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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条例》解读

时间:2021-02-22 19:34:0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陕西省地下水条例》解读

  2016年4月1日起,《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地下水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今天(3月22日),在全省有关该条例的宣传贯彻视频会议上,陕西省水利厅厅长王拴虎表示。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副省长冯新柱出席会议。

  《条例》规划保护为先 乡镇一级亦有管理职责

  西部网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于去年11月1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涵盖了地下水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监测与监督管理等多项内容,是一部陕西全面管理地下水的综合性法规。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

  另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第一次在陕西涉水地方性法规中将管理职责下延到乡镇一级。

  地下水成“有偿产品” 收费标准将高于地表水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

  并且要求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和监测成果、供水水源等情况调整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明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在有关地下水的资源费标准问题上,《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要求,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资源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经营性高于非经营性的原则确定和调整。

  同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过年度取水计划或者超行业定额标准取用地下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取用地下水需有计划式“补给 ” 违法者将入“黑名单”

  为了更好的保护地下水,《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和供水水质定期监测,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对于取用地下水的工程,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以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有计划的增加地下水补给,涵养地下水。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首次提出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并首次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系统,完善对违法者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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