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5-06-12 16:46:10 小英 规章制度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7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7篇)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

  珍惜资源,节约资源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绿色机关,切实加强机关大院办公楼的节能、节水、节电管理,搞好节能、节水、节电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一)切实增强节约意识。全体机关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节水、节电、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节约意识,养成良好习惯,做到节约人人有责、人人有为。

  (二)爱护水、电设施,保证正常的水、电供给。

  (三)院内各大楼用水用电实行二级管理,日常管理以各单位科室为主;办公室作为机关大院的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科室用水用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管理制度

  (一)节电管理制度

  1、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办公区道路用灯每晚定时开关,人走灯灭,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2、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

  3、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4、严禁私自接线装灯、安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如需使用,应报办公室批准。

  (二)节水管理制度

  1、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在办公楼适当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2、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3、加强设施维修改造。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杜绝跑滴漏现象。

  4、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即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采取有效措施。

  (三)其他节能管理制度

  1、节约办公用品。利用电子政务网实行网上办公,逐步推行网络无纸化办公,节约纸张,控制打印、复印数量以及书面材料的发放范围。

  2、规范办公用品采购程序,严格审批和控制办公用品发放数量,鼓励重复利用,做好办公废纸的回收,设立定期回收制度。

  3、节约通信费用。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机要、挂号和普通邮件等通讯方式。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可发文字短信的尽量不用通话等。

  4、合理安排工作。尽量减少使用机动车,以节约油费、过路费等。

  三、检查制度

  (一)开展节水、节电、节能检查。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派专人对所辖范围所有用电、用水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严防滴、漏、跑、冒、耗现象发生,堵塞水电浪费的漏洞。

  (二)加强科学管理,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与检查,实行定期检查制和不定期抽查制,发现对开长流水、白流水、长明灯、光线充足情况下开灯及无人情况下开灯、开饮水机、电脑等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以至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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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本医院水、电等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二、职责分工

  1、医院总务科领导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检查和督导工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

  2、办公室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控制措施,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财务科负责水、电等能源资金消耗统计报表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用电管理

  1、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率产品。

  2、减小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再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场所的照明采用环保节能型产品,降低瓦数。

  3、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门诊下班时统一关闭空调,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温度低于28℃,冬季温度高于15℃停止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25-26℃,冬季不高于20℃。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好门窗。

  二)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

  2、医院内卫生间的.抽水马桶内的水位调节到适应的位置。尽量调节到最低。

  3、办公室根据需要装灌适量开水,一般不提供饮水机和装瓶矿泉水。

  4、使有水尽量进行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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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为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降低物业经营成本,提供经济效益。

  2.1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节能降耗工作

  3.1项目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能源管理工作。

  3.2工程维保部负责整个项目的能源使用控制工作和节能措施实施工作。

  3.3项目其他员工积极响应和参与各项能源节约工作。

  4.0制度内容

  4.1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重视,全员参加,管理从严,措施扎实,重在实效,以节电、节水为基础、合理使用为重点,做好节能工作。

  4.2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项目的节能计划,检查督促用能部门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4.3工程维保部负责日常节能管理,实施各项节能措施,严格执行《二级计量管理制度》按时把项目各项能耗数据统计出来,随时掌握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

  4.3节能包括:总能耗,会所、园林水景、园林灌溉、喷泉、景观射灯、泛光照明、电梯、生活水泵、小区路灯、单元大堂照明、消防楼梯灯、地下车库照明、排风机、集水井等能耗,节能量、节能措施等。

  4.4电力管理:

  4.4.1实行用电部门和重要用电设备分表能耗统计管理,及时掌握部门和设施设备的.用电情况。

  4.4.2提高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合理操作无功补偿设备,功率因数应达0.9以上。

  4.4.3照明系统在保证合理照度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光效高的节能新光源和高效节能灯具,光源分多路控制和光声控开关,合理安装时间控制器做到人机结合管理。

  4.4.4大能耗的水景、喷泉,一般在节假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定时开放,并严格执行开关时间,不得随意变更。

  4.4.5临时用电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工程维保部审批后,方能按排安装使用(外来单位申请使用水电要收取费用),用毕应立即拆除。

  4.5用水管理:

  4.5.1主要用水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员树立节约用水观念,时刻注意节约用水。

