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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文

时间:2018-03-08 09:40:2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年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6日通过的《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1999年9月2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5年8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活动。

  第三条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科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专家库,完善科普组织网络。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科普工作,发挥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辖区范围内科普队伍、科普活动场所建设。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科普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定期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

  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加强科技培训,扶持、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内容,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举办科普讲座;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房屋、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规划、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安全监督、体育、气象、地震、旅游、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行业专业知识宣传需要,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通过举办科普展览、讲座、专题报告会、科技咨询和公众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科普活动主题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受政府委托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八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市人民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市和本单位科普工作计划的安排,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安排专人负责科普信息采编工作,政府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应当结合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围绕本行业科技知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台应当每月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纸应当每周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综合类刊物应当每期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在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活动期间,应当增加科普专栏和科普节目的版面和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科普教师,组织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四次科普专题教育和一次校外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重点普及生理心理健康、流行性疾病预防、安全避险、生态环境保护等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价值观。

  幼儿园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咨询、讲座等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科普活动站、点等科普活动场地和科普宣传栏、电子宣传屏。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所在地的社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科普工作,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引导村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等科学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普类社会组织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各自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组织科普工作者和教师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普研究,开发科普资源,及时向公众传播最新科研成果,面向重点人群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不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向公众开放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为公众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普咨询。

  鼓励大中型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与观测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生产线等科普资源。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在不影响科研、生产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将非涉密的科研资源向公众开放,接待有组织的预约参观,并提供讲解。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地方志馆、文化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公园和广场、地铁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配套科普设施,开展科普宣传。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和应急科普服务支撑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应急科普活动,普及应急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建设志愿者科普队伍,搭建科普志愿者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科普志愿者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