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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慈善法草案最新亮点

时间:2022-08-07 08:21:5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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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2016年慈善法草案最新亮点

  今年“两会”的最后一天,人大会议顺利通过了《慈善法》。就此,从2005年民政部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慈善法》的立法建议开始算起,筹备时间超过10年的《慈善法》最终落地。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慈善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慈善法草案获表决通过 专家解读意义及亮点

  据记者报道,今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法》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曾被喻为我国“开门立法”典范,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它的突出意义,在于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法律拟制定的各项规范,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是依据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

  说到慈善的内涵,人们最直接的反应往往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事实上,这是狭义上的“小慈善”概念。而慈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不仅是一次巨大的慈善理念与公共伦理的升华,而且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我们怎么来理解《慈善法》的通过对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所起到的重大意义?

  金锦萍:一方面,参与慈善事业以及以慈善为业的人越来越多,原来制度上的一些规定已经对开展慈善活动造成了障碍,比如烦琐的登记制度,滞后的税收规定等。所以慈善立法就是要消除这些制度上的障碍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制度的滞后,有时候在开展慈善活动时无法可依,也导致了一些负面事件的发生,公众对此日益关注,社会呼声也很高,所以《慈善法》也要对一些不法行为进行规范。

  记者: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它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它有哪些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突出特点?

  金锦萍:《慈善法》的特点在于,它首先是作为一部社会法,社会法要调整三方关系,比如调整的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和收益人的三方关系,它调整的是志愿者、志愿服务机构和收益人的三方关系。第二,这部法里面体现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同时我们要把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恢复到具体形象的社会人角度去保护。因此《慈善法》这次的内容非常全面,实际上这体现出它社会化的特征。

  记者:有媒体梳理了《慈善法》草案的八大亮点和进步,其中包括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这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对一些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的追责进行了规定;突出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把慈善信托列为专章等等,其中您最关注的亮点有哪些?

  金锦萍:我大概关注三个点,第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制度。我们长期以来认为设立慈善组织比较困难,但是现在的《慈善法》设立了直接登记制度,便于人们通过慈善组织方式从事善事。第二是慈善资产的专章规定。也是公众非常关心的,“我捐的钱捐到哪里,它能不能管理好”,所以这次《慈善法》里就以专章形式对慈善财产的归属、使用规则做了明确规定,甚至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我们还有法律责任在后面等着。第三是慈善的税收制度,现在的规定比原先的税收制度有所突破,这些将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以及捐赠人的积极性。

  记者:慈善法草案第23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评论指出,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

  金锦萍:是的。这个规定其实跟原来的规定不一样,原来规定,在登记的时候就明确你能不能公开募捐,但现在等于只要你是慈善组织,你就有机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公开募捐的资格,这就有利于慈善领域里的良性竞争、优胜劣汰,让慈善进行更好的配置。

  记者: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税收优惠在慈善法草案备受关注。第80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81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等。这些对于推进现代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和促进形成良好的慈善氛围具有怎样的意义?

  金锦萍:这个意义还是很重大,因为以前企业捐赠的时候只能在当年抵扣,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而且有比例限制,现在比例限制依然存在,但如果在当年没有抵扣完,允许你结转在以后的3年内申请继续抵扣。这就有助于促进企业行使社会责任,进行大额捐赠。同时,我们不光在企业方面,个人去捐赠的时候也会按照法律享受到所得税抵扣的优惠。

  记者:当然慈善法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是对慈善制度的顶层设计,下一步有关部门还会出台更多的配套措施以确保这些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

  金锦萍:这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慈善法》里面规定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的这样一个程序,但是具体的细则没有明确。慈善法里面也规定了一些严格性的慈善优惠政策,但是具体落实还要跟税法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另外,上述讲到,公开募捐资格需要符合条件才可以获得,所以在这个条件的明确上,以及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也需要配套制度。再者,比如募捐平台的指定,我们说民政部门指定统一的募捐平台,那么统一的募捐平台的标准该如何制定?所以《慈善法》的颁布实施更有赖于后一阶段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让《慈善法》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善法。

  全国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慈善法》草案曾修改110处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几年,有关慈善的话题频频引爆舆论。一方面,愿意参与到慈善事业的个人和组织不断增多,而另一方面,有关慈善的负面新闻也不断出现,“诈捐门”层出不穷,部分慈善机构的资金管理也频遭质疑。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慈善法》被提交大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做客中央台时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慈善法》,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他还分享了关于立法的哪些故事?

  “两会”刚刚闭幕,《慈善法》的审议可以说是这次“两会”的一个热点。那么,审议中代表们意见集中在哪些方面?对此,许安标介绍,慈善日的确定,募捐的资格和条件等都是代表们集中讨论的内容。

  既然将草案拿来讨论,为的自然就是集思广益。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将如何整理、归纳,这些意见能否被吸纳最终又是由谁来决定呢?

  许安标表示,对代表的审议意见非常重视,法律委员会在研究代表意见的时候,尽量吸收。会议期间,先后两次召开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进行审议,改了110处。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有38处。对于没有吸收的意见,法工委集中同代表做深入的沟通交流,讨论为什么没有吸收,立法时是怎么考虑的,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共识。

  除了《慈善法》,今年备受关注的另一项立法任务则是民法典的编写工作。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被称为“法典”的法律文件。我国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8年、1998年四次起草民法典,却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搁浅。那么,它与我们一直以来的《民法通则》等是怎样的关系?编写的最大难点又在哪里呢?

  对此,许安标解释称,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对民事基本的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中的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通则就是通用准则规范的意思,很多人把它叫做小民法典,实际上是确定了民法准则的部分内容。为什么编纂民法典比较难呢?第一,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需要经济体制改革比较成熟到位;第二,民事法律关系需要丰富的社会实践和广泛的社会共识,制定出来以后,实践上就已经能行得通;第三,涉及到比较丰厚的法理,需要有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

  随着雾霾困扰持续,多地都不同程度采取了机动车的限行措施,如今年年初,关于“北京供暖季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传言曾在网络疯传。但在立法法的修改中,并没有将制定机动车限行政策的权力授予地方。

  许安标介绍称,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曾经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要不要普遍授予省级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限行做出规定?它涉及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限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来规定比较合适。从他了解的情况来看,北京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得到了相应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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