  4.5.2建立用水计划制度,严格控制用水量,防止超计划用水。

  4.5.3用水人员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报修。

  4.5.4绿化浇灌用水及共公卫生间用水,应加强巡查管理,严防跑、冒、滴、漏现象。

  4.5.5严禁私接、私拆用水设施。

  4.6定期组织节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法规教育、用能现状、节能任务,能源计量管理及统计;节能途径及技术改造措施等。

  4.7项目经理需定期召开节能会议,及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规、政策和条例,研究和部署节能计划和实施方案。

  5.0相关文件

  5.1《二级计量管理制度》

  6.0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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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对华鲁运行分场节能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降低发电成本。

  2、组织:

  建立健全节能网,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节能要求。每季度向公司上报节能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及下季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3、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华鲁运行分场节能管理日常工作;

  (b)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c)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运行人员的节能意识。组织实施节能培训,对节能相关工作进行指导;d)提出节能奖励分配方案。

  3.3节能日常管理

  4.指标管理

  运行分场应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检测,同设计值、历史最好水平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调整,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加以改进,保证指标的全面完成:

  (a)综合指标:发电量、供热量、供电标准煤耗率、厂用电率等;注:上报的煤耗应真实。具备条件的火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反平衡校验,盘煤校核。

  (b)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炉烟含氧量、锅炉漏风率、排烟温度、飞灰和灰渣可燃物、风机单耗、点火用油等;

  (c)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给水温度、给水泵耗电率、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d)热网:供热回水率;

  (e)燃料:配煤合格率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f)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

  (g)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动作正确率。

  5运行管理

  5.1要按公司要求,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组织运行分场的经济运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

  5.2由于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组织有关岗位认真执行。

  5.3锅炉司炉应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消除。应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工作,保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5.4改善操作技术,节约点火用油,实施燃烧优化调整,制定耗油定额,加强管理。

  5.5应保持高压加热器的投入率在一定比例以上。应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停中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运行水位,保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门的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应注意各级加热器的端差和相应抽汽的`充分利用,使回热系统处于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5.6加强化学监督,做好水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凝汽器、加热器等的受热面以及汽轮机通流部分发生腐蚀、结垢和积盐。

  5.7应按规定做好冷水塔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检修进行彻底清理和整修。

  5.8应加强对各种运行仪表的管理,做到装设齐全,准确可靠。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95%,没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85%

  5.9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活动,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监视分析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时进行调整,不断降低机组热耗。

  5.10及时发现并联系检修人员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

  5.11通过检修消除八漏(漏汽、漏气、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粉),建立查漏堵漏制度。

  5.12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应进行机炉检修后的热效率试验及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和检修的依据和评价

  5.13定期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能量平衡测试时,单元制锅炉及汽轮发电机组应同时进行测试,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等,并进行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5.14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制定出针对常用炉前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6水管理

  6.1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

  6.2应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疏水、排污及启、停时的排汽和放水回收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汽和做好凝结水回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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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长期、有效、规范地开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能源”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电、煤、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

  第四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节能工作暂行办法》、《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节水管理办法》、《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管理规定及办法;

  (三)公司目前能源使用和管理现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节能减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考核等领导工作。

  (一)人员设置

  组 长:总裁

  副组长: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领导

  成 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职责

  1. 全面领导公司节能减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考核等相关工作;

  2. 全面部署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司成立节能减排办公室,设立在规划与资产部,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监督等。

  (一)人员设置

  主 任: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领导

  副主任: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总经理

  成 员:公司能源管理人员、各所属单位及机关各部室总经理及专/兼职节能减排管理人员。

  (二)职责与分工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节能减排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监督等。

  2. 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分工如下:

  (1)规划与资产部为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以及公司各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并全面负责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等;

  (2)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减排方面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等;

  (3)人力资源部负责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

  (4)财务部负责研究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5)科技发展部负责节能减排科研、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

  (6)经营管理部负责节能减排定额的制订;

  (7)生产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减排管理;

  (8)技术中心负责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储备;

  (9)服务公司负责公司食堂、宿舍(所辖范围内)等公共设施的节能减排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设定节能减排专职岗位,机关各部室设置节能减排兼职岗位,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总公司及公司下发的所有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工作方针;

