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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详解

时间:2017-11-29 17:55:2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广东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详解

  近年来,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近日提请审议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缩短工资支付周期。建筑领域欠薪问题在广东有望得以解决。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

  近年来,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2015年1至9月,广东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54.74%。

  为此,草案强化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机制建设。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根据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此外,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落实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实行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约定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出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而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若业主方未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方拖欠工资,如何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另外,对于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逾期须加付50%以上赔偿金

  草案还适当缩短工资支付周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解释说,现行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两个月后才能领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保障停工停产工资

  进一步明确欠薪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结算?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届满,依照现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并不能界定为欠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因此,草案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虽未届满,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相应工资,或者明确拒绝支付相应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草案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迅速介入,及时处置,不坐等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处置,对欠薪涉嫌犯罪的,也能够确保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犯罪嫌疑人因法律漏洞而逃避刑事责任制裁,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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