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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假未休完应该怎样折算工资

时间:2018-05-07 08:09:15 职场资讯 我要投稿

员工年假未休完应该怎样折算工资

  篇一 : 年假未休完如何折算工资

  (一)年度结束时有年假未休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未用完的情况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www.t262.com)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款表明以下两层意思: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单位的决定,也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二)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20XX年6月30日离职的员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计算时只能拿5天来计算。

  至于离职时确实有未休年休假的话是按照1倍还是3倍工资来补偿,这点法律没有明确。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篇二 : 员工未申请年休假需支付300%年假工资吗

  【要点提示】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情简介】

  原告陈瑞,男,原系天A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公司职工。

  被告天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公司。

  20xx年2月,原告陈瑞在被告天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公司从事质检工作。20xx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乙方仍在甲方工作,则本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两个月,两个月内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合同自动终止。20xx年,原告陈瑞共请事假21.5天(含三个星期日)。20xx年2月18日,原告请假一个月,假期满后,原告未履行销假手续,也未回被告处上班。20xx年4月17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28天为由对原告作出了除名决定,并将该处理决定向原告邮寄送达一份。20xx年6月原告向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其20xx年的未休年休假报酬及经济补偿金,汉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陈瑞的申诉请求。

  【判决】

  合议庭认为企业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做出相关处理。原告假期届满后未履行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被告根据原告连续旷工28天的事实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原告做出的除名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请求撤销除名决定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xx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报酬的请求,因原告20xx年度请事假共计21.5天,其中含三个法定节假日,实为18.5天。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原告实际请事假18.5天,未超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20天的届限,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未向本院提供陈瑞在20xx年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根据《汉中市统计局20xx年公报》发布的标准“汉中市城镇企业职工20xx年的平均收入为22333元。”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A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公司应向原告陈瑞支付20xx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原告未向单位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单位没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该支付原告20xx年未休年休假报酬[www.t262.com)。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该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只有劳动者主动、明确表示放弃休假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补偿的权利后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即使原告陈瑞没有及时提起休假申请,被告单位仍不能免除给付原告未休年休假报酬的责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十条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根据《汉中市统计局20xx年公报》发布的标准“汉中市城镇企业职工20xx年的平均收入为22333元。”因此,原告陈瑞应该获得的未休年休假报酬除去已得的正常工资部分应该是:22333÷12÷21.75×5×2﹦856元。(作者:汉台区法院张妍)

  篇三 : 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违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举例:某职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xx年10月8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享受年休假1天。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2000元,其中加班工资为200元。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多少?

  答复:该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281天÷365天)×5天-1天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85天。由于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实际未休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该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公式为:(2000元-200元)/21.75天×2天×300%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工资为496.6元,其中165.5元(2天工资)已在日常工资中支付,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为331元。

  3、职工书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职工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xx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施行后,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成为了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对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管理时,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员工应有的待遇,同时也应立足于企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案例一:20xx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xx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应当协商安排张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则无权向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二、工龄的计算

  案例三:20xx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休假15天。20xx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案例四:孙某20xx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xx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xx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五: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xx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四中的孙某20xx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五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四、带薪年休假安排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的利用这一权利,实现员工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统筹兼顾。对于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单位可以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跨一个年度安排,同时也可以选择在业务淡季、法定节假日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假,以便与自身的生产管理相统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年休假、病假等各种休假进行分类管理,如果用人单位给与员工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区分为国家法定休假和公司福利休假,明确休假顺序为法定在先、福利在后;对于员工的工龄可以实行自行申报制,但申报工龄的同时,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凭据认定员工累计工龄,累计工龄的证明最好由政府机构出具;定期对年休假进行清理检查,及时补足未休年休假及其工资待遇,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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