  2.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单位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节能减排指标、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节能减排措施及标准体系;

  3.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节能减排报告、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

  4.负责建设本单位能源计量网络,并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检定情况;

  5.负责本单位所有节能减排情况及数据的采集、分析以及本单位节能减排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编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6.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主要能耗设备性能档案;

  7.负责对本单位日常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8.组织本单位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和节能改造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

  9.负责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能耗量、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工作;

  10.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相关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项节能宣传活动;

  11.完成上级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节能减排方面任务。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对各所属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所属单位总经理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

  第九条 各所属单位应设置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制定计量、统计、考核、奖惩等各项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减排管理体系。

  第十条 公司与各所属单位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把各所属单位的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之中。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下发的节能指标,各所属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测量方法,定期组织能源消耗的预测、跟踪、监测,如实书面上报公司能源消耗、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并及时对未完成的节能指标进行原因分析。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十二条 各所属单位应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各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和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级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性能符合要求。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十四条 各所属单位要按照《节能减排统计管理办法》制定统计细则,开展各项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 各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监督本单位节能减排措施和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所属单位应按时按要求上报节能减排统计数据,按月对本单位节能减排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各所属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开展生产管理过程中施工方案的优化,以减少项目的能源消耗、降低成本。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组要对相应的所属单位负责的船舶、吊车等大型、关键耗能生产设备调度工作进行跟踪监控,生产管理部要综合考虑工期、进度、近邻项目资源配置等状况,做好项目组与所属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各设计项目组要将优化设计理念贯穿到整个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做到选材合理、流程优化、库存材料合理利用,尽可能降低项目成本并做到环保节能。

  第二十一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组应对取得良好效果或具有借鉴、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措施及产生的效果进行记录、总结、汇报。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应编制项目节能篇(章),并报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节能篇(章)的编写、评估和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原则,依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包括投资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具体参照总公司企业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节能篇(章)编写通则》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公用工程、装置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等,要以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合理用能的.工艺和设备,应有完整的设计能耗数据,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及不符合节能降耗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节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企业要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能管理制度到位。

  第八章 办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所属单位应从细节入手,全面开展办公节能节水工作。

  第二十九条 节约用水。各使用单位应协助办公楼宇管理单位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安装或更换节水型水龙头,张贴节水标志;减少和避免自来水跑、冒、滴、漏现象,杜绝“长流水”现象。

  第三十条 节约用电。培养员工良好的节约用电习惯,做到人走灯灭。上班时间,要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通风,需使用空调时,温度调节至适宜温度即可(夏季≥26℃,冬季≤20℃);加班时,要自觉关闭无人员办公区域的照明灯;公用设备(包括打印机、水龙头等)应指定管理责任人,制定使用管理措施,确保不使用的设备下班后关闭,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十一条 节约办公耗材。控制打印、复印数量,杜绝打印、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材料,提倡双面打印和单面打印用纸再利用,提高纸张使用率。

  第九章 耗能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所属单位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设备,不断实现工艺创新。

  第三十三条 在购置或建造设备时,应对设备的节能减排性能进行要求和限制;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选择节能减排性能好的设备,禁止购买国家及各级政府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用水器具。

  第三十四条 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和改善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以降低设备的能耗水平;应加强对重点耗能设备及老旧设备能耗状况的监控,建立专门的耗能台帐,定期对能耗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章 油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用油单位应根据生产计划,编制供油计划,及时购进生产所需的成品油。

  第三十六条 各用油单位应统一管理成品油的供应、输送和仓储工作,监督其合理使用,减少耗损。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购进时,接收单位要对油品质量、数量进行检测、核对;外部单位供油的,接收单位应要求对方出具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并对计量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油类出库应准确计量,并建立用油台帐。

  第三十九条 各用油单位应及时对废油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一章 宣传、培训

  第四十条 各所属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网络、报纸、板报和其他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弘扬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广大员工转变观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四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培训,使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减排专业知识,推广节能减排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二章 技术节能

  第四十二条 各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第四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减排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对行业内外节能减排新技术进行评价,引进、消化、吸收行业先进节能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布节能减排推广技术目录,组织节能减排技术交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各所属单位要加强节能减排项目管理。由各所属单位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优选和上报拟建节能减排项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组织评价、验收项目竣工后的节能减排效果。

