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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30 20:42:3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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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2015《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咱们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对 缺陷消费品 实施召回管理,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大家应该能感觉到,像是汽车召回、玩具召回等等,正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在我们身边。尽管如此,一系列国外企业开展消费品召回行动时,选择性忽略中国市场的不合理现象,仍频频上演。召回制度在一般消费品上的“缺位”,已经成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大掣肘。昨天,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召回范围扩至一般消费品。明年1月1号起,这一《管理办法》就将正式实施。

  据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今年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2015年截止到12月18号,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7%。汽车企业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实施召回活动81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70%,涉及缺陷汽车352.23万辆,较去年同期增长18%,占全部召回数量的64%。

  其它消费品召回数量也增长迅速。2015年截止到12月18号,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涉及数量8.83万件,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41%,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37%,其中质检总局责令召回18次,涉及数量1.20万件。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涉及数量58.19万件。受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引发企业实施召回10次,召回数量45.16万件,占2015年消费品召回数量的78%。

  去年3月15日,我国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所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施召回,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制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并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据介绍,《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管理办法》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享受“国民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消费品召回实行二级监管模式

  《管理办法》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强调了省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实施监督的相关职责。质检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召回范围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对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的立法模式,将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加强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

  《管理办法》还强调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管理办法》规定,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今天(22日)的新闻观察我们请来了本台新闻观察员周国伟,你好,国伟,对于即将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你怎么看,你觉得它会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一道有效的护身符吗?

  办法实施是健全法制的表现

  我不敢说这个办法实施后消费者的权利就能100%地受到保障,但这个缺陷消费品管理办法的实施,却表明了管理层的一种态度,那就是要积极地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并健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所以说,这个办法的实施首先是健全法制的一种表现。通俗点说,以前我买了个问题玩具要去投诉退还,我可能不知道该依据什么法规来维权,但现在我知道了,这个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就是我维权最有力的依据之一。

  召回制度需要多方配合

  其实召回制度各大程度上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操作。就是当我们发现某一种消费品可能存在问题或隐患的时候,我们先行采取措施,来对已经售出的消费品进行召回。那么这次的管理办法当中明确了,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销售者,租赁者,就不需要尽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呢?当然不是,明确第一责任人,表明了国家队问题产品追责时朔本追源的方针,但作为问题产品的销售者,租赁者却并不是全无责任,他们都有义务配合做好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于拒不配合召回的,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问题产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十分重要

  这次公布的管理办法当中,还特别强调了缺陷消费品信息的共享。我觉得这个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我认为这个信息的共享不仅仅应该是国家和省级质检部门的信息共享,还应该包含一个对社会大众公开问题产品信息,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意义。因为只有对这些问题产品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所有使用过这些产品的消费者才知道可能存在哪些隐患,自己从哪些方面去了解这些产品是否可能、甚至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虽然我现在还不能说这个管理办法能100%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但我希望也相信它的有效落实,应该会起到保护消费者权利护身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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