝医疗缺陷。

诊所规章制度9

  一、以关爱村民(包括流动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宗旨,经常广泛、多样地开展健康咨询教育服务,促使各类人样自觉关注健康,提高村民的'健康质。

  二、村卫生室是健康教教育宣传的主体和主要阵地,具体负责健康咨询和宣传资料的提供。

  三、村卫生室要建立村民健康档案,并按要求配合上级卫生单位摘好村民健康体检工作。

  四、督促、指导村民开属好爱国卫生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帮助村民做好改水、改厕、改灶工作,以促进健康。

  五、乡村医生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健康教育传服务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宣传质量和效率。

  六、正确使用好、爱护好健康教育宣传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宣传资料。

  七、积极指导和组织村民开属灭强、灭纹、灭灭增细等“除四害”活动。

  七、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八、互帮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好与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和相邻村卫生室之间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发展。

诊所规章制度10

  一、门诊部工作人员守则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2、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4、自觉遵纪守法,不得收取病人礼金,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和秘密。

  6、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对工作认真负责,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8、保持医馆整洁,美化环境,创造温馨的就医环境。

  二、医师执业制度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不实的医学证明文件。

  5、对重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及时推荐到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去就诊。

  6、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医师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诊所申请获准后可以行使处方权利。

  2、药房应按照医师处方调配药剂,如果处方出现错误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拒绝调配,并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进行处方核对。

  3、对含剧毒的处方,遵照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应单独处方,其剂量不得超常用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量者,应在剂量旁加签名或注明需要情况。

  4、饮片处方应注明煎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等)、剂量、服法、禁忌。药品要用正名或惯用药名,饮片剂量单位用国家规定的“克”制,西药用“克、毫升”等以及通用的国际单位,中、西药都要标明剂型。

  5、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

  的药品标准为准。

  6、对违反规定处方、使用不当的药品,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四、中药处方配药工作制度

  1、收方后必须认真审查处方的各项内容,如病人姓名、年龄、性别、处方日期、医生签字等是否填写,药品名称、规格、用量、剂量、服法等是否正确,经审查无误后方可配药。

  2、调剂人员必须按处方的要求配方,如发现处方中有毒、麻药或某种缺药等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医师联系,妥善解决。

  3、药品按规范的标准计价,做到计价准确无误。自费药品的药价单例。

  4、若有矿物类、贝壳类、坚果类药物,需打碎后入药。对于处方中注明“先煎”、“后下”、“烊化”等字样的药物,需另包,并在包装袋上注明用法。

  5、凡医生注明急重症的处方,一律给予优先配发。

  6、严格处方复核制度。处方配好后,认真检查有无漏配、错配,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确认无误后方可包装。发药时,应该核对性别、年龄等,并向病者说明煎服方法、剂量等注意事项。

  7、严格剧毒管理,按有关毒、麻药管理条例规定,设专人负责,专柜保管,设薄登记,并定期检查销量和用量情况。

  8、药品分类存放,做到贴标签准确无误。新增药品及短缺品种,应及时通知,尽快解决。

  10、药房的器具保持清洁卫生,存放整齐。

  11、保持药房秩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医疗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簿,对所发生的差错应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规定的《医疗差错事故处理原则》严肃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同时要向领导报告。

  3、发生差错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报告,如不按规定报告,其责任人要承担一切后果。

  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

  1、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区防疫站的领导下,宣传中医预防保健卫生知识,做好传染病的登记、及时报告和防治工作。

  2、对急性传染病要嘱咐病人及家属立即转到传染病医院就诊入院治疗。

  3、对近年在我国部分地区暴发的非典可疑病例和禽流感可疑病例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病情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和传染病控制中心,不得延误病情。

  七、中医科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1、加强中医科室的建设,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遗产。

  2、由中医负责管理。中医科病员的入院、出院、饮食、护理均由中医决定,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

  3、中医可按病员病情签署诊断、病假、死亡等有关医疗证明书。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及时书写中医或中西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4、对于年老经验丰富的中医,应配备水平较高的青壮年中医或西学中医师,作为助手,继承并整理其学术经验。积极开展中医的科研工作。

  5、承担中医和西医学习中医的.教学工作,认真带好进修、实习人员,定期开展中医学术活动。6.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八、医师处方制度及操作规程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馆申请获准后可以行使处方权利。

  2、药房应按照医师处方调配药剂,如果处方出现错误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拒绝调配,并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进行处方核对。

  3、对含剧毒、处方,遵照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应单独处方,其剂量不得超常用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量者,应在剂量旁加签名或注明需要情况。

  4、饮片处方应注明煎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等)、剂量、服法、禁忌。药品要用正名或惯用药名,饮片剂量单位用国家规定的“克”制,西药用“克、毫升”等以及通用的国际单位,中、西药都要标明剂型。

  5、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6、对违反规定处方、使用不当的药品,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九、中药处方配药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1、收方后必须认真审查处方的各项内容,如病人姓名、年龄、性别、处方日期、医生签字等是否填写,药品名称、规格、用量、剂量、服法等是否正确,经审查无误后方可配药。

  2、调剂人员必须按处方的要求配方,如发现处方中有毒、麻药或某种缺药等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医师联系,妥善解决。

