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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自查报告

时间:2023-03-13 15:24:30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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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自查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银行保险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保险自查报告

银行保险自查报告1

威信县教育局纪委办:

  根据威信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学生保险违纪违法案件及减负规定通报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校立即召开全乡校长会议,成立以中心校长杨文任组长,吴军任副组长,办公室其他教师为成员的领导组,对学生保险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生参加保险基本情况。

  我校学生的平安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承保,20xx年度我校学生总人数2837人,参保学生1558人,投保率54.9%,保险费每生30元。20xx年度我校学生总人数2799人,参保学生1658人,投保率59.2%,保险费每生50元。

  二、学生保险工作

  我校做到了“一执行”、“三没有”。在学生保险工作中,我校认识十分到位,学生平安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始终本着一个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及家长自主选择投保。不管是学校还是承担我校学生保险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了一些必要的.宣传,正面引导,有效防止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在整个工作中我们做到了一个“执行”。

  一个“执行”: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xx]30号)的精神,在学生保险中不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作为学校更是让学生、家长自愿参加,尊重家长及学生的意愿、选择。

  三个“没有”:

  1、没有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保险或要求学生在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目前我校学生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威信分公司在保险工作中讲信誉,坚持原则,且对学生意外伤害后赔偿及时,让广大参保的学生及家长十分满意,自愿在该公司投保,我校学生投保率在55%左右,所占比例为总人数一半左右,学校没有强制学生交保险。

  2、没有与保险机构利益分成行为。学校所有教职工也从没有接受保险机构吃请或收受回扣的情况,从保险公司看也没有向学校教职工请客送礼、返还回扣的现象,一切均按原则办理。

  3、没有学校教职工参与保险费收取,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收取。

  总之,通过自查,我校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一切正常,有效贯彻执行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学生家长的利益,同时化解矛盾、转嫁学校风险。

银行保险自查报告2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xx监管局的要求,确保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文件运行,根据地区分行指示中北支行开展了了一次自查活动,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各相关部门,各组织层级、各具体岗位在防范化解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中的职责。

  二、内控管理风险

1、代理协议管理支行为一级支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都是由地区分行带头签订的。

  2、代理产品管理上级机构能够及时补充修改代理协议中的'银保产品目录,未超出销售代理协议中产品。

  3、单证管理银保单证管理制定由总行统一制定,上级机构下发的所有空白都纳入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下发凭证也都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登记本进行登记。

  三、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

1、风险排查在银行公示栏张贴了保险公示咨询投诉电话告知客户如何实施自己的权利。

  四、销售误导风险

1、教育培训支行理财经理在进行保险销售时都有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场进行销售指导,保险公司在我支行还定期开展保险知识的培训讲座。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能正确解释保险产品,明确告知客户退保条件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2、销售行为支行现共有五人取得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

  3、不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点销售的情况。

  4、所以保险宣传材料都由上级机构下发。

银行保险自查报告3

  国监浙监局公文中保会江管办室件浙保监办发﹝20xx﹞30号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xx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3号)精神,我局决定对辖内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分为自查自纠、机构清理两个阶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范围自查范围为20xx年和20xx年1-3月辖内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涉及重大问题可追溯与延伸。

  (二)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状况、高管情况、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许可证时效、职业保险、保证金缴存等内容。

  2.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1)是否存在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误导的行为;

  (3)是否存在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是否存在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机构清理

  (一)清理标准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实施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保监发[20xx]3号文精神,对部分自查自纠情况不到位和列为重点清理对象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法实施清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以查促改、标本兼治的原则,组织各级分支机构,对照自查自纠内容和要求,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清理重点,逐条逐项开展自查,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内控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填制完成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制定整改方案。根据自查发现问题,各公司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进度,细化相关整改措施,完善整改组织安排,确保整改方案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三)实施整改并提交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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