  第四十五条 各所属单位每年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逐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三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年设节能减排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依据《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各所属单位进行考核,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项目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各所属单位应定期检查用能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情况、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及时制止和处理浪费能源的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节能减排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公司各项评奖评优活动资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6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能源管理和大力节约能源消耗。企业中电力是一种使用面广,消耗量大的能源,它占企业总能源消耗的比例较大。因而,合理有效用电,节约电能在企业整个节能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此特制定企业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如下:

  1、企业节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节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节电的法律法规,加强节电管理,积极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企业生产各个环节中电力消费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电力资源。

  2、企业电力供应部门与企业车间的电气运行主管负责人,负责企业电力设备、耗电设备及元器件的节电经济运行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工作。

  3、企业在进行新厂建设,扩建或工程改造时,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工程可行性报告的节能篇和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应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要求,把不合理利用电力和浪费电力的问题控堵在消耗源头。

  4、企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管理工程设计时,严格掌握,设计必须采用节电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正确进行企业电力负荷计算,堵绝供配电设备大马拉小车现象。工程施工,调试结束时,所有节电措施的设备要同时投入运行。

  5、企业设备采购部门在采购关健性电气设备或元器件时,除按设计要求之外,还需得到节能主管部门的共同论证,确保采购具有节能标识的电气设备或元器件。

  6、企业生产计划部门应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做到计划生产、平衡调度,合理调整企业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合理分配与平衡负荷。并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

  7、企业节能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企业电平衡测试,摸清企业节电潜力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降低电耗,减少损失,提高电能利用率。

  8、企业推进电耗目标管理,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各种产品的电耗定额指标,并实施单耗考核,电耗定额指标考核落实到车间、工段、班组。

  9、企业教育部门负责分别对电力设备运行人员和生产工艺操作人员进行节电经济运行专业知识与节电操作规程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发证上岗。

  10.变电站运行人员必须经常关注力率补偿装置的.工作情况,确保企业电力系统的功率因数在0.9以上,力争接近0.95,电气专业主管工程师应研究企业大型电动机的无功就地补偿问题,对具有较大冲击性负荷的情况下,研究无功动态补偿的问题,以使企业电力系统功率因数补偿处于最佳状态。

  11、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和车间电气维修人员对全厂供电线路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供电线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改造,以保证供电线路的电力损耗降至最低。

  12、车间生产操作人员对所有动力设备应尽可能减少空载操作。

  13、严格企业照明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车间照明采用大功率节能灯淘汰白炽灯、汞灯,替代钠灯,公共区域照明安装自动控制开关,车间和办公室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在照度满足的前题下,减少用灯数量,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建立照明节电时间表,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规定开停时间。

  14、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办公室空调提倡少开一小时空调,温度设置必须在26℃以上,无人办公时关闭空调。空调运行时适当的排气之外应关紧门窗,使用风扇的地方要消灭无人扇。

  15、节能主管部门在现有已采取的节电措施和已进行的节电技术改造的基础上,要不断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开展节电技术改造,采用节能型变压器,推广更换成S11型新型节能变压器,陶汰各类旧式变压器,采用高效电动机,推广变频调速节电技术,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设备上,凡技术经济指标合理的情况下,一律加以改造。以变频调速替代滑差电机,转子电阻调速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运行损耗,大型电机的起动积极采用软起动装置,替代频敏电阻器,水电阻起动器等装置,减少电动机起动损耗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8

  一、各公共机构要成立节能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用能统计台账及能耗计量,对本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有专人专职负责统计本单位能耗、报表记录和管理台账。

  二、各公共机构要落实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单位能源消费要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三、公共机构应当按时报送能耗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季度能耗报表及能源消费状况分析报告。公共机构要指导督促所属二层机构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上报工作。

  四、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用电科学知识,增强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用电意识。

  五、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尽量减少办公用电设备待机电耗及大功率电器使用。

  六、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及照明线路定期检修,对发现浪费电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七、各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采取有效措施,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提倡雨水浇灌。