  3、药品按规范的标准计价,做到计价准确无误。自费药品的药价单例。

  4、若有矿物类、贝壳类、坚果类药物,需打碎后入药。对于处方中注明“先煎”、“后下”、“烊化”等字样的药物,需另包,并在包装袋上注明用法。

  5、凡医生注明急重症的处方,一律给予优先配发。

  6、严格处方复核制度。处方配好后,认真检查有无漏配、错配,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确认无误后方可包装。发药时,应该核对性别、年龄等,并向病者说明煎服方法、剂量等注意事项。

  7、严格剧毒管理,按有关毒、麻药管理条例规定,设专人负责,专柜保管,设薄登记,并定期检查销量和用量情况。

  8、药品分类存放,做到贴标签准确无误。新增药品及短缺品种,应及时通知,尽快解决。

  10、药房的器具保持清洁卫生,存放整齐。

  11、保持药房秩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十、设备使用制度及操作规程

  诊所的所有设备应保证安全运行,所有的非诊所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对诊所的设备进行操作。工作人员在使用相应的设备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进行违规操作。设备使用时要填写相应设备运行记录,并关注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人员将设备使用完毕后,将设备的电源关闭;并做好设备的安全检察,以避免设备给我们造成安全隐患。设备有专门的人员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并定期进行养护。部分设备使用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必须经过消毒后方能进行再使用。

诊所规章制度11

  一.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妇科门诊及计划生育接诊和各项登记等工作。

  二.各种手术要做到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三.要做到计划生育资料齐全,有计划、有记录等,各种卡册登记齐全。

  四.处理计划生育的`工作日常问题。

  五.对各类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解答问题要有耐心.细心。

  六.对疑.难.危.重患者不能确诊的,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仍不能确诊的,要及时.妥善转诊。

  七.用药合理,保证治疗。

  八.做好门诊病历.处方的书写和记录,数据准确,报告书写科学,准确清楚。

  九.做好本科室卫生,经常保持清洁整齐。

诊所规章制度12

  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对医疗安全进行自查。

  3、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按规定用药。

  4、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三查七对”制度,处方调剂的“四查十对”制度及院感的`有关规定。

  5、及时对急危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适时转诊的相关工作。

  6、对医疗设备、电源等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8、村卫生室应在经审批卫生许可的范围内行医,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9、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诊所规章制度13

  一、目的

  为了规范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服务,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保险责任范围

  1.医保支付范围: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支付范围依据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2.药品目录:个体门诊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基本药物目录所列药品。参保人员在个体门诊就医所使用的药品必须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

  3.服务设施标准: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疗设备、病房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确保参保人员诊疗安全和效果。

  三、诊疗规程

  1.门急诊流程:个体门诊急诊时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2.住院流程:个体门诊医疗保险住院流程应按照医院规定执行,确保参保人员诊疗安全和效果。住院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3.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现的特殊情况,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如先行垫付、补办手续等。

  四、医保管理

  1.预算控制: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医保预算,控制医保费用支出。

  2.费用管理:个体门诊应建立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费用的合法、合规使用。

  3.人员管理:个体门诊应建立医保管理人员制度,确保医保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五、医保异常处理

  1.违规处理:对于个体门诊出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追回医保基金、罚款等。

  2.保险理赔: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医保理赔手续,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条款

  1.宣传:个体门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率。

  2.培训:个体门诊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保管理水平。

  3.协议:个体门诊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医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诊所规章制度14

  1、对每位病人认真记录病史,按顺序就诊。

  2、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戴口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3、对所有用于口腔内或接触患者的器械(包括牙钻、机头、托盘等)均严格消毒。

  4、进行各项口腔治疗前,应用肥皂、流水洗手或用0.1%过氧乙酸等消毒液浸泡1-2分钟,必要时加戴无菌手套或指套。手术时必须戴无菌手套。

  5、进行各项治疗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治疗室内的各项物品,均应有固定的`放臵地点,专人保管,逐日检查,随时补充,及时更换。

  7、门诊所有设备、器械,须经常检查、加油、保养,并定期清点,防止损坏或遗失。

  8、经常保持室内整洁,每日紫外线空气消毒。

  9、清洁整顿应在治疗前、后进行,治疗中不得进行,清洁地面时应先拖后扫。

  10、注射麻醉剂前应首先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并按常规要求作过敏试验。

  11、治疗室内应备有常规急救药品,并专人负责,每日检查。

  12、下班前应检查各诊室及技术室,并切断水、电总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诊所规章制度15

  1.室内环境整洁、布局合理,严格区分无菌区和非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并有明确标志。

  2.医护人员进入治疗室要衣帽整洁,操作前洗手、戴口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3.药品及器械管理有序,标签清楚,定期清点,做好交接班记录。

  4.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三查七对”,输液加药要坚持现配现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

  5.注射时作到每人一针一管,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

  6.每日进行室内清洁卫生,每天紫外线灯消毒1小时。

  7.各种登记、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存。

  8.准备抢救的药品、器械,应放于固定位置,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9.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诊所规章制度】相关文章:

诊所的规章制度07-10

诊所规章制度01-10

诊所规章制度09-19

诊所规章制度范本03-22

(合集)诊所规章制度07-05

【优】诊所规章制度06-10

最新诊所规章制度03-02

诊所规章制度(优)07-13

【经典】个体诊所规章制度07-20

诊所医保规章制度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