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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

时间:2023-08-23 06:56:04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4篇【荐】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4篇【荐】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1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管理试行办法》,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管理,确保企业持续改进生产条件,促进企业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统一管理工作,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采取企业自查申报,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报告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对生产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产业政策管理产品的获证企业,一般应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获证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度(获证当年除外)第三季度向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一式两份。有特殊理由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向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延期提出《自查报告》的申请,经市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延期。

  第六条 获证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过工商局本年度年审合格);

  (三)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后,20日内完成对《自查报告》的审查,并将《自查报告》审查合格企业的电子版汇总表和生产许可证副本报省许可证办公室,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生产许可证副本中监督检查记录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填写。《自查报告》一份由市许可证办公室存档,期限为5年,省许可证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 书面和现场审查是对“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自查表”中规定的8项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审查结论判定原则为:“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自查表”中规定的8项内容,其中有一项不合格项即判定为不合格。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工作完成后,对企业进行重新审查(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第九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及电子版报省许可证办公室。省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现场审查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抽查,被抽查的企业数量不超过获证企业总数的10%。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自查报告免审:

  (一)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辽宁名牌产品称号;

  (二) 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三) 拥有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诚信守法。

  第十一条 符合免审条件的企业可向市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度向社会发布免审企业名单。免审企业在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免于提交《自查报告》和现场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不再符合免审条件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取消该企业的免审资格。

  第十三条 获证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自查报告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产品增加单元、扩大规格,未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

  (五)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省、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工作人员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刁难企业、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借机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对一经查实的上述行为,依照《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自查报告的审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2

湖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我公司因危险化学品涂料丙烯酸色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于20xx年7月16日由湖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组成的实地核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3)》的要求,进行了实地核查,经严格核查后,核查组提出了7项轻微缺陷,并责令我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针对实地核查组对我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于20xx年7月16日晚上立即召开了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会议,会上通报了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情况和轻微缺陷情况,并对轻微缺陷项逐条制定整改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立即整改。现将我公司存在的轻微缺陷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1.3质量考核记录不全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的质量考核记录进行核查时,我公司能提供质量考核记录,但是记录不全面,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部于20xx年7月17日质量考核记录进行重新设计,并重新进行记录(见附件1)。

  二、2.3.2企业不能提供秒表校准的有效证明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实验室检测仪器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的`检测仪器秒表没有进行校准的检测报告,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员于20xx年7月17日将秒表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测校准,并于20xx年月日取得检测报告(见附件2)。

  三、2.3.3实验室的天平与高温设备未有效隔离,且无温度控制设备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验室检测仪器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实验室的天平与高温设备没有有效隔离,并且无温度控制设备,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部于20xx年7月18日对实验室进行重新布局,将高温设备与天平进行了有效隔离(见附件3.1)。并于20xx年7月20日给实验室安装了空调,对实验室温度进行有效控制(见附件3.2)。

  四、4.1.1缺少《GB/T1725-20xx》相关标准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的相关执行标准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缺少了《GB/T1725-20xx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的标准,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员立即对该标准进行查找,于20xx年7月20日对该标准进行了下载并装订存档备案(见附件4)。

  五、5.1.2供应商评价记录内容不完善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的供应商评价记录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供应商评价记录内容不完善,据此情况,我公司采购部于20xx年7月25日对我公司供应商重新进行了评价,并对合格原材料供应商评价记录表的评价项目进行调整,重新编排,并记录装订成册(见附件5)。

  六、5.2.1工艺考核记录内容不完整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的工艺考核记录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工艺考核记录不完整,据此情况,我公司生产部于20xx年7月18日起重新对生产车间的员工进行工艺考核,并进行记录(见附件6)。

  七、6.1.2半成品检测记录信息不完整

  本次核查组对我公司半成品检测记录进行核查时,发现我公司半成品检测记录不完整,格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并要求我公司按核查组提出的要求对半成品检测记录的格式进行重新编排,据此情况,我公司质检部于20xx年7月20日,按照核查组的要求,对公司半成品检测记录表格进行了重新编排,并于20xx年7月20日起对半成品重新进行了检测并记录(见附件7)。

  以上轻微缺陷项目我公司已进行了认证整改,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3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管理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在省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国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国家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受省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市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市审查部)受市局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批准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

  三、取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省许可证办公室、各市局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2.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

  3.为帮助企业取证,省许可证办公室、市局应及时组织细则宣贯。

  4.根据产品的不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局或市局。

  5.省局或市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省局或市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情况,省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按照产品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查部、省局或市局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1由省局组织核查的,省审查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1.2由国家审查部组织核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省许可证办公室配合核查。

  1.3由市局组织核查的,市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2.核查组织机构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核查计划,并在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3.核查组应依据产品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4.核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书面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查组织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现场核查同时,按照产品细则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细则等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四)审定与发证

  1.对由国家局审定发证的.产品:

  1.1由省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国家审查部,国家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市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局审查,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由省局审定发证的:

  2.1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审查部。

  2.2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2.3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3.1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批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向企业颁发证书。 2.3.2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履行有关送达手续,向企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如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由原审批机关审批更换证书。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20日内向原办证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三)企业遗失损坏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四)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每年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五)标志管理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五、收费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机关交付。

  (四)公告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五)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六)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将所收费用上缴,同时对下拨的生产许可证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六、附则

  (一)本程序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二)本程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国家对办理生产许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4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持续保持满足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1)),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

  (一)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五)《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灌装车间空气洁净度报告、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报告等);

  (六)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条区县质监局应及时收取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并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区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抽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实地抽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第九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三)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四)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七)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第十条区县质监局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七)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核查人员应将书面材料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区县质监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并将《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区县质监局的审查意见及抽查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

  区县质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第十五条区县质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企业名单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质监局每年将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附件:

  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3、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

  4、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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