  八、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九、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加强公车燃油管理,落实“一车一账”。定期开展车辆维护、保养,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十、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周末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一律集中封存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十一、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提倡双面使用纸张。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效控制成本,降低工序能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各工序生产工艺要求对能耗较大的电动机及用电设备,制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用电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结合《动力能源专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焦化工序

  1、焦化厂900m3/h煤气风机自动调节系统要控制在最佳调节状态,尽量减少手动调节。

  2、控制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上煤系统13条带、粉煤堆取料机、放焦系统9条皮带等。

  3、其它生产作业区使用的30kW以上电动机,随生产设备故障或停产时停止电动机运转。

  第五条烧结工序

  1、为降低烧结机整体漏风率,加强烧结机的`风箱、机头、机尾、环冷机台车、带冷机台车的密封维护工作,从而降低主抽风机的电耗。

  2、主抽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5分钟以内应将风门关至30%;停产15分钟~2小时应将风门关至50%;停产2小时以上应将风门关至100%,停止主抽风机运转。

  3、环冷鼓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小时以上,应停止鼓风机运转。

  4、机尾除尘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30分钟以上,应停止除尘风机运转。

  5、点火器通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2小时以上,应停止风机运转(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保温要求可连续运转)。

  6、回转窑的煤气加压机根据实际情况(停产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停机。

  7、竖炉工序鼓风机停产2小时以上必须停机。

  8、带冷却风机的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酌情控制风门及开停机时间。

  9、减少非满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烧结厂的原料系统皮带、四辊破碎机、成品上料皮带和竖炉工序的上球5条皮带等,这些设备要求生产作业区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停止运行。

  10、除化验室、球团烘干室外,任何地方不准使用电热设备。

  11、在冬季气温较低期间要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性能的要求控制电机停启。

  第六条炼铁工序

  1、高炉鼓风机的停启应起动设备性能要求进行控制,在生产设备故障休风或停产2小时以上停止高炉鼓风机运转。

  2、在生产正常运行情况下,高炉鼓风机启动要与烧结主抽风机启动进行有效的协调,高炉鼓风机启动的原则是烧结主抽风机启动30~40分钟后,鼓风机在启动。

  3、热风炉助燃风机在休风30分钟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4、出铁场除尘风机在休风1小时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5、炉前液压站电动机在出铁结束后停止电动机运转。

  6、水冲渣电机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控制运转台数,一座高炉生产应运转两台(含两台)以下。当高炉打开铁口后,通知泵站供应冲渣水,冲完后立即停泵。

  7、上料皮带电机在料仓上满后,应立即停机不允许皮带空转。

  8、铸铁机不准空载运行(检修除外)。

  9、其它用途电机应随生产工艺需要控制电机启停。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0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1、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双面印制,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数量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做到换芯不换壳。

  (5)减少浪费。摄影摄像耗材、网络配件能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利用,不得随手丢弃;同时建议校内资源不做私人之用。

  4、公务经费管理

  (1)降低办公电话费开支。自觉利用内部集群网通话,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聊、娱乐、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严禁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节约通讯费用。

  (2)减少办公经费开支。规范公用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严格控制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利用网络资讯条件,把握必需、必备、有用原则,减少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发挥书籍的共享功能。

  5、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6、废品的回收利用。

  部门各办公室、功能用房产生的废品,能利用的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设置分类回收器具,由部门安排专人每周五定期处置。

  二、监督检查

  1、节能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指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部门的节能工作,需要全体成员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成员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成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组织好节能宣传活动,通过网站节能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3、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全体干部职工都应遵守本制度,节能工作负责人对节能降耗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4、节能统计报告

  执行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以季度为统计周期,将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

  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

  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发布本市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目录。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或者具备法定条件。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自治区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并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内容,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并在施工图中作出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第十九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在节能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责任和义务: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二)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第二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约定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所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对用电超过限额标准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节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超限额用电单位或者个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统计或者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2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五)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六)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七)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八)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九)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一)评估结论。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向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审查申请;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6日起施行。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3

  1、学校成立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统筹全学校的节水工作。

  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

  3、建立由各学校办公室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负责各区域的节约用水监督工作。

  4、学校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损失。

  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计时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7、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

  8、对学校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

  9、学校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学校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4

