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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自查报告

时间:2023-10-23 07:42:32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保险自查报告优选3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自查报告优选3篇

保险自查报告1

威信县教育局纪委办:

  根据威信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学生保险违纪违法案件及减负规定通报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校立即召开全乡校长会议,成立以中心校长杨文任组长,吴军任副组长,办公室其他教师为成员的领导组,对学生保险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生参加保险基本情况

  我校学生的平安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承保,20xx年度我校学生总人数2837人,参保学生1558人,投保率54.9%,保险费每生30元。20xx年度我校学生总人数2799人,参保学生1658人,投保率59.2%,保险费每生50元。

  二、学生保险工作

  我校做到了“一执行”、“三没有”。在学生保险工作中,我校认识十分到位,学生平安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始终本着一个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及家长自主选择投保。不管是学校还是承担我校学生保险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了一些必要的宣传,正面引导,有效防止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在整个工作中我们做到了一个“执行”。

  一个“执行”:

  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xx]30号)的精神,在学生保险中不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作为学校更是让学生、家长自愿参加,尊重家长及学生的意愿、选择。

  三个“没有”:

  1、没有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保险或要求学生在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目前我校学生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在保险工作中讲信誉,坚持原则,且对学生意外伤害后赔偿及时,让广大参保的学生及家长十分满意,自愿在该公司投保,我校学生投保率在55%左右,所占比例为总人数一半左右,学校没有强制学生交保险。

  2、没有与保险机构利益分成行为。学校所有教职工也从没有接受保险机构吃请或收受回扣的情况,从保险公司看也没有向学校教职工请客送礼、返还回扣的现象,一切均按原则办理。

  3、没有学校教职工参与保险费收取,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收取。

  总之,通过自查,我校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一切正常,有效贯彻执行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学生家长的利益,同时化解矛盾、转嫁学校风险。

保险自查报告2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xx监管局的要求,确保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文件运行,根据地区分行指示中北支行开展了了一次自查活动,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各相关部门,各组织层级、各具体岗位在防范化解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中的职责。

  二、内控管理风险

  1、代理协议管理支行为一级支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都是由地区分行带头签订的。

  2、代理产品管理上级机构能够及时补充修改代理协议中的银保产品目录,未超出销售代理协议中产品。

  3、单证管理银保单证管理制定由总行统一制定,上级机构下发的所有空白都纳入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下发凭证也都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登记本进行登记。

  三、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

  1、风险排查在银行公示栏张贴了保险公示咨询投诉电话告知客户如何实施自己的'权利。

  四、销售误导风险

  1、教育培训支行理财经理在进行保险销售时都有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场进行销售指导,保险公司在我支行还定期开展保险知识的培训讲座。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能正确解释保险产品,明确告知客户退保条件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2、销售行为支行现共有五人取得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

  3、不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点销售的情况。

  4、所以保险宣传材料都由上级机构下发。

保险自查报告3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防控风险,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我社按照县联社下发的《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晋银监办〔20xx〕191号)的要求,对我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我社现在所有人员均未取得相关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利于我社代理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销售及宣传情况,经过检查未发现我社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未擅自增加保险责任、金额。宣传方式主要为营业柜台宣传,无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三、财务方面,经对保险财务凭证的检查,暂无发现违规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代理许可证》。

  二、应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柜台设置明显标志。

  三、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我社制定的.意外保险投保提示。

  四、应由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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