  ㈠用电规定

  1、杜绝长明灯、白昼灯、长转扇、无人扇。

  2、办公室、实验室、阅览室、教室和各功能室要选配“节能员”或“节能值日生”,做到人离灯关,人离扇停。

  3、晴天光照度足够时不开灯,人少时少开灯,人走时随手关灯。

  4、学生去专用教室或操场上上课时,要关闭本班教室里的所有灯具和电风扇。

  5、办公桌要尽量靠窗户,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做到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在必要时开灯。

  6、走廊、过道、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室、教室等室内使用日光灯或节能灯具。

  7、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打印机、教室投影仪、电脑不用时及时关闭;关闭电脑主机时要一并关闭显示器、打印机电源开关;下班时必须拔掉饮水机电源插座。

  8、禁止在教室、办公室、各功能室等处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饭锅、热得快等电器(正常教学除外)。

  9、空调机使用规定:夏季37摄氏度以上、冬季5摄氏度以下才可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6摄氏度以上,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0摄氏度以下,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人走时关闭空调。

  ㈡用水规定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发现水龙头滴水现象,应及时报修;用时控制水量,用毕随手关闭。

  2、自觉养成节水习惯,倡导用容器盛水涮洗拖布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搞完卫生的水能用于浇花的要用于浇花。

  3、校园绿化用水采用专人控制,人工喷灌的节水方式。

  4、厕所用水采用感应装置,将水量调到合适位置;用水龙头使用节水龙头。

  ㈢使用办公设施、耗材规定

  1、珍惜纸张。充分发挥校园网络优势,推行无纸化办公和校园网教学。减少文件、资料的打印;纸张尽量双面使用,做到物尽其用;修改文稿尽量在电子文稿上进行,减少纸张消耗。废纸应投入废纸篓,便于回收利用。

  2、节约公共通讯费用。接打电话做到言简意赅,减少通话时间。不用办公电话聊天或拨打信息台。

  3、减少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公务接待使用陶瓷、玻璃茶杯,逐步淘汰一次性茶杯的使用,大力提倡低碳生活。

  4、及时改造、淘汰耗能大、效率低的设备;妥善处理报损与报废器材,可修可用的决不报废。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5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我校节能减排工作,规范和指导有序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学校使用的水、电、煤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和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第二章节能管理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的节能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全校的节能工作。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总务处负责人、年级组长和后勤水电工组成。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老师和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在组长组织下,领导学校的节能工作,实施学校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学校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学校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第六条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处,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节能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对全校水、电、煤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节能办公室为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领导下,负责做好学校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学校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学校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学校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组织广大师生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学校各科室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学校节能奖惩制度,审核校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学校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三章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节能目标计划,为本责任制定落实和完成的目标。

  第九条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节能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条鉴于学校目前已全面实现了水电计量收费制的能源管理机制,学校在已实行的水、电、暖等能源“谁使用,谁缴费”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节能目标责任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节能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将节能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实施,严格执行和完成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章节能指标分解

  第十二条学校参照上级和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节能指标。

  第十三条各科室负责将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做进一步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到位,明确责任,逐级考核,保证完成。

  第五章节能措施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倡导以下节能措施。各科室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更多样、更广泛的节能措施;

  1、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2、学校用水按照年度水指标进行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3、整个校园的用水用电,全部纳入计量管理。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方可交付使用,而且是谁使用谁付费。

  4、公共区域卫生间使用延时阀水龙头。

  5、教室照明使用节能灯。

  6、夜间灯使用节能灯或声、光控灯。

  7、加压水泵使用变频式水泵。

  8、校区绿化、冲厕使用中水。

  9、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六章节能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内部的节能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目前的管理体制,节能办公室委托后勤工对全校的水电用户进行水电计量和收费管理工作。水电中心的计量数据是学校进行节能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因水电超指标造成的单位经费缺口,学校不予解决。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节能表彰大会,对有效节能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限期整改。第十九条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住宿看校教师生活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第二十条学校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节省学校资金,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做好每年9份月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评选节能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办好节能宣传网站。

  第二十三条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同时后勤水电工负责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能耗的统计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能耗统计和抄表计量每月一次同时进行(寒暑假两个月一次),主要由水电中心工负责完成。但实验室和有关单位要对大功率用电设备做好用电台帐记录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水电工每个季度负责对全校水电计量数据进行一次汇总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节能办公室进行公示(在后勤处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水电工在完成水电计量、统计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水电计量报表、数据资料和统计台帐等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专项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教学办公区的节能工作,纳入学校专项节能管理。进行专项节能目标、专项能耗经费等重点监控和管理。其节能目标和能耗经费按上年水电实际消耗量为基数进行核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6

  1、ab座写字楼地下层的生活水池检查孔应加装防虫网与水池口盖板,溢水管出水口加装不锈钢丝网防蚊虫,屋顶水箱和生活水池的溢水管处,应设计安装溢水报警器,防止自动补水控制器失控,造成跑水和淹水损失。

  2、小区的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喷淋系统的阀门,应每个月手动开关一次,防止阀芯结水垢,丝杆腐蚀关闭不严。

  3、小区的变频供水装置与热水装置同机房、变频柜环境温度超标,夏季时期应配置落地风扇对变频柜降温。

  4、ab座写字楼地下层生活泵房结露严重,应对启动柜加装隔离装置,如塑钢窗,防止湿空气入侵柜体结露,变频器受潮,对水泵电机端加镀锌板挡水,防止露水入电机,每天轮换工作两台泵。

  5、a座27楼层屋顶水箱的.出水管产生的露水积在封闭段的地面上,穿墙的消防水管受淹水腐蚀,应尽快用水泥包住地面段水管形成水泥钢管防腐。

  6、电梯底坑的抽水泵应定期巡检,防止抽水装置失控淹缓冲器和轿箱。

  7、abc座的各层水管井内没有设计安装排水管设施,当管井发生跑水时溢水流入通道进入房间和电梯轿箱,应在各层水管井内安装2寸pvc排水管和地漏。

  8、中央空调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管路已经注水,水质未做水处理,管路浸水后生锈,应尽快对空调水系统做水处理或湿保,防止管内生锈堵塞风机盘管的热交换器。

  9、为确保滚动轴承设备可靠运转,对重要设备应提高润滑油脂等级,对生活水泵,空调冷冻冷却泵,空调柜机,冷却塔的轴承加注二流化钼高温油脂,防止轴承失油磨损。

  10、对溴化锂蒸汽空调机安全管理规范和真空管理规程应上墙做公示,空调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按规范规程操作,空调运行人员需培训结业持证上岗。

  11、对空调新风机、空调柜机的过滤网应定期清洗,风机的传动带定期调整张力和检查振动,发现超标,立即调整维修。

  12、冷却塔安装在四楼屋顶,a、b座高楼抛异物会掉入冷却塔布水槽流水孔,影响冷却塔降温效果,应在布水槽上加装防护网,防止异物掉入后堵塞布水孔流水。

  13、对写字楼卫生间风机,电梯机房空调机,公共通道灯具,应加装微电脑时控开关,按季节调整设备自动起停时间节能增效,延长设备寿命。

  14、中央空调制冷制热能耗大,应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就能节能,当空调制冷制热满负荷运行两小时后,室温达标,可降低制冷制热负荷,当回水温度增大一至二度时,增大工况负荷,让室温缓慢变化,动态循环操作,不断持续创新节能降耗运行。

  单位节能、节电、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17

  为降低办公成本,节约能源,杜绝人为浪费,使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特对办公室节能降耗事宜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司各公共区域的水电设施设备,须保持完好,物管部门应经常进行巡查,若因未及时修理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责任。

  二、为节约用水、用电,使员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使用水电责任区域及标准如下:

  1、各办公室的照明,上班期间由办公室人员负责,下班后由清洁工及夜巡员工负责,须做到人走灯灭,如发现常明灯的行为,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2、各办公室、会议室使用的空调、取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设备,必须随当时的气温情况确定是否开启,原则上28℃以上(含28℃)或低于12℃方可开启,如有违反,一次性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3、各部门办公室使用的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用电设施,由各部门人员负责,须在下班后关闭,如有未关闭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4、用完水后应随手关闭水龙头,如若发现常流水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公司员工如发现水龙头应关闭而未关闭,应及时关闭,并立即通知使用部门,若不闻不问,事不关己,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6、如果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则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三、节约用纸。打印、复印采用双面模式,草稿、公司内部资料尽量使用单面废纸打印。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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